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20世纪90年代初,它突然成为中国、俄罗斯、东欧诸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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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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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20世纪90年代初,它突然成为中国、俄罗斯、东欧诸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障碍。在中国,“三角债”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形成,1985年中央政府开始抽紧银根后,企业账户上“应收而未收款”与“应付而未付款”的额度就大幅度上升。到1991―1992年间,“三角债”的规模曾发展到占银行信贷总额三分之一的地步。原因
  一是由于建设项目超概算严重,当年投资计划安排不足和自筹资金不落实,造成严重的固定资产投资缺口,形成对生产部门货款和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大量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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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企业亏损严重,挤占了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加剧了相互拖欠;三是企业产品不适销对路或根本无销路,产品积压,产成品资金上升,形成投入--产出--积压--拖欠--再投入--再产出--再积压--再拖欠,大生产大赔小生产小赔不生产也赔的恶性循环。
  此外,商品交易秩序紊乱,结算纪律松弛,信用观念淡薄,也加剧了三角债。理论研究
  国际经济学界关于“三角债”的理论研究集中在两个方面上:(1)什么是“三角债”形成的原因?(2)什么是“三角债”的最优解机制?就原因而言,经济学家们提出了“经济周期说”与“经济体制说”。B.W.爱克斯与R.赖特曼(B.W.Ickes与R.Ryter man,1992)是“经济周期”说的代表,他们把企业拖欠归因于中央银行信贷的周期性收缩与消费结构的周期性变化。持有“经济体制说”的学者较多,G.A.格柳莫,F.科里滋列(G.A.Guillermo与 F.Coricelli,1992),S.P.利特(S.P.Leite,1992),A.贝纳特与S.施克特拉(A.Bennett与S. Schadler,1992)都正确地指出:利率过低以及经济交易过程中缺乏惩罚制度都会使商业交易中的净负债者有利可图,而使偿债缺乏应有的刺激机制。爱克斯与赖特曼也持有“经济体制说”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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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他们的观点还未能解释下述问题:第一,中央银行的紧缩是导致了企业债务额的上升,但企业借债行为本身不会周期性地迫使中央银行实行信用紧缩吗?第二,无法解释为什么另一些企业愿意把债权信用给别的企业,即愿意出借的现象。而实际上,如没有企业愿意在“三角债”已初具规模的条件下再出让商业信用或资金信用,则“三角债”是不会越滚越大的。
  在设计关于“三角债”的最优解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已提出了三种解:(1)成立一个“清债中心”;(2)把债权转化为股权;(3)改革资金市场,建立正常的惩罚制度以确保商业信用的发展。这三个解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需进一步澄清的必要。
  首先,经验事实表明:成立“清债中心”,并不必然会解决“三角债”,我们仍然应当弄清,在什么条件下,“清债中心”可以有效地解决“三角债”?
  其次,把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建议,可以使部分债务锁链迅速消失,但如全社会都采取这种解法,则会产生两个问题:(1)对于净债权企业来说,其出借债务的决策并不等于投资决策,如让债权转化为股权,会引起资源误置,因出借债决策与投资产权决策应遵循不同的规则与约束;(2)变债权为股权的方案并不能缓解流动资金被占用的问题,“三角债”中被拖欠的款项大量是商业信用,占用的主要是企业的流动资金,因此,一旦债权转化成了股权,净债权企业仍然没有得到其急需的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生产。
  第三,改革资金市场与建立惩罚制度的解法有赖于企业制度的真正改革。严重后果
  中国企业的大多数也已深深地陷于“三角债”的危机之中。8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厂长经理们嘲笑乡镇企业家是“流氓企业家”,而乡镇企业也反讥国有大企业的厂长经理养尊处优是“波斯猫”。在80年代后期,高层领导人呼吁“把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引人到国有企业中来”的时候,当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已被“三角债”搞得焦头烂额的时候,民营中小企业的确风光了一段时间。但好景不长,“三角债”的困扰终于降临到民营企业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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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营企业如今也成为深陷债务危机的一员,这种现象的出现,透露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首先,市场经济中商品和货币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商品的往来没有货币在其中,这种市场是不健全的,而依靠举债度日或赖债发财的行为是犯罪,不是一个真正的民营企业家所为。
  其次是败坏了商德。有过债务经验的人都知道,整个市场的参与者充满着欺诈和猜疑,做生意就像搞阴谋活动一样。你不可以信任任何人,可生意总不是你一个人就能做成的。
  再次是败坏了社会风气,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一些民营企业者板不惜动用黑势力收账,非法绑架、拘押的事件常有发生。而在经营活动中,伪造假印章、假营业执照、假呈兑汇票、假信用证明、假报关单等等行为更是泛滥成灾。一些老板恶意欠帐,最后一走了之的事件在中国各地也屡见不鲜。
  最后是渺视法纪。欠债要还本是天经地义,而一些老板总是一副无赖相,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你逼急了,小心我用炸药包炸你房子,找杀手要你的命。就是对方告上了法庭,败诉后也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总之,债务问题已成为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因素。没有正常的环境,任由恶浊之气蔓延,谁都会成为牺牲者。案例分析

情况

  1990年,由于80年代后期经济过热,加之其他诸多原因,中国经济开始治理整顿,核心问题是清理三角债。1990年4月2日,新华社发布了国务院决议:“当前,由于市场疲软,产成品积压,工交生产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矛盾很尖锐,企业、单位之间互相拖欠货款和前清后欠的现象十分严重,已成为影响当前生产正常进行的突出问题,也损害了社会信用。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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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各地集中各主要经济综合部门力量开展清欠工作。
  8月初召开的全国生产工作会议标志着清理“三角债”进入攻坚阶段。李鹏总理说:清理“三角债”工作要继续进行下去,邹家华副总理强调指出:各地的清欠工作要由行政首长亲自抓。会后发出<<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国务院把清理“三角债”作为下半年促进经济形势进一步向好的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清理的时间为,1989年1月至1990年3 月31日期间发生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拖欠货款。清理金额的起点是,对同一付款企业,累计金额为5 万元(收付款单位均是商业企业。起点可为1万元)。
  1991年6月17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在吉林省考察企业工作时说:“三角债”前清后欠,越欠越多,严重妨碍了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他指出,清理“三角债”必须采取一些“硬”措施。
  6月19日,李鹏总理在安徽考察期间透露:国务院已经决定由朱镕基副总理负责清理“三角债”工作,并提出了5项指导意见,首先,要抓紧进行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其次,要重视推销工作,第三,要进一步进行“三角债”的清理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以清理“三角债”为突破口。第四,要堵住基本建设投资的缺口。第五,要考虑对长期产品积压的企业进行必要限制。
  9月12 日至17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在四川考察时强调,要在全国范围内打好一场清理“三角债”的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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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清理“三角债”掀起高潮。9月21日,安徽省委书记卢景荣要求全省发扬抗洪救灾精神,积极做好清理“三角债”工作。在沈阳市,300余名律师忙碌在清欠一线。
  1992年以后,邓小平南方视察,清理“三角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中国经济重新启动,银根放松,解决通货膨胀的问题逐步取代“三角债”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

案例评析

  1、毋庸置疑,清理“三角债”对深化国人对经济问题的认识,解放思想都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三角债”是指甲方是乙方的债权人,而乙方是丙方的债权人,丙方没有还给乙方钱,乙方也就没有钱还给甲方,一旦丙方出现财务危机,乙方和甲方也会跟着陷入财务困难,赊销是形成三角债的主要原因之一。所谓赊销是指产业链中,上家允许将产品交给下游,下游则在限时内或变现后,再将货款交还给上家。当下游把货款给了上游企业时才完成销售,但也常会出现完成不了销售的情况,下游企业在货物变现后仍不还给上游企业,造成上游企业的严重损失。由于赊销和“三角债”的存在,环环相扣的产业链变成了一损俱损的债务链,只要一环断裂,接下来的就是整个产业链的崩溃,甚至导致一国的经济萧条,这就是“三角债”之所以成为中国总理案头的重中之中的原因。其实,“三角债”并不是中国特有的,许多国家都存在,特别是转轨中的国家。俄罗斯的“三角债”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个经济发展。2001年过期债务已经高达35万亿卢布。
  2、本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商品交易中的基本规则,但是,当交货与交钱过程相对分离时,“信用”关系就出现了。信用关系是一种由买卖双方承认并接受的特殊关系。在这种关系后面,钱与货的到手时间与空间上有一定的距离,或者是一方交了钱,但要以后才能得到货,或者是一方交了货,要在以后才能得到钱。显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与钱货到手,在不同的时间与空间里有了完全不同的性质,这里有一个时间与空间分离的发展过程。当交钱一方还没有得到货时,他相信卖货一方一定会遵守交货的信用,交了钱一定会取到货;同样,在一方已经交货还没有得到钱时,交货的一方也确信,虽然已经将货给了买者还没有得到钱,但受货一方一定会守信用,将钱付出的。但在现时生活中,并非如此,一方面,有可能收货人手中没有钱,而无法按时支付货币,另一方面,有可能收货人手中有钱,但不愿意支付货款,而挪做他用。无论怎样“三角债”都是违背“欠债还钱”的原则的,都是欠债不还的表现。在企业投资自主权不断扩大的今天,企业信用关系也不断地发展起来了。但由于企业从微观经济效益出发,欠债有理、欠债有利,欠债能够出效益的错误观念不断滋长,因而导致“三角债”席卷全国。
  长期以来,“三角债”成了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企业的老板饱受其煎熬,称“三角债”为“毒品“,欲罢不能。“三角债”迫使他们一年中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追债,三分之一的时间,躲避追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破坏。同时“三角债”也导致了一些企业的经理人的腐败和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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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消灭“三角债”的直接手段是缩小赊销和铺货(产品推销的一种形式,指将产品在短时间内铺向市场,以求市场覆盖率。常在新产品推广期采用,由于新产品尚待接受市场考验,销售商不愿意冒风险,故常采取赊销方式)的范围。消灭“三角债”的根本原因是建立有效的信用机制,这一方面需要加强道德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建设。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中最重的东西不是硬件,即买卖场所。而是那些无形的东西、那些软件,即交易规则、契约和信用原则。它们才是市场经济的真正价值所在,是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的关键。政府措施
  1991年9月20日,是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拖欠连环清理的第一天。根据全国各地汇总到北京的情况,到21时为止,40个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已有1 41亿元贷款注入到5094个有拖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占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会议确定的贷款注入数的76%,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贵州省等省市的清欠贷款已全部注入到位。与此同时,各地同步注入自筹资金29.8亿元。这表明,全国清理“三角债”的工作已经全面启动运行,进入连环清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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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从8月31日国务院在京召开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会议到正式启动,只用了不到20天的时间。各地领导亲自挂帅,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表现了很高的工作效率。各地按照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的要求,抓紧有限的时间进行动员、培训。计委、经委、银行、财政等部门夜以继日地进行拖欠项目审查和清理工作,逐项逐笔地核对项目拖欠情况,力争尽快办完资金注入手续,为清欠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固定资产投资拖欠清理牵涉范围广,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情况复杂,操作起来难度也相当大。这样一个被视为难于入手的问题在这样短的时间里便顺利启动,主要在于国务院的决心大,工作扎实。北京市清欠办主任孙家骥同志说,9月15日他刚刚从报纸上看到国务院要派检查组到一些地区检查清欠进展情况的消息,没想到16日一早国务院清欠办的负责同志就来到北京市清欠办了解清欠情况,下午又到工商银行基层办事处检查。孙家骥说:“有国务院领导的决心和国务院清欠办这种雷厉风行、扎实的作风,清欠工作不愁完不成。”
  一些地方的同志在谈到这次清欠工作时深有体会地说,这次清欠同以往相比有改进:一是领导更加重视,准备工作既迅速又扎实。二是清欠方法有改进,先试点后推开,形成拖欠的主要源头找准了。三是清欠措施配套,注入资金、压贷挂钩加上必要的停产、限产,着眼于结构调整。
  国务院清欠办负责同志介绍说,全国清理“三角债”从9月 20日到10月20日为连环清欠期。在这个期限内,各地要继续抓紧清欠资金的注入,特别要抓紧落实自筹资金的注入;同时要督促有拖欠的企业在收到清欠款后,尽快办理偿还欠人款项的手续,使已注入的清欠资金快速运转。各地专业银行也要保证注入清欠资金及时汇给专户,进入连环清欠,不得延误滞留,更不准挤占挪用。这位负责同志特别强调,在全国连环清理期间,各地要树立全局观念,该向省外付款的要及时付款,不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如有违纪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取得更好的清欠效果。对策探究
  治理三角债对策之一:法院在行动
  一、对在清欠工作中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该院有管辖权的,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特别是对债务链中的关键环节,涉及重点清欠对象的案件,优先执行,使之起到解开一环,松动全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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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格依法办案,对违反合同无理拖欠货款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打击“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倾向。
  三、结合办案就案讲法,宣传合同法制,教育企业自觉遵守法律,严格履行合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深入商贸等重点“三角债”行业宣传法律,使企业懂得依法管理经济的重要性和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策之二:立法解开三角债之链,让“死债”活起来
  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合同法第73条为此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青州市一家机械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但逾期未还。该在对机械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审查后,发现情况不妙:该公司因一项重大投资失误而濒临破产。然而调查中有一条线索引起了债权人的注意:机械公司曾与某房屋开发商签订标的额为五百多万元的购房合同,并已按标的额的5%预付购房款25万元。后该公司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同开发商协商,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但预付款至今未退,根据上述情况,银行按照代位权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其请求。
  原来,因企业建设建设项目而产生的三角债不但数量多,而且标的大,法院审理后执行难度也大。特别是在年关岁尾,常有民工以死相逼讨债的事发生,但建筑企业也是苦处没法说,可以说三角债是很多建筑企业的一道难迈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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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司法实务中难度不小,为此,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无异给建筑企业了一道护身符。1999年5月,南阳建安公司承建了青州水泥厂建材批发市场工程,到2001年元月12日该厂破产前共竣工砖混结构平房202间,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总造价221.98万元;经青州市金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工程造价为210.9万元。企业破产前,青州水泥厂已支付南阳建安公司工程款64.2万元,经南阳建安公司催告,水泥厂未能支付所欠工程余款。该企业宣告破产后,南阳公司在申报债权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该公司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青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南阳公司的申请和清算组的审查报告,确认水泥厂欠南阳公司工程款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后在建材市场进行拍卖时,南阳公司在拍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得以受偿,并经债权人会议予以通过。由于这一措施的实施,为施工企业挽回了很大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策之三:企业权衡利弊话短长
  三角债
  为化解三角债,许多企业也在积极探索,在笔者调查的几家企业,强调现钱即时交易无一例外的被为一大法宝。从现金交易到信用交易,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我们的现代化企业却在向最原始的方向倒退,这是缺失的社会信用在作祟,也是市场经济的一大毒瘤。这对处在卖方市场的企业当然是可行的,但毕竟这样的企业是太少了。在一家企业,法律事务部配备了八名工作人员,对全厂的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其不认可的,企业不给盖章。我们调查的三家企业都对合同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但凡事有利就有弊,谈及对交易的影响,一位企业负责人保守估计,销售额减少40%左右。据悉,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全国损失5000个亿,可想其中因“三角债”原因而致数额是多少。
  治本之策:建立信用体制
  据中国资产新闻报消息,全程信用管理模式的推出,表明我国已经决心运用世界上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来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生活的老大难问题。国家经贸委培训中心的专家们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销售已成为商客争取客户、扩大销售额和经营规模的最有效的手段。以信用方式为主的结算方式已日趋成为取代现金结算而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间交易方式。因而我国企业目前这种传统、落后的结算方式和信用管理水平,已远远不能适应未来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我国企业谈之变色的“三角债”——企业间互相拖欠问题可望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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