宝安方式
宝安方式的受制性规定 编辑本段
宝安方式操作直接受制于《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中一些重要规定有:
1、一公司向他公司投资的累计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就界定了被收购目标公司的规模大小。
2、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交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并且在报告和公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间接买卖该种股票。
3、任何一个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并且在作出报告和公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间接买卖该种股票。
4、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并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其欲收购量加已特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0%,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在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宏指标 下一篇 富时金砖四国50股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