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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坏账准备

什么是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是指对应收账款预提的,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用来抵销,是应收账款的备抵账户。
  商业信用的高度发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商业信用的发展在为企业带来销售收入的增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坏账的发生。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是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
坏账准备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由于两者的目的不同,所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一些差异。目的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坏账准备的处理的差异。笔者就坏账准备从计提方法、计提范围、计提数额、比例等方面,对“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作一比较。
  一、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算应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可以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金额百分比法等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按客户分别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除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超过国家税收规定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本身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当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不确定时,应当转入应收账款后计提坏账准备。一般情况下,预付账款不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已经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税收制度《办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为年末应收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从2003年1月1日起根据《通知》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可见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基本相同,但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三、计提坏账准备的数额、比例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在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方面给予企业较大的自主权,主要表现在:
  一是比例不限,二是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同时对滥用会计政策做出规定:企业在运用谨慎性原则时,不能滥用,不能以谨慎性原则为由计提秘密准备(是指超过资产实际损失金额而计提的准备)。
  《办法》规定: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对此以实例来进行说明。
  A公司会计上采用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200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000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150万元。200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6000万元,包括关联方往来100万元,会计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3%。
  会计处理:2005年末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6000×3%=180万元,由于坏账准备的年初数小于本年应计提数,应按其差额(180-150=30)补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30
  贷:坏账准备30
  通过上述处理,使坏账准备的年末余额保持在本年应计提数180万元。
  税务处理:本年末按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数额,(6000-100-5000)×5‰=4.5万元,纳税调整30-4.5=25.5万元。
  通过上例,该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实际计提的坏账准备180万元,是按照200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在提取时应注意与年初坏账准备余额相比较,本年应计提大于年初余额时应按其差额补提,反之应冲回。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时,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剔除关联方往来,计算出当期应计入费用的数额,然后与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并已计入当期费用的数额相比,依此来确认本年的纳税调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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