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分派
盈余是指公司于营业年度终了办理结算时,净资产超过已收到股本与累计公积之和的差额。盈余分派是指将盈余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分派给股东。
盈余分派以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为准,按此比例分派。但是,如果公司发行有特别股,则特别股的盈余分派依照章程的规定。盈余分派须于营业年度终了,盈余分派议案经股东会通过后,才能进行。在营业年度的中途不能进行盈余分派。
股份有限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或每一决算期结束时将该年度或决算期所获盈余分配给股东。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公司有盈余时,才能进行盈余分派,但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允许在一定情况下进行无盈余股利分派,或者公司开业前分派股息,如建设股息。盈余分派应当按盈亏分派议案进行。公司每次决算时,董事会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则提出盈余分派议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方可据此进行分派。盈余必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分派。首先用盈利弥补公司往年的亏损;再从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当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还有盈余的,按章程规定向股东分派股息和红利。
盈余分派的条件 编辑本段
原则上,公司有盈余时才能分派盈余。并且,公司有盈余时,分派盈余应在提列公积之后进行,就是说,如果公司有盈余,须先缴纳一切税款,弥补亏损,提列法定盈余公积,董事会决定提列任意盈余公积者并提列任意盈余公积,在此之后,尚有余额时,才能分派盈余。
公司没有盈余时,原则上不得分派盈余。但在法定盈余公积累计已超过实收股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以以其超过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派给股东。
盈余分派的方式 编辑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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