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无效行为
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编辑本段
具体包括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前者是指破产案件受理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的下列行为: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力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编辑本段
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是以破产程序开始为确定破产无效行为时间界限的标准,而程序开始的标志通常不是破产宣告而是破产案件的受理。我国现行破产法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按照这一立法体例,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定期间内和受理以后的行为,应当受制于有关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规则。
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编辑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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