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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合作银行


荷兰合作银行简介
  荷兰合作银行已经连续20多年获得了标准普尔(1984年至今)及穆迪(1985年至今)的AAA评级。2005年的资产总额达5060亿欧元,纯利润约为21亿欧元,核心资本比率11.6%,股本回报率9.1%。目前,集团在全球37个国家设有1516个分支机构,员工达51000人,私人及企业客户达900万名,在荷兰拥有150万名会员。
  荷兰合作银行自2001年连续被全球金融杂志评为全球十大最安全的银行之一,根据2005年瑞士资产管理调查,荷兰合作银行被评为欧洲最具持续发展力的银行,并在环球金融机构中名列第二。荷兰合作银行能够取得今天这样的业绩,我们认为合作制的制度安排、精选业务领域、低风险的资产组合和强有力的资本基础、注重自身内部的成长等因素,确实是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公司业务
  许多银行总想为所有人提供所有的服务,但是拉博国际银行并没有这样认为,选择了集中发展一定的业

荷兰合作银行股票衍生部副董事黄集恩

务而不是全部业务,这样便可以将这些一定的业务发展得更好,增加业务的发展价值,这些业务可以是很简单的,如贷款等。更普遍的情况是拉博国际银行为顾客提供需要特殊专业知识的相关服务。原则
  拉博国际银行的原则是:拉博国际银行要与客户建立长期、互利的关系。将业务集中后,拉博国际银行能够更快地参与市场发展,更敏锐地发现客户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拉博国际银行的客户基本都属于食品行业和农业行业及习相关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拉博国际银行及其合作者能够为顾客提供艺术级别的合作银行业、合作金融业、投资银行业的服务,所有的这一切都有全球范围内的研究和深厚的国际管理知识作为基础。公司发展历程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飞速发展推动了拉博国际银行业务的发展。拉博国际银行的策略是在核心合作型的业务范围内发展。拉博国际银行的服务网络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拥有坚实的经济及市场发展信息,并坚持开拓更先进的渠道为国内外的顾客提供服务。在向着这个目标前进的过程中,拉博国际银行在独立发展的同时也坚持着与拉博银行集团的商业伙伴的合作。 作为拉博银行集团其中的一个执行部门,拉博国际银行将国际化的服务带到了荷兰的500家地方银行,这些银行是拉博银行集团历史核心。同时,拉博国际银行也能够利用银行集团提供的人才和服务。这些负责专门业务的银行包括:De Lage Landen(租赁与贸易经济)、Interpolis(保险)、Robeco(资产评估,其中拉博银行集团的股份占了50%)、Gilde Investment Management(风险投资)、Schretlen & Co.(私人银行业)、拉博国际银行自己拥有两个分行,Rabo担保银行和Rabo Vastgoed(负责国内房地产业务)。另外,在与德国DG银行合作中,拉博国际银行开展了一项长期的计划,与欧洲的企业建立起新的、广泛的合作关系,这样一来,便可以发展金融企业的合作网。每一个企业在自己的国家好好发展,联合起来后就可以为全世界的顾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由于拉博国际银行一直在发展合作型的结构,银行的深层次的经济信息和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广泛的渠道获得。拉博国际银行不仅能够为顾客提供经济领域的产品和服务,还能够对特殊的市场和需要做出准确的预

荷兰合作银行阿姆斯特丹的一间分行

测。合作型的结构的另一个表现是可以将银行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次投资(拉博银行集团不提供分红),满足国内外顾客对服务的要求。
  拉博银行一直以服务标准的可信度和高质量而著称,对金融可靠程度和对风险的严格控制也获得了国际声誉,这使得拉博银行在商业银行中更显得与众不同,减轻了进行国际投资的压力。对顾客来说,这意味着拉博银行不仅与有力的合作者进行着合作,还在经济领域创造出了真正的价值。合作原则
  荷兰合作银行的合作制遵循六个基本的合作原则
  第一,合作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供各类银行服务,提高其成员行和客户的利益。与商业银行不同,合作组织即使在经济发展不理想的阶段,也会继续为其成员提供支持。
  第二,合作组织将成员行的业务限制在各自所在地区内,也就是说,除非是有中央合作银行批准,合作成员都须遵守有关规定,仅向自己所在区域的机构和个人客户提供业务与服务。
  第三,成员行业务及管理具有独立性。与多数大银行由其核心组织向分行网络传达政策不同,荷兰合作银行的各成员银行是自治的,中央合作银行的作用是为既是其股东、同时也是其成员的地方银行提供服务。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无须较远的核心组织的批准即可根据本地要求进行决策的能力,是合作银行发展业务及其持续成功的关键要素。
  第四,民主的组织结构是合作组织治理的关键。成员可以根据投票权,自由选择其本地成员银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成员行之间实行内部交叉担保体制,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机构一旦出现支付问题,其他成员机构必须承担担保责任,为其补充资金。在荷兰合作银行大部分的发展历史过程中,成员的责任是无限的,直到1980年,新合并不久的中央合作银行建立了内部财务架构后,成员的责任才相应地减少。虽然部分强制性的会员责任与义务被取消,但各银行仍然依靠其成员进行偿债担保。如今,独特的交叉担保结构仍然能够确保荷兰合作银行整体的实力。
  第六,利润留存作为储备以保证发展的持续性。年复一年,荷兰合作银行集团内所有实体的主要利润均存入一个通用储备,作为组织的自有资本。作为一家合作机构,荷兰合作银行的中央合作银行股本由其成员行所有,没有其他股权来源。集团没有公开上市,任何一家成员行也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员行的红利来源于中央合作银行,而成员行自身的利润从不分红,因此所有利润留存于集团内,用于增加资本金、会员银行的业务活动、集团内其他金融领域的投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项目。荷兰合作银行集团注重治理
  荷兰合作银行集团非常重视自己的治理结构,竭力遵循国际公认的相关准则。它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也没有股东,其实作为一家私有实体,它是无须遵守荷兰公司治理委员会制定的《荷兰公司治理规范》的,但是,鉴于它在荷兰社会的深厚基础,及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显著地位,它认可该原则,并尽可能地遵循大部分规则。当然,由于荷兰合作银行采用的合作模式,有些制度安排不一定与之符合。例如,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期问题,任期可以是无限的,不一定是四年一届;关联贷款问题;部分信息披露的要求,如薪酬报告不向公众披露等等。
  荷兰合作银行集团还非常重视透明度,倡导开放式的企业文化,认为这是良好的治理结构的前提,也是

荷兰合作银行

向其合作成员展示诚信、实施管理和监督的保证。可以说,推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的工作从来不曾停止。在执行董事会、监事会、中央代表大会和全体成员大会的合作体治理结构外,2005年,荷兰合作银行还设立了一个员工代表组织——成员行员工委员会(the Group Staff Council of Members Banks),代表成员行的员工,与管理层讨论涉及地方成员行在合作中的相关问题。
  该企业在2007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中名列第一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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