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R
什么是特别提款权编辑本段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SDR)。
- 2015年11月30日(华盛顿时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SDR货币篮子相应扩大至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5种货币,人民币在SDR货币篮子中的权重为10.92%,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的权重分别为41.73%、30.93%、8.33%和8.09%。新的货币篮子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特别提款权的特征 编辑本段
特别提款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首先,特别提款权是参加国(指参加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部的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下享有的对其自有储备资产的提款权,它不同于成员国对基金组织一般资源账户下享有的借贷性提款权。根据《基金协定》的规定,参加国使用特别提款权除应符合《基金协定》要求的国际支付目的外,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其提款无须偿还,并且参加国对于其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分配拥有的特别提款权资产有权获得利息收益。
其次,特别提款权是由基金组织根据国际清偿能力的需要而发行,并由基金成员国集体监督管理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依据《基金协定》的规定,特别提款权应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对国际储备资产的要求而每几年发行一次,该发行应以保持全球国际储备的稳定发展为目标;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原则上以成员国在基金一般资源账户下的配额为基础 (近年来适当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方面利益) ,任何关于特别提款权分配或撤销某成员国特别提款权的决议均需得到特别提款部参加国85%加权投票的赞成,每一参加国不仅有权在通过特别分配决议时投票反对,而且可以在分配表决前通知基金其不参加分配。发展中国家通常认为,基金组织目前对特别提款权的发行限制过于严格,难以满足国际储备手段增长的需求,且目前特别提款权在国际储备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过低(占国际储备资产总值的4%);同时认为,基金目前对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办法不合理,其中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考虑不够。
再次,特别提款权本质上是由基金组织为弥补国际储备手段不足而创制的补充性国际储备工具,其基本作用在于充当成员国及基金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和货币定值单位,同时也可在成员国之间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根据《基金协定》和基金组织决议的规定,特别提款权目前可用于以下用途:
(1)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参加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或储备地位的需要,可申请基金组织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安排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基金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可协调指定某些参加国(国际收支情势好、国际储备地位强)为承兑特别提款权的对象,并在规定期限内与申请国兑汇;申请国的此种兑汇没有比例限制,可将其持有的全部特别提款权兑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2)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2款(b)的规定,某一参加国也可通过与其他参加国达成协议的方式,以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等值的其他通货(包括不可自由使用的外汇),而不必征得基金的批准,也不必遵循基金的相关规定与原则(包括有关兑汇“需要”的限制);但此类交易以不违反《基金协定》第22条规定的原则为准(改变国际储备结构)。
(3)依《基金协定》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参加国可以申请将其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转入一般资源账户,以补足该参加国在一般资源账户下储备部分不足其配额25%所形成的债务,或者用于偿还其所欠基金的其他债务(如依《基金协定》第5条第6款所欠债务);基金特别提款权部收到该申请国的申请后,实际上须将该特别提款权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所需的通货,并转入该申请国的一般资源账户,故此过程中,基金须征得相关兑汇国的同意。
(4)依基金组织目前的决议,特别提款权按照可调整的比例,集合表示着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币值(称为”特别提款权篮”),其币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作为货币定值单位。
(5)根据《基金协定》第30条的规定,只要经基金组织《批准,特别提款权还可以用于基金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从基金组织已有的决议和目前的实践来看,特别提款权已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被用于远期贸易付款、特定的贷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业务保证金、基金利息与红利支付、赠款等等。
最后,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国际储备资产,又是一种货币定值单位,基金组织依《基金协定》第15条第2款的授权,可在任何时候改变特别提款权(SDR)的计价方法与原则。特别提款权在创立时曾与黄金直接挂钩 (ISDR价值为0.888671克黄金),《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后,曾与十六国货币挂钩;根据1980年基金执行理事会通过的第6631号决议和第 6708号决议,特别提款权自1986年1月1日起将以国际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额最高的五个基金成员国的货币组成特别提款权货币篮,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该五国货币被定为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按照1986年1月1日生效的特别提款权货币篮,特别提款权集合表示着美元、马克、法郎、日元、英镑五国货币的价值,即特别提款权篮。
特别提款权的创立编辑本段
特别提款权的创立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酝酿过程。60 年代初爆发的美元第一次危机,暴露出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的重大缺陷,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以一国货币为支柱的国际货币体系是不可能保持长期稳定的。从60 年代中期起,改革二战后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以美英为一方,为了挽救美元、英镑日益衰落的地位,防止黄金进一步流失,补偿美元、英镑、黄金的不足,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而以法国为首的西欧六国则认为,不是国际流通手段不足,而是“美元泛滥”,通货过剩。因此强调美国应消除它的国际收支逆差,并极力反对创设新的储备货币,主张建立一种以黄金为基础的储备货币单位,以代替美元与英镑。1964年4 月,比利时提出了一种折衷方案:增加各国向基金组织的自动提款权,而不是另创新储备货币来解决可能出现的国际流通手段不足的问题。基金组织中的“十国集团”采纳了这一接近于美、英的比利时方案,并在1967 年9月基金组织年会上获得通过。
1968 年3 月,由“十国集团”提出了特别提款权的正式方案。但由于法国拒绝签字而被搁置起来。美元危机迫使美国政府宣布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后,美元再也不能独立作为国际储备货币,而此时其他国家的货币又都不具备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条件。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危机,若不能增加国际储备货币或国际流通手段,就会影响世界贸易的发展。于是,提供补充的储备货币或流通手段就成了基金组织最紧迫的任务。因此,基金组织在1969 年的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十国集团”提出的储备货币方案。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