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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简介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被称为国际银行业的“神圣公约”,20世纪末,全世界有超过130个国家采纳了这一“神圣公约”。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委员会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从发展历程来看,《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和方法不断改进的过程,其三大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是,其中最低资本要求是整个协议的基础。

历史沿革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西方“十国集团”在对国际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进行研讨而总结制订的。协议将资本金要求与资产的风险程度挂钩,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

跨国银行涌现,银行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银行经营风险也随之加大;浮动汇率制下银行国际经营的风险更加增大,银行破产倒闭事件时有发生;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主持下成立了监督银行国际活动的协调机构—“银行管理和监督活动常设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负责对国际银行的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诞生于1975年,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标志着国际银行业协调管理的正式开始。之后,《巴塞尔协议》经多次修改,并推出了多项文件和准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对银行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的要求做了规定,核心思想有两项:一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二是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确定了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并确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报告的产生标志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的过渡。

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巴塞尔协议》存在着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没有考虑到银行经营过程中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等不足。巴塞尔委员会在1997年4月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先后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产生背景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银行业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开始突破传统银行业务的限制,跨国银行的发展也使风险跨越国界,银行业的整体风险增大,不稳定性增强。1974年5月,美国著名的富兰克林银行在外汇买卖中出现巨额损失,不良资产大量出现,最终走投无路,被7家欧洲银行组成的集团接管。

 富兰克林银行轰然倒塌,人们在惊愕之余认识到必须加强对银行业的国际监管,于是第一个《巴塞尔协议》诞生了。1974年9月,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市召开会议,倡议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次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第一个国际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协议很简单,主要强调加强各国的银行监管合作,划分监管责任。1983年又通过了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实际上是对第一个协议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20世纪80年代后,拉美爆发债务危机,加上银行业的过度竞争,很多银行因资本金过少、不良贷款过多而倒闭。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仅仅为银行维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必须深入到银行内部。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具有标志性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96年和1999年又分别作了补充和修正,习惯上人们把这一协议称为《巴塞尔协议》。协议主要是强调银行必须拥有足以覆盖其风险资产的充足的资本金,并提供了统一的计算标准。在协议中,银行资本被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也被称为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永久性的股东权益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也被称为二级资本或补充资本,指银行的长期次级债务等债务性资本。风险资产是由不同的信贷资产以不同的风险权重计算的加权总资产,资本金除以风险资产就是资本充足率。协议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4%,总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监管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助于消除各国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统一准则。[2]

内容

1、资本的分类;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

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

分类

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

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基本原则

第一,风险范畴进一步拓展。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衡量方式更为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管理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在协议中,保留了对资本的定义以及相对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为8%的最低要求。与此同时,协议放弃了1988年协议单一化的监管框架,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灵活选择使用,允许银行选择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1]

所关注的问题
《巴塞尔协议》市场反应《巴塞尔协议》市场反应

(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巴塞尔通过了《巴塞尔协议》,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作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指标。具体指标如下: 
全部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100%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总额)×100% 
其中: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风险资产总额=表内风险资产总额+表外风险资产总额=∑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相应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依据上面的计算指标,《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全部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二)《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新规定主要集中在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计量以及增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上。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要求/总风险加权资产≥8% 
其中:总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三)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1、改变附属资本的计算范围。在《办法》中专项准备不再计入附属资本,但同时将可转债和长期次级债务纳入附属资本。但是,长期次级债务纳入附属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2、调整了风险资产的权重。《办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取消了对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惠风险权重;取消了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宇、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的优惠风险权重。 

3、计提市场风险资本。新《办法》规定交易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并规定了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以及期权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的计算标准法。 
资本充足率=(资本一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

补充完善处
《巴塞尔协议》市场反应《巴塞尔协议》市场反应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第三、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

各国实施的情况安排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

中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的原则
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分层推进的原则
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分步达标的原则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许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计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许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发展趋势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

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重组资本结构和经营结构。大多数国家的银行业已经开始按照《巴塞尔协议》所提出的国际银行业的行为规范,对金融风险进行控制。

(根据《巴塞尔协议》对日本的特殊条款)来自股票的获利。20世纪80年代末,股票获利丰厚,给了银行很大的缓冲。股市崩溃之后,绝大部分股票获利没有了,这动摇了银行资本金基础(capital base)。一直到1997年,贷款都处于缓慢增长中。随后,尽管货币供应量持续增长,但贷款开始显著下降。银行资金基础薄弱,于是想减少放贷,而企业也努力减少借贷。当资产价格很高时,银行放贷是可行的,但是现在资产价格很低,银行惜贷,将企业置于不利之地,融资困难。

所有的银行都需要履行国际标准《巴塞尔协议》。该协议是被国际结算银行推广执行的。但是当资本仅仅是银行所有者发起的实际资金时,日本的银行允许他们将自己所得的收益投资于股票。让人惊奇的是,日本的经济并没有变得更糟糕。日本资产价格的崩溃与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经历非常相似。日本经历了一段经济温和衰退与短暂复苏交替发生的岁月,好在没有发生经济萧条。日本的失业率上升了,但不像美国30年代那么严重。尽管政策没有阻止经济走向疲软,但避免了经济萧条的发生。从1991年开始,利率被削减,最后趋近于零。在通货紧缩之前,短期利率有可能低于零。但实际的短期利率从未降到零以下。1931年,美联储推出紧缩性政策,进一步加重了经济的恶化。相比之下,日本央行至少没有对经济造成严重打击。日本当时的财政政策与30年代的美国相比,对经济增长具有更强的刺激性。政府支出增加。1990年,预算盈余占GDP的2.9%。到1999年,预算赤字上升到占GDP的7%。这种转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凯恩斯主义模式(Keynesian-style)的自觉的刺激,具体措施集中体现在大兴建筑工程。但是,大部分财政预算的增加,是由于面对经济增长速度减缓,政府对支出水平和税收额度做出了适当调整。

日本与美国20世纪30年代经历的最大不同,是日本政府承诺了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让储户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没有银行挤兑现象,也少有银行倒闭。结果,尽管货币供应和银行存款的增长已呈弱势,但日本的银行并没有像30年代美国的银行那样遭遇破产。更重要的是,人们对市场的信心恢复了。其部分缘由是,尽管当时投资收益率比较低,日本公司仍然继续投资。与30年代的美国相比,日本得以避免萧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90年代的世界经济比30年代更强大,有力地支撑了日本的出口贸易额不断增长。

日本得以避免大萧条的另一个原因是,资产价格的下跌对家庭财富造成的影响没有预期的那么大。1990年,净财富(net wealth)是收入的947%,达到峰值;1995年,净财富下降为收入的757%,之后一直保持稳定,仍然比别的国家高。英国净财富的峰值是收入的747%,出现在2000年。在日本,即使在1989年股票市场高涨时,股票在家庭财富中的比重也不大,股市的损失可以很轻松地通过高储蓄率得到弥补。房价的降低确实对经济有负面影响,但与其它国家相比,其影响可能小一些,因为日本人把住房作为一种长期的家庭投资,而非短期的房地产炒作。利率下降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抵押贷款的成本,刺激人们通过抵押贷款购房。近年来,日本的家庭储蓄率从以前极高的水平不断下降,住房抵押贷款成为有力的消费增长点。资产价格下跌对日本造成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商业信心和银行贷款的冲击上。

市场的所有领域几乎都没有出现通货紧缩——即消费品价格下降的迹象。这段时间,以价格不断攀升为特征的通货膨胀,吸引了全世界的注意力,成为经济领域中的头号大问题。但是,到90年代后期,通货膨胀得到抑制,通货紧缩又开始在亚洲的许多国家出现,其中包括日本。

中央银行和经济学家们一致认为,理想情况下,价格水平应该维持在每年增长1~3%的范围内,而不是0。其中一个原因是,产品质量的改进带来会价格的提高,这一点没有完全体现在统计数据当中,通货膨胀指数夸大了物价的上涨。 20世纪90年代,美国为解决这个问题,将统计方法做了改进,但是,许多经济学家仍然认为通货膨胀率被夸大了。

中央银行非常担心通货紧缩的发生。如果它们将通货膨胀率控制在0的话,很容易造成价格水平的下跌。因而,中央银行力求保持一个大于0的低通胀率,以便于在经济发展温和减速或衰退情况下有一个缓冲的余地,即使通货膨胀率可能下降到0甚至更低,也不会发生通货紧缩。

对于在持续通胀的时代长大的我们而言,通货紧缩是个让人头疼的新事物。今天活着的人们,包括德高望重的格林斯潘先生,都没有经历过30年代美国和英国遭遇的那次通货紧缩,也没有参与过政策制定。整个19世纪,直到20世纪30年代,通货紧缩都是很常见的,事实上也是很正常的,而通货膨胀通常只发生在经济繁荣和战争时期。

在美国和英国,通货紧缩仅仅是一种可能的假设,但在日本,它已经成为现实。20世纪90年代早期,在泡沫迅速萎缩,而在消费物价依旧上涨的情况下,日本当局努力推动经济的持续性恢复。然而,经济的恢复举步维艰,每一次短暂的增长都以新的低迷终结。资产价格下跌、债务型通货紧缩和银行系统瘫痪的结合,导致经济非常脆弱,根本经不起新的打击,比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的世界经济减速。在这样疲软的经济环境下,通货膨胀率逐渐下降到零。1995年,通货紧缩开始了。尽管其中一段时间里曾经出现过价格上涨的情形,但到2004年,日本的价格水平已经累计下降了10个百分点。预计通货紧缩至少会持续到下一年。

通货紧缩首次出现时,日本央行反应很迟钝。它们削减了利率,但是力度不够。导致此次通货紧缩的首要原因是,日本央行坚持顽固的信念:经济需要重大改革,而不仅仅是货币政策的刺激。2000年,银行甚至提高利率,试图将利率调整到合理水平,迫使企业重组。1999到2000年间,银行大胆尝试,将激进的反通货紧缩手段与加速政府改革联系起来,一副“如果政府可以,我们就可以”的架式。结果造成了中央银行和政府之间的疏远。最终,政府换届,总理小泉纯一郎(Koizumi)加快了政府改革步伐,但毫无疑问,政府改革的延迟的确拖累了经济的发展。

日本央行反应谨慎第二个原因,是担心如果不作真正的改革,仅靠提高货币供应量,那么在成功地抑制通货紧缩的同时,可能会带来通货膨胀,甚至恶性通货膨胀(hyperinflation)(按传统定义,年通胀率超过60%的通货膨胀),但却不能刺激经济发展。

2001到2003年间,日本央行不断推出刺激性货币政策,加上中国经济强劲增长和欧美经济复苏的影响,日本经济开始恢复生机。人们希望股票市场价格和土地价格已经跌至谷底。但是,通货紧缩在继续,经济增长率仍然徘徊在每年1.5%的低水平。同时,价格的进一步下跌将继续抑制资产价格,增加真实的债务负担。泡沫危机最严重的后果是高额的政府负债,现在大约是GDP的160%。尽管目前巨大的政府赤字并没有造成危机,但是,必须减少预算赤字,以防范危机。因此总的说来,尽管经济形势已经有了较长时间的好转,但是,泡沫影响已经消除的说法还为时尚早。

影响
塞尔协议也在中国银行界产生了很大的回响。塞尔协议也在中国银行界产生了很大的回响。

《巴塞尔协议》确保了商业银行管理运作的稳定性,但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引发了危机并促使了危机的扩大,协议本身就存在缺点。他认为,协议中对资本金的要求有漏洞,该协议实际上鼓励各金融机构使用资本套利,既是为了降低资本金要求,将持有的资产进行证券化,然后推向社会,自己只买少量的股权部分,结果导致各金融机构都做证券化,最后触发了系统性风险。关于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产品创新不要过分大胆,关键是要与实体经济产生联系。但也不能够因为这次金融危机而完全否认衍生产品,因为许多衍生产品是实体经济必须的。

中国在金融衍生品方面还远远落后于西方,需要在今后加强的。此次金融危机中国可以之为鉴的是,银行监管要有力,不能完全依靠金融机构本身自律。对于加拿大经济形势的走势,加中央银行认为,2010年一季度会最差,之后逐渐恢复,到2010年会恢复正常。经济恢复一般有V字形、U字形以及L字形的发展趋势,加央行的V字形预计是一种偏乐观的预测,而他个人认为,加拿大经济恢复会是U字形恢复过程,会在底部停留一段时期。原因是此次危机对市场信心打击很大,虽然各国中央政府都在救市,但市场信心的恢复需要一个过程。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巴塞尔协议》出台以前,各国虽然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规模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而使这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

这表明《巴塞尔协议》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巴塞尔协议》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由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而这种安排则充分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协议》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巴塞尔协议》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巴塞尔协议》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引发反思

从发展历程来看,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该协议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新旧分界点。学术界一般将1988 年的《巴塞尔报告》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其实,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后,已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绪,因此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更直接就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因此本报告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尽管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历经修改与补充,但学术界和银行界还是对其中的许多原则以及旧协议的市场适应性提出了批评和质疑。   

首先是国家风险问题。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仍未解除。这一方面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重差距(多为100%),这种差距不仅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而且在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另一方面则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畏葸不前,从而减少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这一规定仍然因循静态管理理念,未能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变化。   

其次是风险权重的灵活度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风险权重歧视问题,且与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对于非OECD成员国对银行、政府超过一年的债权,对非公共部门的企业债权,无论其信用程度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而由OECD成员国对金融机构担保的债权,则一律为20%。此外是风险权重的级次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仅有 0%、20%、50%、及100%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也就难以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美国经济学家俄特曼(2001)根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债券的数据,运用蒙特卡洛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再次是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做法,但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人满意。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广泛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等,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的问题,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最后是全面风险管理问题。旧协议已经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因而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方法上探索的阶段,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应选择哪些参数,以及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设计等问题,几乎都没有涉及。此外,在旧协议中,银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银行危机的产生主要由借款人的风险引起,银行风险的规避取决于监管当局对其资本金计提方法和计提数量的监督,并不注重当事人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也没有对银行提出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主动接受市场约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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