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贷款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条件 编辑本段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考虑的因素 编辑本段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 贷款担保情况;
(三) 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 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信贷档案的内容 编辑本段
(一) 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 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 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 贷款催收记录;
(六) 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个人汽车贷款的申请程序 编辑本段
(1)到银行信贷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自然人)》。
(2)向银行信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已婚者还应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2、个人的有关收入证明,出租车经营指标等;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的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5、贷款银行储蓄专柜开出的购车首期存款证明(存折);
6、其他一些银行所需的相关材料。
银行信贷部门审查合格后同意贷款的,消费者便可以和银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并办理贷款的担保及保险手续。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消费者还要填写汽车消费贷款转存凭证(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转存凭证格式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相同)。与此同时,消费者将购车首期款划入经销商帐户。银行信贷部门与消费者签订借款合同时,有效支款期一般规定为1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银行信贷部门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经销商在收到《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及首期款收款凭证后,消费者便可以在经销商处提车,经销商协助消费者到有关部门办理缴费及领取牌照等手续。此外,经销商还要在《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限内将购买发票、各种费用凭证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直接交予经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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