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记账替代法
手工记账替代法的概述
利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初期是人机并行期,这一期间一般在3~6个月之间,最好能跨年度。人机并行期结束后要甩掉手工账,实现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是否可以甩掉手工账,不是由企事业单位自己说了算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脱离手工账,进入正常的计算机核算状态。替代手工记账的条件
根据《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②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
③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④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A.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B.预防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C.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本经核对而登记机内账簿的措施;
D.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⑤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A.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B.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C.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⑥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替代手工记账的申请、检查和批准
(1)提出申请。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具体管理办法。对此,各省、市财政部门都已作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可归纳为两种管理形式:一种形式为,由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对申请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进行审查,一般的做法是财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实地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手续并发给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许可证;另一种形式是,财政部门间接管理,由申请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替代手工记账的计算机审核,由该所出具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和审查合格的报告,并抄送财政、税务、审计、业务主管部门等,财政部门只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该所的审核报告审核后作出正式批复。
对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不论采取何种管理形式进行审查,依据的标准都是《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审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过程是对替代手工账的单位在双轨并行期间会计工作全面的检查和总结,既能帮助企业达到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也起到咨询服务或交流经验的作用。因此,审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不应马马虎虎走过场,而应认认真真地对待。
(2)检查。
负责替代手工记账验收的单位在收到甩账申请后,应制定甩账验收计划,并通知被审单位。通常审查的内容主要有:检查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是否达到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功能规范》,审查计算机硬件、设备配置和运行环境情况,审查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和人员技能,审查手工计算机并行运行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的账表,审查各种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3)批准。
对于已经通过替代手工记账验收的企业,验收审查单位应向该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甩账验收报告。在报告中应说明甩账验收的日期、会计软件名称及版本,甩账验收人、甩账验收方法、甩账验收内容、企业存在的不足和改进建议等。单位接此报告后,在对不足部分作完改进后即可脱离手工进行计算机单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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