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节基金
市场调节基金提取办法 编辑本段
各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营商业企业(不包括已实行改、转、租的小型企业、饮食服务、储运、生产、商办工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完成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当年: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按商品销售额的1%。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在所得税前列支,按季预提,年终清算。
市场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编辑本段
市场调节基金会计科目 编辑本段
使用说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市场调节基金的增加、减少和使用情况。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和收到上级(或财政)拨入的市场调节基金。记本科目,上缴或归还时减记本科目。用市场调节基金储备的商品调价等原因发生增值时,增记本科目;发生商品损失而减值(指贴或价差损失)时,经核准后,减记本科目。
(四)同市场调节基金科目对应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市场调节支出”、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和“库存商品”科目。用市场调节基储备的商品要单独立帐,逐月向市商委报告储备商品的进、销、存况。
市场调节基金的管理 编辑本段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