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贷款
呆账贷款的内容编辑本段
(l)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请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成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成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请的贷款;
(6)借款入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名,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呆帐贷款的稽核编辑本段
呆滞贷款与呆账贷款的区别编辑本段
呆滞贷款是指已逾最后还款期限,但还没有时间可以全额计提坏账的贷款。
呆账贷款则是逾期且可以全额计提坏账的贷款,财务规定是逾期超过三年的可以按呆账贷款处理。
这两个主要是财务会计上的概念的区别,前者在账上反映为资产,后者则全额计提坏账了,所以会计上不反映为资产(或说资产已经为零了)。但从法律上来将都是到期未履行的债权,没有实质区别。
相关条目编辑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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