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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信托

公司债信托中交建设持平拟发150亿元公司债
公司债信托又称“发行公司债信托”,还可称为“抵押公司债信托”或“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为协助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发行便利的担保事物而设立的信托形式。 其基本做法是:以信托公司受托人,以所有公司债债权人为受益人,以保护所有公司债债权人的担保利益为目的,以举债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担保权为信托财产,由举债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缔结信托契约,信托公司取得抵押物上担保权并为受益人加以保存和施行。其种类主要有开放抵押型公司债闭锁抵押型公司债实物抵押有价证券抵押第一担保第二担保;在信托业务品种中,公司债信托属于一种稳健的产品类型,在发达国家受到重视而行之有效。是一项具备市场前景的信托业务品种。
基本简介
企业向外部筹资有两个途径:一是发行公司股票;二是借债。如企业所需资金巨大,借用时间长,多以社会举债方式筹措资金。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中间人,其重要职责是保管抵押品,其次是代办有关手续,辅助发行。

信托公司重要的业务品种。在《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信托法规的框架下,中国信托业将进入规范发展的新时期。依照信托原理,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各种信托产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公司债信托客观具有稳健性特点,回避了历史上曾出现的单靠信用方式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风险。公司债信托有利于扩大市场对信托的认识和信任,树立信托业新形象。在具体公司债信托品种的设计上,要贴近市场,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如零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附息(每年分红付息)、贴现、浮动收益、可转换债券等。
种类
(图)漫画:中国首只公司债发行漫画:中国首只公司债发行
1、据抵押方式不同,可分为开放抵押型公司债和闭锁抵押型公司债两种债券。

1)开放抵押型公司债是指发行公司与信托机构在缔结信托契约基础上,先确定公司债的发行总额,并设定以同一资产为抵押的公司债信托,发行公司有权在原定公司债总额的限度内,分数次发行附有同一顺序抵押权的公司债。

2)闭锁抵押型公司债是指在发行抵押公司债时,将发行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契约所定的公司债总额一次发行完毕,且所提供的抵押只能作该公司债抵押之用,日后不得以同一抵押发行公司债。

2、据债券担保品的不同,可分为以实物财产为抵押的公司债和以有价证券为抵押的公司债。

3、据债券物上担保权的顺序不同,可分为第一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第二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和第三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

4、据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方式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

1)可随时收回的债券。

2)设立偿债基金的债券。

3)可转换债券。

4)定息债券与分红债券。
办理程序
公司债信托2008年上市公司债到期日一览
1、发债公司提出申请。

2、信托机构审查核实:
审核债券发行的合法性;
调查公司经营及资信状况;
核实举债企业将要抵押的财产的真实情况。

3、签订公司债信托契约,建立公司债信托。

4、转移信托财产

5、在信托公司协助下发行债券。

6、发行公司偿还利息并到期支付本金。
优点
随着债券市场的日趋蓬勃发展,有越来越多企业,借助发行公司债等直接金融工具来筹措资金,其好处如下:

1、为债券发行公司提供了举债便利。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避免公司股权过于扩散,稀释每股盈余。

4、当市场利率低时,发行公司的利息支出较银行贷款为低,且资金来源及利息支出亦较为稳定。

5、节税及发挥财务杠杆效果。
作用意义
(图)长江电力发行公司债第一单长江电力发行公司债第一单
1、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促进投融资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提供中、长期融资渠道。从长期的角度讲,单依靠国家的投入,缺乏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具有限制性和风险性。为推动民间资本的跟进,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其中,进行投融资制度的改革,为民间资本提供稳定、低成本的中长期融资渠道是十分重要。公司债信托则利用了信托业具有长期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双重功能。从国外实践看,公司债信托能为企业提供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债券资本。

2、有利于资产证券化,调整金融资产的结构。面对中国目前巨额的民间财富积累,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加快资产证券化步伐,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特别是企业存量资产的证券化程度;二是解决金融资产结构合理性问题,扩大直接融资比例,特别是资本市场中企业债券市场的严重滞后问题。改变这种状况,公司债信托无疑是一种重要选择,是解决地方中、大型公司直接融资的良好方式。

3、为社会提供具备稳定收益、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中国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十分突出。公司债同其它投资方式相比,虽然有投资风险,但收益固定并可转让流动等的特点,符合市场稳健投资者需求,尤其是以稳健为主要目的的社保、保险等机构投资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
特点
(图)公司债信托公司债信托
1、公司债信托在信托业务中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公司债信托不是代理行为。公司债信托的信托目的是为了将来发行公司所有债权人享受共同担保利益。当受益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信托公司作为债务抵押担保权的受托人,有权处分所保管的抵押物

2、担保权与债权人的分离。在公司债信托中,债权人(受益人)将抵押担保权集中于信托公司名下,债权和担保权处于分离状态,所以公司债信托是抵押“担保权”信托。

3、信托财产具有限制性。在一般信托业务中,作为信托标的物的信托财产,可以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广泛范围。在公司债信托中,转移至信托投资公司的财产是抵押担保权,由举债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品,体现的是为所有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取得信托财产(抵押担保)的关系。因此,对抵押担保的财产要求有特殊限制,须具有变现流通的可能。此外,双方缔结的合约形式为信托证书,信托证书须明白记载抵押财产具体内容及运用、处置的手续。

4、委托人须是独立法人。在一般的信托中,《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可以是完全具备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在公司债信托中,委托人则限定为公司独立法人,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必须具有明确的产权。

5、在设定信托时,受益人尚未确定。在一般的信托关系设定时,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明确的,否则信托无法确立。但在公司债信托业务中,则可能出现公司债发行公司和信托公司缔结信托合约时,出现债权人(受益人)不确定状况,即信托设定早于公司债的发行。

6、公司债信托是他益信托。公司债信托的委托人是债券发行公司,设定信托的目的并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受益人(债权人)的利益委托信托公司。
发展
(图)公司债信托公司债信托
第一,有助于推动中国债券发行审批制的市场化进程。中国企业债券发行在计划额度内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导致企业债发行申报复杂,审批周期长,从申请到发行审批大概要经历一年多的时间。复杂的审批手续目的是为了保证举债企业的信用,防止债券不能如期兑付,所以主管机关就采取“源头”控制的政策来对拟发债企业进行精挑细选,实际上就是由政府承担了市场判断发行主体优劣的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政府实施监管的根本目的,因此,防范兑付风险便成为债券主管机关严格审批的理由。严格的审批制虽然降低了偿付风险,但却以债券市场的缓慢发展和低效率运行为代价。据权威机构调查,82%的发债和拟发债主体以及76%的券商中介都认为审批制已不适应市场的要求,审批制市场化的呼声日益高涨。

第二,有助于推动中国债券市场投资者保障制度建设。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障水平很低,对于债券市场而言,以担保清偿为核心的投资者保障制度几乎流于形式。举债企业的实际操作中,抵押担保条款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担保豁勉即无需提供任何抵押物或担保人,以自身的信誉和资财状况得到主管部门的豁免;二是以一定的基金作偿还担保,如铁路债券以铁路基金作担保;三是提供第三者为担保人,这是目前举债企业普遍采取的担保形式,且大多以举债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作债券的担保人。按照国际惯例以企业资产作抵押担保发行债券在中国尚未见到个案。且不论以企业资产作抵押与第三者作担保对投资者保证程度上的差异,单就第三者作担保人的方式来看,对举债企.业及其担保人的监控和追偿实际上处于缺位状态,一旦举债公司及其担保人经营不善,出现破产风险,理论上讲债权人可以通过组织债权人大会行使追偿权利,或以集体诉讼的方式进行债务追索,但其成本之高、程序之复杂、操作之困难,几乎使追偿成为空淡。在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制下,一方面导致债券供不应求,另一方面,获准债券融资的企业在某种意义上说借用了政府的信用,从而使得在担保清偿机制没有或失效的情况下,投资者也照购不误,债券热销。但随着债券市场的不断完善,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逐步增强,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将会浮出水面,完善投资者保障制度是中国债券市场建设中的核心问题。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公司债信托在解决债券的担保清偿问题上具有独特的功能,是投资者保障制度的核心机制。

第三,有助于培育举债企业自身的诚信机制。诚信建设是中国证券市场建设的又一问题。债券市场的良性运行依赖于举债企业的诚实信用、如期履约。诚信建设需要企业重视,需要法律约束,也需要市场环境的压力。公司债信托由于受托机构的存在,对举债企业构成了真实的约束。举债前信托公司要对举债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要求举债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物权,并且,为了预防举债期间抵押担保物价值减少或灭失,信托公司要求举债企业对抵押财产进行财产保险或承诺抵押物价值缩小时的弥补办法,这就意味着举债企业要对其债务做出切实有效的偿还保证,将承诺建立在物质保障的基础上。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的发行主体无疑更容易在竞争中取胜。举债企业作为委托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的而设立公司债信托,并转交担保财产,这本身就是举债公司向投资者表明诚意的一种做法,反映出举债人的责任心和对信誉的重视。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逐步成熟,公司债信托必将成为举债主体的竞争手段,成为企业增强外部融资能力的一种主动选择。发行主体的诚信机制也将由此逐步生成。

第四,有助于抑制债券承销机构的过度竞争。在严格的审批制度下,企业债券的供给远远小于需求,2000年企业债券余额99亿元,2001年为144亿元,2002年实际发行325亿元。供求的失衡导致了债券一级市场异常热销和二级市场的火爆,从而引发了承销机构间的过度竞争。据业内人士称,承销商为争夺一个小型规模债券承销项目需要动用的资源甚至超过一个中型股票项目,企业债券承销团的成员数量由原来的五、六家增至十五、六家,相同规模的企业债券项目承销团规模已经扩张了两倍以上。企业债券承销之所以吸引了众多的承销商,根源在于承销商认为从事企债承销没有风险,首先,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债券受市场追捧,发行风险微乎其微;其次,未来清偿兑付风险由举债企业或其担保人承担,承销商只要发出去,未来无任何后顾之忧。过度的竞争导致了交易费用的增加和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
参考资料
[1] 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bondhotspot/20040922/14391041358.shtml
[2] 和讯理财 http://money.hexun.com/2005-03-06/101211027.html
[3] 德宠商法网 http://www.deheng.com.cn/asp/newssql/html/2002111883742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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