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散
什么是自愿解散
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形式。自愿解散又称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而自动解散公司。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结前,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于在清算范围内活动,不得再进行新的营业行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和代表人的权限自公司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终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进行清算行为。
自愿解散的原因 编辑本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表现为:
- 这里的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
- 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 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自愿解散的程序 编辑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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