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票据
融通票据又称金融票据或空票据,是指一种既没有原因债务也没有对价的授受,专门为取得金钱的融通而发出的票据.它不是以商品交易为基础发生的票据,而是为了资金融通签发的一种特殊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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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票据的特点 编辑本段
融通票据是一方为另一方无偿开立的,直接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可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这种票据是资信较高的商人或银行为资信较差的商人或银行签发的。它不反映真实的物资周转,专为套取资金而发行。资信较差的一方自己开立的汇票往往难以流通。因而要求资信较高的一方为其开立融通票据,以取得融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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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票据的优点 编辑本段
西方国家大企业之所以乐于采用这一方式融资,在于融资票据和银行贷款相比有以下好处:
(1)融资票据的利率加上发行成本,通常要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西方国家银行通常要求贷款人将每笔贷款的一定比例回存在该行帐户,而发行融资票据可避免这一成本的发生。
(3)融资票据对利率反映比较迅速,随行就市,可减小利率变动落后于市场变化的时滞损失。
(4)由于能在货币市场上发行融资票据的公司企业均知名度很高,因而,能在货币市场上发行融通票据,足以证明和提高发行人的信誉。
(5)融资票据是货币市场上活跃的融资工具,大公司、企业可以通过循环发行,以新还旧的方式,利用短期资金来源进行中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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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票据的应用 编辑本段
融通票据主要包括融通汇票、融通本票和融通支票。其中,使用最广泛的是融通汇票。所以在此举一关于融通汇票的例子来说明如何运用票据进行资金的融通。如果甲企业因为某种原因出现了资金暂时短缺的现象,急需一笔周转资金。但是由于甲企业规模小,经营状况不稳定,银行认为其信用程度不高,不肯贷款给甲,于是甲企业打算向关系很好的乙企业借钱。于是开出一张两个月后到期的汇票交由乙企业承兑,乙承兑后就负有了对该票据的支付责任。显然甲企业对乙企业未给付任何对价(对价是指可以支持一项简单交易(或和约)之物,如货物、劳务、金钱等川。),也就是说甲、乙两企业之间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汇票的开立只是建立在双方的信用之上。此时,甲企业可拿此汇票筹措资金,譬如到银行贴现。从而甲企业就得到了短期资金的融通。
如果到期(两个月以后)甲企业的资金状况有所好转,可将汇票金额交付给乙企业,由乙企业负责兑付汇票。
由此例可看出通过票据市场融资有利于企业在短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所需的周转资金,保障企业的经营,维持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另外,政府和银行无疑也能从中获益。对于政府来说,既有利于其减少在资金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又有利于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维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银行来说,由于融通票据对有无真实交易背景不作要求,因此,银行可以不用再花大力气对票据背景是否真实进行调查,而只需对融通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评估,这就大大降低了银行调查的难度和成本。可见,通过票据市场融资,有利于实现中小企业、政府、银行“三赢”的大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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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票据中国发展的障碍分析及对策 编辑本段
目前,我国的票据市场发展尚不完善,票据种类少,票据功能发挥不够充分,特别是票据的融资功能没能得到很好的利用。从目前来看票据的融资功能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然而,由于票据承兑门槛很高,导致各类中小企业虽然手中持有很多汇票,但是很难得到银行的承兑,这就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成功获得票据贴现的可能性,也降低了其融资能力。另外,从20(科年起再贴现利率在基准利率2.97%的基础上加0.27个百分点,导致各商业银行在贴现业务中的利润空间缩小,更加打击了其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进一步制约了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阻碍了融通票据的发展。但从国际范围来看,融资性票据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票据的融资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这主要都是通过票据融通来实现的。然而,如何在我国发展融通票据,通过票据市场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实现“三赢”呢?
首先,我们必须从理论上对“票据无因性原则”进行准确理解。从国际上看,人们普遍遵循的“票据无因性原则”是说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这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这里所说的票据关系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票据原因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另一是指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任何票据的开立、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必然以上述两项基本关系为原因,但是票据成立与否以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也就是说只要票据记载符合要求,不论其原因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成立。在我国,虽然在拟定票据法草案的时候曾经意识到了票据无因性的特点,指出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必须将二者相分离,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
但是,我国现行《票据法》第十条却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似乎又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然而,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又有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持票人是善意持票人,不论票据原因,其权利都是完整没有瑕疵的。这又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体现。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犯年2月24日)的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为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权利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又对我国票据法无因性原则给以了肯定,从而为在我国发展融通票据提供了支持。
其次,我们还必须清楚的认识到由于融通票据不需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银行办理贴现的风险就集中到了对融通人的资信评估上。因此,融通票据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建立整个社会完普的信用体系的基础之上。而在我国信用体系尚不能说完全建立,也就更谈不上完善了。据专题小组的调查显示,国家信用体系缺失每年给我国造成59(X)多亿元的损失。市场信用的严重缺失,不仅表现为企业信用缺失、个人信用缺失,更牵连到了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严重缺失,这不仅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造成了银行对企业缺乏基本的信任,导致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从而阻碍了企业正常有效融资。如此不堪的信用体系,也严重阻碍了融通票据的发展。因此,必须首先在我国市场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为融通票据的发展提供前提和保障。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可以借鉴经济发达、信用体系健全的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以加快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此,我们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加快立法。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首先要建立起完善的信用法律保障体系,对违反信用者予以严厉惩治,对守信者进行必要保护,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2)进一步建立和规范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加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建设。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是完善的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关键环节,它能为市场提供大量的信用信息产品。
而真实的、高质量的信用信息产品又是融通票据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也有利于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为银行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依据。
(3)开放信用信息采集,建立信用数据库。
除了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信息采集方面的规定外,在信用中介机构、政府和企业内部分别建立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充分利用已获取的信用信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这有益于充分实现三者之间的资源共享,为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持。
(4)加强政府监管。
在这方面政府的支持、监管、服务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在建立信用体系的初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很健全,市场主体的行为还不太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政府的监管,对违规者,不守信者进行惩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更显得尤为重要。
(5)提高企业自身资信水平。企业作为信用市场主体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的提高和资信状况的改善,也是影响完善的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因素。同时,其自身资信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增强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综上所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要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的票据思想和理念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我国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扩大票据的融资功能,进一步活跃票据市场,不断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宽道路。另一方面,还需要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加紧制定各项与发展融通票据相关的执行和监督政策和法律法规或对已有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做出适当的调整,努力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从而为融通票据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这必将有利于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然而,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发展融通票据也可能会给社会经济造成一些负面效果,比如造成实际货币供给的增加,从而容易引起通货膨胀,给国家经济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更需要政府在鼓励发展融通票据的同时,不断增强其监控职能,对市场进行有效的控制,以尽量防止融通票据的发展对经济造成不良影响,从而真正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繁荣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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