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所得的对待给付财产。
金融百科  > 所属分类  >  公司治理   
[0] 评论[0] 编辑

代偿取回权

什么是代偿取回权

  代偿取回权是指当取回权的标的财产被非法转让时,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转让所得的对待给付财产。

  一般取回权,是以取回物仍然存在于破产人处为基础而成立、行使的。如取回物因破产人或破产管理人的处分行为已不复存在,一般取回权则随之消灭。取回权人只能将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从而受到损失。一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的破产法,为维持公平起见,便设置了代偿取回权。


目录

代偿取回权的相关规定编辑本段


  根据破产法有关代偿取回权的规定,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将取回权的标的财产非法转让,但尚未接受对待给付财产的,取回权人可以请求将对待给付财产的请求权移转给自己。但如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接受对待给付财产,则取回权人只能将对破产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将取回权的标的财产非法转让,破产管理人尚未接受对待给付财产的,取回权人可以请求将对待给付财产的请求权移转给自己,破产管理人已经接受对待给付财产的,取回权人可以请求取回该对待给付财产。日本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将取回权的标的财产转让,已经接受对待给付财产时,如对待给付的特定属性尚未失去,并存在于破产财团中,取回权人可以对其行使取回权。如接受的对待给付财产是没有特定属性的货币时,取回权人可以将该货币数额作为财团债权


相关条目编辑本段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临时披露    下一篇 代理投票

相关标签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