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责任
破产法律责任的规定编辑本段
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如果发现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行为,即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日的期间内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应向具有行政处分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建议对该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述行为还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对于涉嫌构成上述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有关材料。
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行为,不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还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承担因对公司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1条,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行为,对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所得归入破产财产。
企业因经营失败而破产,在很多情况下与经营人员欠缺经营能力或道德素质不高密切相关,有时甚至是经营人员的错误决策或恶意经营直接导致了企业的亏损破产。因此,为了尽量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破产资格限制制度,即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破产的自然人在破产后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法律规定的职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间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即可视情况决定向工商管理机构、行业主管机构建议,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不批准对该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开办企业的申请。禁止开办企业的期限视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破产负有的责任大小决定,同时,《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因此,禁止前述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再行开办企业的期限应不短于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3年。与上述有关破产法律责任的规定相比,《企业破产法》首次设专章对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内容涉及各类破产违法行为以及对破产违法行为所设定的制裁,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和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同《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法律责任不同,现行有关破产法律责任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现行破产法律责任所追究的行为,是企业破产以前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破产以后在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第二,现行破产法律责任所要维护的利益,是国有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所有者利益,而不是破产案件中的公平清偿秩序和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责任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而不能是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也不能是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破产管理人、监督人等)。
第四,现行破产法律责任所采用的制裁手段,不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
现行破产法律责任具有的以上四个特点,也是其不足之处。所幸的是,以上不足在《企业破产法》中都得到了改进。
破产法律责任的意义编辑本段
破产法律责任是为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而由法律设立的制裁机构。所谓破产法律秩序,是指破产法所要求和保障的公平清偿秩序、权利保障秩序和其他社会经济秩序。所谓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妨害公平清偿,损害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妨碍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包括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在破产法的历史上由来已久。现代各国的立法的趋势,是强化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无论有关的制裁条款是规定在破产法之内,还是破产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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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责任的功能编辑本段
破产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目的是保障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对某人或某一组织施加法律责任的理由。结合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及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可以将破产法律责任功能具体化为如下几点:
(一)惩罚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行为的功能。破产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惩罚实施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行为的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在破产实践,侵害、纠纷、争议和冲突在所难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公民个人或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程序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惩罚违法侵权者和违法人,从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惩罚的主要目的就是威慑实施破产违法行为的人,并向个人提供了一个遵循法律规则的动力,它就象一柄“达莫克利斯剑”那样起着不容忽视的震慑作用。
(二)救济破产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其中的损失和受侵犯的权利在现阶段主要是债权人和国有资产的权利。破产法律责任通过设定一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补偿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把物或人尽可能恢复到破产违法行为发生前它们所处的状态。破产责任进行救济的主要方式是财产责任,但不排除其他方式:精神责任(象训诫、降职)、人身责任(象拘留、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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