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基债券
扬基债券指其他国家债务人在美利坚合众国发行的外国债券。扬基即Yankee的音译,意思是美利坚合众国佬。又作“美国债券”。美国以外的债券发行人在美国国内发行的一种债券。杨基债券在20世纪60~70年代由于美国国内严格的金融管制和欧洲债券市场的竞争,其发行一直不景气。为顺应金融市场改革的潮流,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交易修正案,简化了杨基债券的发行手续,有利于它的进一步发展。扬基债券存在的时间已经很长,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扬基债券的发行受到美国政府十分严格的控制,发行规模不大,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顺应金融中场改革潮流,通过了证券交易修正案,简化了扬基债券发行手续。之后,扬基债券市场有了止的发展,1992年扬基债券的发行量为232亿美元,1996年增至405亿美元。
扬基债券和股票是证券市场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扬基债券是借款人发行的对长期债务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可流通工具。对长期的解释各国各不相同,有的指1年,有的指5年,甚至有的指10年以上。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通常是指5年以上。
债券和股票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有价证券,债券是债权凭证,股票是所有权凭证,其区别主要有:股票的持有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债券的持有人作为债权人则无此权利;债券一般有固定的期限因而到期需要还本,股票是永久性证券而不需偿付本金;债券的利息是确定的,不受借款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影响,其还本付息受法律保护,而股息的多少取决于公司利润状况,股息的派发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受法律制约;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而具备一定条件的有偿还能力的各种组织和机构都可以发行债券。
扬基债券债券是相对于国内债券而言的。从债券的发行人身份来看,债券分为国内债券和国际两大类。国内债券是市场所在地的本国发行人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是市场所在地的非居民发行人发行的债券。
①期限长、数额大。扬基债券的期限通常为5~7年,一些信誉好的大机构发行的扬基债券期限甚至可达20~25年。扬基债券发行额平均每次都在7500万到1.5亿美元之间,有些大额发行甚至高达几亿美元。
②美国政府对其控制较严,申请手续远比一般债券繁琐。
③发行者以外国政府和目际组织为主。
④投资者以人寿保险公司、储蓄银行等机构为主。
外国借款人要进入扬基债券,必须按照美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各种手续。首先,按美国1933年证券法向纽约的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注册登记,主要以书面报告公布借款用途、自身财务经营状况和风险因素等,用于满足信息披露要求。如果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大约需要四周的时间。借款人可以通过备案注册来缩短等待的时间,即提交在未来2年拟发行募集说明书,到真正发行时只需增加募集说明书附录,大约只需1周时间。
其次,借款人在得到纽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登记批准后,还要采取招标方式委托美国的投资银行机构承销债务。
最后,借款人还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承保,只有经过后者承保的扬基债券才能发得出去。扬基债券的期限在5年-25年之间。外国投资者购买扬基债券获得的利息不征收预扣税,通常每半年付息一次。
外国借款人进入扬基债券市场主要在于美国债券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债券市场,以及美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投资者基地。扬基债券的承销费用只有7/8个百分点,远低于欧洲债券的2%,但考虑注册登记、承保等其他费用,发行扬基债券的总费用要高于欧洲美元债券。不过,通过发行扬基债券,借款人可以获得较高的信誉等级,便于以较低成本进入其他债券市场。
武士债券 |
(Samuraibonds)在日本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外国债券,即日本以外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国际组织在日本国内市场发行的、以日元为计值货币的债券。武士债券均为无担保发行,典型期限为3~10年,一般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
武士债券是在日本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外国债券,是日本以外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国际组织在日本国内市场发行的以日元为计值货币的债券。“武士”是日本古时的一种很受尊敬的职业,后来人们习惯将一些带有日本特性的事物同"武士"一词连用,"武士债券"也因此得名。武士债券均为无担保发行,典型期限为3一10年,一般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
第一笔武士债券是亚洲开发银行在1970年12月发行的,早期武士债券的发行者主要是国际机构。1973——1975年由于受到世界石油价格暴涨的影响,日本国际收支恶化,武士债券的发行相应中断。80年代以后,日本贸易出现巨额顺差,国内资金充裕,日本放宽了对外国债券发行的限制,武士债券发行量大幅度增加,1996年发行量达到了355亿美元。
中国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债券市场发行外国债券就是从发行武士债券开始的。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东京发行了100亿日元的武士债券。1984年11月,中国银行又在日本东京发行了200亿日元的武士债券。熊猫债券是中国政府发行的对外债券。
熊猫债券是中国政府发行的对外债券“熊猫债券”是指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根据国际惯例,国外金融机构在一国发行债券时,一般以该国最具特征的吉祥物命名。据此,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将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命名为“熊猫债券”。
2005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亚洲开发银行(ADB)分别获准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一新闻也引起了广泛的市场反响。按照央行的说法,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也是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和有益尝试。“熊猫债券”是一种外国债券。
在中国,将发行国际债券融资和借用国际银行贷款一起纳入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严格的宏观管理。在境外发行债券需要事先审批,必须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对外发债金融机构办理。
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在境外发行债券,需要事先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债主体限于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窗口机构、财政部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境外发债需要纳入年度利用外资计划。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外发债,须经国务院批准。
境内机构申请在境外发行债券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发债单位的业务、财务和外汇收支情况的报告。
(二)发行债券的市场、方式、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和各种费用等情况。
(三)主承销商和主受托银行的情况。
(四)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对汇率、利率风险的管理措施。
(五)发行单位偿还债券本息的安排。
对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发行报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国家或地方基建或技术改造计划的证明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配套人民币资金和物资的证明文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对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国内企业的上述相关资料。对受国内机构委托发行债券,申请时应分别由受托机构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受托机构提交委托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的发债协议书。
(二)由受托机构根据规定的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件与材料。
(三)受托机构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分别提交委托和受托发行境外债券的审查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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