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
所谓ICO,全称Initial Coin Offering,意思是“数字货币首次公开募资”,概念拷贝自股票市场的IPO,是指企业或非企业组织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发行代币,向投资人募集虚拟货币(一般为比特币、以太坊)的融资活动。不同的是,IPO是企业为了发展而向公众筹集资金,ICO是企业为了发展而向公众筹集虚拟货币,将发行的标的物由IPO的证券变成了数字加密货币。ICO发行团队在进行具体操作时,会先建立一个网站,发布“ICO白皮书”,介绍所发行虚拟币项目进行的虚拟币融资情况。
还有一种通俗解释是:比特币的技术并非独一无二,其他人也有能力做出类似的虚拟货币,于是有人就自己开发了一个山寨币,开发费用比较高,所以必须面向公众提前销售一些山寨币来募集资金,这就是ICO。
ICO是一种筹措资金的方式,公司通过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从中获得加密数字作为回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比特币。
一般而言,一个完整的ICO项目需要3个步骤:
1、一家公司或团体表示自己计划或正在研究区块链技术,同时在公有链上内置可转让流通的代币(加密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类似);
2、投资者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换取代币,以此作为其权益凭证;
3、项目发行的代币登上交易平台,投资人进行买卖。
ICO的历史发展
ICO是一种区块链行业术语,是一种为加密数字货币/区块链项目筹措资金的常用方式,早期参与者可以从中获得初始产生的加密数字货币作为回报。由于代币具有市场价值,可以兑换成法币,从而支持项目的开发成本。ICO所发行的代币,可以基于不同的区块链。常见的是基于以太坊(ETH)和比特股(BTS)区块链发行,由区块链提供记账服务和价值共识,实现全球发行和流通。
ICO参与者对于一个项目的成功非常重要,他们会在社区里为该区块链项目进行宣传,使它产生的代币在开始交易前就获得流动性。但ICO的参与者最看重的依然是由项目发展或代币发行后价格升值带来的潜在收益。
- 2013年7月:Mastercoin(现更名万事达币OMNI)是最早进行ICO的区块链的项目之一,曾在Bitcointalk论坛上众筹成功筹资5000 BTC。Mastercoin是建立在比特币协议之上的二代币,旨在帮助用户创建和交易加密货币以及其他类型的智能合同。
- 2013年至2014年间:出现过许多疯狂的区块链项目成功的启动了ICO,它们的代币价格都出现过疯涨,不幸的是这些ICO项目最后都死在炒作过程中或者直接成为骗局。然而,在这段时间,也有十分成功的ICO项目,例如Ethereum。
- 2015年3月:Factom(公正通)通过Koinify平台ICO,利用比特币的区块链技术来革新商业社会和政府部门的数据管理和数据记录方式。
- 2016年3月:Lisk的去中心化应用(DAPPs)是使用Javascript语言进行编程,这是目前全球最简单也最流行的编程语言。Lisk此次总共筹集到14,080BTC和超过8,000万XCR,众筹所得金额在区块链项目ICO中排名第二位,仅次于以太坊。
- 2016年5月:The DAO是ICO史上最大的众筹项目,融资额高达1.6亿美元。DAO全称是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即“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可理解为完全由计算机代码控制运作的类似公司的实体,在人类历史上还是首次。但是作为万众瞩目的ICO项目,最终因受到黑客攻击,再到争论中软硬分叉,最后以解散退回以太币而告终。
IPO(英文简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与ICO相比,他们有共同点也有区别。
共同点:
都有通过出售股份来筹措资金;
不同点:
ICO的大部分支持者是项目爱好者或不专业的投资者;
ICO不需要注册经营牌照;
ICO平台是第三方中立平台,投资者自担风险。
代币发行的法律规范
2017年9月4日通告,针对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