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组成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合并资产负债表;(2)合并利润表;(3)合并现金流量表;(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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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


概念简介

合并财务报表组成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合并资产负债表;(2)合并利润表;(3)合并现金流量表;(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下同);(5)附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

(一)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同时,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二)编制合并工作底稿

  合并工作底稿的作用是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进行汇总和抵销处理,最终计算得出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

(三)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将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影响进行抵销处理。编制抵销分录,进行抵销处理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关键和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将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加总金额中重复的因素予以抵销。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借记或贷记的均为财务报表项目(即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现金流量表项目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而不是具体的会计科目。比如,在涉及调整或抵销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均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而不是“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来进行调整和抵销。

(四)计算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

  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加总金额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出合并财务报表中各资产项目、负债项目、所有者权益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等的合并金额。其计算方法如下:
  1.资产类各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2.负债类各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3.有关收入类各项目和有关所有者权益变动各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4.有关费用类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五)填列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合并工作底稿中计算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类以及现金流量表中各项目的合并金额,填列生成正式的合并财务报表。母、子公司介绍

简介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
  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
  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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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
  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
  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
  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
  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
  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
  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
  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
  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
  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
  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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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
  范围。

第三章 合并程序

  第十一条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
  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
  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
  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
  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
  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
  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
  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
  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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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
  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
  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
  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
  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
  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
  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
  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
  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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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
  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
  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
  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
  权益”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
  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
  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
  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
  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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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
  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
  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
  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
  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
  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
  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
  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
  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
  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
  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
  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
  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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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
  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
  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
  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
  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
  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
  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
  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
  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
  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
  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
  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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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
  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
  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
  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
  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
  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
  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
  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
  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
  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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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
  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
  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
  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
  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
  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
  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
  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
  “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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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
  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
  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
  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
  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
  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
  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
  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
  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九)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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