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投票
分类投票的运用 编辑本段
实行分类投票的前提是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是分成类别的。采取这种投票方式通过一项决议,必须要得到“双重”多数的同意,即不仅要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多数股权持有者的同意,而且要得到各类别股中各自多数股权持有者的同意。这种投票形式也是一种保护少数股权者利益的方式。因此,分类投票有利于保证决议得到不同类别股东的大多数人的赞同与支持。
什么事项需要采用分类投票方式,是简单多数通过还是2/3多数通过,一般都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细则加以规定。
例如,在美国纽约州,通行的做法是,凡采取分类投票方法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通过修正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得到整个出席股东大会的2/3多数股东的同意和各类别股的简单多数的同意。二是进行公司联合或合并(merger),也必须要有参加股东大会的2/3多数股权以及各类别股的简单多数的同意。一般说,凡须采用分类投票的事项,都是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而且与股东的利益关系重大的事项。显然,这种投票形式也是保护少数股权者利益的方式之一。
在美国,有的州还采取分类投票方式来决定董事会人选。具体做法是,按比例由各类别股东选举各自的董事,然后由这些董事组成董事会。一种理论反对这种投票方式,它认为:董事应该由股东大会上的全体股东选举产生,分类投票则剥夺了一部分股东和董事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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