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会计
高等学校会计的要素和等式
分设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要素。基本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 净资产”,另一会计等式为:“收入-支出=结余”。
高等学校会计确认标准、计量基础和记账方法
实行收付实现制,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负债、收入、支出按实际收付金额计量,采用借贷记账法。
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法规。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说明。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定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规范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适用范围是各级人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规定高等学校会计科目的设置,列示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会计科目按会计要素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和预算管理类等六类,共设置了50个会计科目。设置“预算收入”、“预算分配”、“预算结余”、“约定支付”、“约定支付准备”等5个表外科目。其中“预算收入”、“预算分配”、“预算结余”等科目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约定支付”和“约定支付准备”科目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规定结账的期限和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年度终了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明确会计报表的属性和作用。会计报表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设置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规定报表的报送期限,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报出,年度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报出。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拥有的非指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一般基金;
(2)投资基金。3、高等学校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校办产业、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收回附属单位归还的人员工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按照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结余分配按规定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或贷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5、年终结账后,如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上加以说明。
6、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可自主安排的净资产。
7、本科目应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及专用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收入”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事业基金”等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计提、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
2、本科目设置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修购基金;
(2)职工福利基金;
(3)学生奖贷基金;
(4)勤工助学基金;
(5)住房基金;
(6)留本基金。
3、按规定计提修购基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中的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明细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收到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修购基金修缮房屋,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修购基金购置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按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中的职工福利费明细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按规定从当年经营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职工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按规定计提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学生奖贷基金”、“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目;发放奖贷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售房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用住房基金新建职工住宅,借记“结转自筹基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结账,借记本科目,贷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发生住房基金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7、收到捐赠的留本基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8、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可按其性质设置相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9、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已经计提或设置但尚未使用的专用基金和留本基金本金。
10、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未完专项项目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计算事业结余时,将“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科目中非专项收入全部结转本科目,借记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中非专项项目发生的支出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科目。
已完专项项目收支相抵后的结余,按规定留归高等学校使用时,借记有关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年的事业结余,借方余额为当年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全部结转,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结余分配“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已完工项目经营收入与其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项目完工结算经营结余时,将已完工项目的经营收入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已完工项目的经营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已完工项目实现的经营结余,借方余额为已完工项目发生的经营亏损。
3、年终结账,经营结余应全额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经营亏损则不结转。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当年结余分配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1)可分配结余;
(2)提取专用基金;
(3)结转事业基金。
3、结转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或借记“结余分配——可分配结余”科目。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或贷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结转已完工项目的经营结余,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可分配结余”科目。经营结余按规定计提专用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计提专用基金后的余额转入事业基金,借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5、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下“提取专用基金”、“结转事业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可分配结余”明细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教育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各类经常性和专项性教育经费拨款。
2、收到各类教育经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经常性教育经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教育经费拨款。
6、本科目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进行明细核算。
研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专项和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
2、收到各类科研经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等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
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等科目。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科研经费拨款。
6、本科目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获得的,除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类专项与非专项拨款。
2、收到其他经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其他经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取得的其他经费拨款;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其他经费拨款。
6、本科目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进行明细核算。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与非专项补助。
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补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上级补助收入。
6、本科目按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教育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专项收入和非专项收入。
高等学校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应通过“应付及暂存款”科目核算。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
(2)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
(3)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3、实行预算外资金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和“教育事业收入——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先全额通过本科目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科目;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按应缴财政专户数借记“教育事业收入——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收到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科目;年终
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等科目。4、收到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目。
5、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6、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教育事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
7、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教育事业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成的专项教育服务项目的教育事业收入。
8、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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