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诈骗陷阱
公安部门对近几年我国贸易诈骗案件总结得出下面12种常见的陷阱:
1、熟人“陷阱”。许多外经贸企业通过熟人和朋友介绍业务,在没有证实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这些熟人往往以××高干的亲戚,××外商的朋友相迷惑。
2.代理“陷阱”。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即期信用证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在代理来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
3.客户“陷阱”。有些没有生产能力的中间人和生产厂家抓住一些外贸公司急切寻找客户的心理,串通进行联合诈骗,向外贸公司介绍××客户是如何可靠,并拿出预先准备好的伪造实力证明材料进行欺骗。
4.高利“陷阱”。不法分子以高利设陷,同时提出一些看似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受害者一步步进人设置的陷阱。一些外贸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驱动下,容易放松警惕。
5.好处“陷阱”。一些推销商和中间人,为尽快达到成交和掌握主动权的目的,在外贸公司确定做该项业务前,对业务人员以“好处”为诱饵,这些“好处”包括给回扣、酬劳和待遇等。
6.资金“陷阱”。设陷者抓住外贸公司由于融资困难,提出不需要启动资金,只需出具全套单据,资金由对方垫付等假优惠,诱使外贸公司上当。
7.合同“陷阱”。一是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二是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变更合同运输条款,变更支付条款。三是不签书面合同。四是利用条款设陷。
8.信用证“陷阱”。有些国外客户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外贸公司的信任,一些外贸公司在不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盲目信任对方,忽视防范措施,掉入设陷者的信用证 “软条款”陷阱。
9.单证“陷阱”。设陷者利用单证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的特性,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出口报关单、外汇水单、合同、汇票、本票、提单等。也有伪造全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使银行因单证表面上相符而无条件付款。
10.运输“陷阱”。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以进口大宗原材料或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货款。
11.结算“陷阱”。一些不法商人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在出了几批货后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更改为远期付款方式,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货物到港后,即申请拒付;还有的迟迟不开出信用证,经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会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还有一些国外出口商提出要外贸公司开证,以假进口骗汇。
12.退税“陷阱”。设陷者利用退税率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诱骗外贸公司;有的设陷者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提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缴款书等。 建议外贸企业首先要对合作者进行详细了解,充分评估外贸风险并做好规避措施。在贸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书面文件,一旦对方出现滞付等情况应马上停止合作,并要求对方付款后再进行下一笔贸易,切忌侥幸心理。出现贸易纠纷后,须抓紧整理收集各种证据,并要求对方书面确认还款责任,制定还款计划,尽量将损失降到最小。
1、熟人“陷阱”。许多外经贸企业通过熟人和朋友介绍业务,在没有证实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这些熟人往往以××高干的亲戚,××外商的朋友相迷惑。
2.代理“陷阱”。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即期信用证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在代理来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
3.客户“陷阱”。有些没有生产能力的中间人和生产厂家抓住一些外贸公司急切寻找客户的心理,串通进行联合诈骗,向外贸公司介绍××客户是如何可靠,并拿出预先准备好的伪造实力证明材料进行欺骗。
4.高利“陷阱”。不法分子以高利设陷,同时提出一些看似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受害者一步步进人设置的陷阱。一些外贸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驱动下,容易放松警惕。
5.好处“陷阱”。一些推销商和中间人,为尽快达到成交和掌握主动权的目的,在外贸公司确定做该项业务前,对业务人员以“好处”为诱饵,这些“好处”包括给回扣、酬劳和待遇等。
6.资金“陷阱”。设陷者抓住外贸公司由于融资困难,提出不需要启动资金,只需出具全套单据,资金由对方垫付等假优惠,诱使外贸公司上当。
7.合同“陷阱”。一是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二是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变更合同运输条款,变更支付条款。三是不签书面合同。四是利用条款设陷。
8.信用证“陷阱”。有些国外客户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外贸公司的信任,一些外贸公司在不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盲目信任对方,忽视防范措施,掉入设陷者的信用证 “软条款”陷阱。
9.单证“陷阱”。设陷者利用单证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的特性,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出口报关单、外汇水单、合同、汇票、本票、提单等。也有伪造全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使银行因单证表面上相符而无条件付款。
10.运输“陷阱”。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以进口大宗原材料或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货款。
11.结算“陷阱”。一些不法商人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在出了几批货后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更改为远期付款方式,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货物到港后,即申请拒付;还有的迟迟不开出信用证,经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会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还有一些国外出口商提出要外贸公司开证,以假进口骗汇。
12.退税“陷阱”。设陷者利用退税率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诱骗外贸公司;有的设陷者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提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缴款书等。 建议外贸企业首先要对合作者进行详细了解,充分评估外贸风险并做好规避措施。在贸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书面文件,一旦对方出现滞付等情况应马上停止合作,并要求对方付款后再进行下一笔贸易,切忌侥幸心理。出现贸易纠纷后,须抓紧整理收集各种证据,并要求对方书面确认还款责任,制定还款计划,尽量将损失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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