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关税
特惠关税
- 目录
- 1、 特惠关税概述
- 2、 关于“洛美协定”
特惠关税(Special Preferences/Preferential Duties/preferential tariff/preferential duty)
特惠关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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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惠关税简称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指进口国对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非凡优惠的低税或减免税待遇。但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能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特惠税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特惠税有互相惠予和单方惠予(非互惠)两种形式。
特惠关税最早是在宗主国和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进行,那时是殖民地给予宗主国输出的产品的一种单方惠予;后来又发展为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以及同一宗主国的各殖民地之间的互相惠予。
1932年,英联邦国家在渥太华会议上制订了帝国特惠制,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惠予;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市场后,帝国特惠制从1974年1月起到1977年7月1日逐步取消。
1975年2月,西欧共同体9国与它们以前的殖民地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由它们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特惠税待遇,当时的受惠国有46个;1979年10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受惠国增加到61个;1984年12月签订了第三个“洛美协定”,受惠国已发展到65个;第四个“洛美协定”从1990年2月生效,有效期为10年;第五个“洛美协定”于2000年5月31日正式签字,其有效期首次达20年,受惠国增加到86个。
关于“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 的特惠关税是目前世界上免税程度最大的一种非凡优惠的关税,欧盟成员国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受惠国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而不要求受惠国给予反向优惠,并放宽原产地限制以及其他部分非关税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