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信托
所谓的保护信托主要是针对信托委托人的某个子女可能浪费成性、在财产管理等事务方面缺乏经验、甚至有些不争气,比如骄奢淫逸、挥霍无度、嗜赌甚至吸毒等,如果将财产交给他,很快就会消耗殆尽。委托人很清楚,让这样的子女管理或直接取得财产,显然是不明智的。为此,他可以设立一项保护信托。
这种将信托与环保投资融为一体的形式,早已被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所采用, 并收到良好成效。如英国每年要向泰晤士河排入16.8亿吨污水,如此数量的废水治理需要庞大的投入, 而这笔投入单从财政上拨款会有较大困难, 为此, 英国政府利用信托投资便成功地筹措到了这笔资金, 为中国污水治理和河流整治提供了保证。
其次,随着地球村的观念日渐普遍,委托人在规划信托时,也会作全球性的思考与布局,从而选择对自己资产有利的环境设立信托。再者,设立此种信托的目的,自然也不能排除为了规避债权人诉追与执行的动机,这种情形在美国十分常见。
详言之,许多债权人对于委托人提起诉讼后,如果委托人设有此类信托,则往往会造成债权人发生诉讼上不经济的情况。例如纵使债权人取得美国法院的执行命令,但因不受前开地区或国家的承认,因此债权人必须前往信托所在的特地地区或国家,对于债务人也就是委托人提起诉讼。
1.成立此种信托的费用较高,而且其必须负担连续到来的年费与办理税捐申报手续,这也常成为是否设立此种信托的考虑点。
2.此种信托可能遭致有心人士的滥用:除了有心规避债权之人外,也会出现有心人士利用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从事藏匿合法资产以避免税赋,以及将不法资产用以洗钱(money laundering)。
未来此种信托如果普遍开放,有心使用者也必须就成立所需的费用、资产性质、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以及管辖国家的的政经风险情况加以考虑,以期真正达到设立的宗旨。
作用
保护信托的核心在于,委托人将财产赋予信托受托人,并且指示受托人将信托收益支付给委托人的那个子女,但是,一旦该子女破产或出现其他特定事件,信托即自动终止,该子女不再享受原有的受益权;同时产生一项自由裁量信托,并以那子女及其家人为信托受益人。通过这种办法,信托财产及收益就不受受益人破产的影响。因此,保护信托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利用这两方面的优势,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固定的权利,同时,又紧跟一项自由裁量信托,以保护信托财产不会被某些受益人消耗或被其债权人追索。 分类
保护信托实际上包含两项信托,一项是基本信托;基本信托失效时,产生第二项信托,即自由裁量信托。 基本信托赋予主受益人(即需要保护的子女)获得信托收益的权利,但是,如果主受益人由于任何原因失去了保留受益权的权利,他的受益权即自动终止。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受益人破产,通常情况下,他的破产债权人有权得到信托财产,但在保护信托下,一旦受益人破产,基本信托随之终止,主受益人不再享有受益权,破产债权人就无法取得信托权益。
第二项信托采取自由裁量信托的形式,主受益人作为自由裁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不再享有直接取得信托收益的权利,而是由受托人自由裁量地向他支付必要的收入,用于他个人的生活需要,或者抚养他的家庭,并且避免破产债权人取得信托收入。可见,保护信托实际上时三重结构:首先是一项可终止的权益,归主受益人受益;其次,是一个没收条款,具体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主受益人的信托权益终止;最后,是一项自由裁量信托,在没收条款生效时,产生一项自由裁量信托。
亮点
中国的环保事业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 特别是环保资本市场的迅速形成,急需一种切实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加以规范。从市场经济学的角度看, 环保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与其他经济市场成分有着相同或相近的运营特点和发展规律。因此, 将环保与信托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环保市场可以得到信托业的大力支持和严格规范, 从而保证其良性发展。从趋势来看, 环保业中污染治理、废物利用、生态建设和环保产业逐渐成为人们的投资热点, 尤其是被称为“朝阳”产业、“绿色”产业的环保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等众多领域, 已引起广大投资者的极大关注和浓厚兴趣, 如何引导投资者大胆、及时、准确、可靠地将资金投向环保产业, 并让投资者感到投得放心, 让受益者用得满意, 进而达到互惠互利的效果,这就需要有专门的环保信托业来承担和完成。环保信托部门可成立专项环保投资基金, 由此来最大限度地汇集具有共同愿望的投资者的资金, 借以分散风险, 谋求资金的增值和积累。这种将信托与环保投资融为一体的形式,早已被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所采用, 并收到良好成效。如英国每年要向泰晤士河排入16.8亿吨污水,如此数量的废水治理需要庞大的投入, 而这笔投入单从财政上拨款会有较大困难, 为此, 英国政府利用信托投资便成功地筹措到了这笔资金, 为中国污水治理和河流整治提供了保证。
境外资产保护信托
所谓境外资产保护信托,又称为外国资产保护信托,在近年来颇为盛行,尤其是美国。这种信托的成立目的,主要是在保护委托人的财产,使其财产不会受到债权人的诉追,而成为另类用以保护与管理财产的手段。其方式是由委托人选择对其所为信托在法律上有利的地点,例如一般所知的开曼群岛、百慕达群岛以及巴哈马群岛等,设立信托。此等地区因为不承认外国判决,而特别要求债权人必须直接在该国行使诉讼权,因此一旦委托人于当地设立信托,并将资产移转到国外,也就达成其保护资产,并降低未来有朝一日遭受债权人诉追的风险。兴起的原因
境外资产保护信托在近年来开始风行,主要的原因不难推知。首先,当然是从资产规划与保障的角度出发。委托人若对于自身国家的信托法制或其它资产保障制度缺乏信心时,极有可能会透过成立此种信托的方式,在国境以外寻觅有利的环境以保护资产。其次,随着地球村的观念日渐普遍,委托人在规划信托时,也会作全球性的思考与布局,从而选择对自己资产有利的环境设立信托。再者,设立此种信托的目的,自然也不能排除为了规避债权人诉追与执行的动机,这种情形在美国十分常见。
详言之,许多债权人对于委托人提起诉讼后,如果委托人设有此类信托,则往往会造成债权人发生诉讼上不经济的情况。例如纵使债权人取得美国法院的执行命令,但因不受前开地区或国家的承认,因此债权人必须前往信托所在的特地地区或国家,对于债务人也就是委托人提起诉讼。
境外资产保护信托的缺点
当事人对于资产的有效控制时间较为长久。然而,如果论及此种信托的缺点,举其大者如下:1.成立此种信托的费用较高,而且其必须负担连续到来的年费与办理税捐申报手续,这也常成为是否设立此种信托的考虑点。
2.此种信托可能遭致有心人士的滥用:除了有心规避债权之人外,也会出现有心人士利用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从事藏匿合法资产以避免税赋,以及将不法资产用以洗钱(money laundering)。
未来此种信托如果普遍开放,有心使用者也必须就成立所需的费用、资产性质、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以及管辖国家的的政经风险情况加以考虑,以期真正达到设立的宗旨。
参考资料
[1] 法律信息网 http://law.law-star.com/txtcac/lwk/036/lwk036s397.txt.htm
[2] 民商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2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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