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在不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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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套利

什么是监管资本套利

  监管资本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在不违背监管资本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金融交易在不降低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整体风险的同时降低监管资本要求。由于监管资本往往被视为一种监管税收,是金融机构的成本和负担,金融机构具有从事监管资本套利的动机现代信用组合管理中的贷款销售和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成为金融机构从事监管资本套利的常用工具。


目录

监管资本套利的动因编辑本段


  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内在动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满足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要求。银行资产负债表风险不同、但风险权重与监管资本要求相同的贷款组合中的一部分贷款进行转让或风险转移,在银行实际资本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降低了表内风险加权资产额。使银行的名义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达到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要求或规避资本监管的目的。

  (2)提高资本收益率。商业银行通过调整资产组合,在监管资本标准要求相同的不同资产中减少低风险、低收益资产,保留高风险、高收益资产,实现以低的资本需求量支持高收益率资产业务,提高银行资本配置效率。

  (3)扩大资产业务规模。监管资本套利因提高名义资本充足率、减少监管资本需求量而释放出的资本,可支持信贷业务规模的扩大。这一点在经济过热信贷规模受到监管约束的情况下更易被银行所利用。商业银行为增加利润来源,会通过监管资本套利,实现资本释放,支持资产业务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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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资本套利编辑本段


  
  新资本协议根据资产池信用风险转移方式的不同,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sation)。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将能产生收益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再由SPV创立并出售以资产池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主要源于上世纪90年代债务担保证券(CDO)的产生,以及发行过程中证券化技术与信用衍生工具风险转移技术的结合。在这种证券化结构中,资产池信用风险的转移不是通过资产的转移或出售,而是部分或全部地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担保来实现。作为更高层次的结构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使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在原债务人债权人(银行)、SPV以及证券投资者等主体间被重新配置,更加便于银行利用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差距,重组资产组合现金流和风险信用关系来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因此,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末,最初主要服务于银行的融资需求和流动性管理的资产证券化,自1988年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实施以后,成为银行规避监管、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以获取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上世纪90年代,美联储对美国10家最大的银行持股公司的调查表明,这些金融机构的证券化活动主要是出于资本套利的目的。在加拿大、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中,银行都存在相当规模的与资本套利相关的证券化活动(洪艳蓉,2005)。

  1、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在传统型资产证券化结构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在实现法律及会计意义上的资产转移或出售的同时,往往采取优先,次级结构安排、对证券化资产的隐性支持等影响 “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效果的信用增强措施,因而实际上保留了部分证券化资产池的风险,并产生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当这一资本要求小于原证券化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时,就可以证券化方式进行监管资本套利。这是监管资本套利的基本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以附带部分追索权的资产证券化进行的监管资本套利

  这是传统资产证券化中用于监管资本套利的最常用和最直接的方法。银行作为发起人在将高信用等级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为证券化提供了信用增级,如为SPV提供次级贷款,并使银行对SPV的债权索取权低于SPV发行证券时投资者的债权索取权,SPV因此获得对银行的部分追索权,降低了所发行证券的信用风险。证券化后的资本节约效果表现在,由于银行提供信用增级的次级贷款作为追索,虽然它被视同为保障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质量而需立即核销的坏账,通常被要求100%的监管资本,但次级贷款的数额通常较低,占证券化资产额很小的比例(如5%),则证券化前Q单位信用资产需监管资本量为8%Q(因贷款风险权重为100%),而证券化后只为5%Q。证券化资产信用质量越高,信用增级所需的次级贷款越少,则监管资本要求越少,监管资本套利效果越明显。

  (2)以隔离性发起的资产证券化进行的监管资本套利

  根据巴塞尔协议,银行若为自己的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则担保部分(如上述次级贷款)属于直接追索,要求配置100%的监管资本;若为他人资产提供担保,则视同直接信用替代,要求配置8%的监管资本,降低了资本的需要量。在隔离性发起中,证券化资产的发起人由原始权益人——银行变为SPV。银行为 SPV提供信用增级或担保,担保额仍为证券化资产额很小的比例,但被视为直接信用替代(由于是为SPV而非银行自身资产提供担保),监管资本要求降低。与附带部分追索权的证券化相比较,隔离性发起中担保部分所需监管资本由100%变为8%,监管资本节约效果更显著,名义资本充足率会变得更高。

  (3)以间接信用增级的资产证券化进行的监管资本套利

  无论是直接追索,还是直接信用替代,用于信用增级的金融担保都需配置监管资本;而间接信用增级则是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采取的既提供信用增级,又不属于金融担保,从而不需要监管资本的做法。这种信用增级一般属于既给投资者提供信用保护,又非常近似于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零风险权重的情况,如银行提供短期贷款承诺这种信用增级形式;或者,虽然在特殊情况下能产生信用风险,但通过银行的有效管理或证券合约条款能加以避免,如在证券合约中规定银行采用早期摊销或快速支付措施等,以消除投资者的违约风险。因此,间接信用增级的资产证券化使得原资产池的资本需要量变为零,监管资本要求降低最显著。

  2、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所谓“合成”,主要体现在SPV用发行证券所得资金购买的高信用品质证券(如国债)与信用衍生合约,“合成”了风险和收益与传统证券化中的资产池相同的资产组合,以支持证券收益的支付;而原资产池中的信用资产并不需“真实出售”而移出表外。只是证券化结构中的“参考信贷资产” (王秀芳,2006)。根据参考信贷资产风险转移的程度可将合成型资产证券化区分为充分资金支持、部分资金支持和无资金支持的证券化。

  (1)充分资金支持的合成型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充分资金支持”主要体现在银行通过与SPV订立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将资产池的所有风险以所发行证券为载体都转移给了SPV和投资者,并得到SPV在贷款发生违约时的损失赔偿保证。在这种证券化结构中,发起人通过运用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了原资产池的风险权重和监管资本要求,释放了部分法定资本,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如1996年美国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的合成式证券化交易,释放了4亿美元的监管资本(查尔斯·史密森,2006)。新资本协议对这种资本释放给予了认可。

  (2)部分资金支持的合成型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部分资金支持”即银行将资产池中具有较大信用风险的一部分,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转移给SPV和投资者,并得到SPV的贷款违约赔偿保证,获得与上述类似的监管资本套利效果。其余信用风险变为损失的概率非常小,因而银行只需在场外交易市场与资信状况良好的其它金融机构(一般是OECD银行)签订信用互换协议即可,无需再通过SPV发行证券来转移风险;既不必承担“充分资金支持”证券化情况下较高的证券发行成本,又可获得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带来的资本节约效果。

  (3)无资金支持的合成型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无资金支持”即信贷资产池的信用风险没有转移给SPV和投资者,因而没有得到SPV的贷款违约赔偿保证;但是,通过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转移给了场外交易市场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既可在节省违约保险金支付的情况下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又可获得信用衍生工具运用带来的风险资本要求降低的效果,实现资本释放。

  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比较,以合成型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主要优势在于:(1)合成型资产证券化因其手续简便、操作成本低,会节省监管套利成本(比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模式能节省成本10%左右)(张炜,2002),提高了监管套利的效率; (2)因不需将信用资产移出表外,且对原始债务人信息的保密性强,因而在转移风险、减少监管资本要求的同时,能够继续保持银行与原贷款客户的良好关系。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



  1. 张玉喜.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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