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该细则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先从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指定的其他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签字或盖章,连同其他证件、资料递送到“税务登记窗口进行申报。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1、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书面申请;
(2)变更后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填写的表格: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税务信息录入表》一份;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一份。
收费标准
(1)内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收取四十元工本费;
(2)外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收取二十四元工本费;
(3)每增加一个副本加收十五元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办理税务证所需材料
办理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时,要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在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该细则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办理登记条件和程序
(1)办理税务登记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申办税务登记,并备齐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户、帐号证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先从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指定的其他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签字或盖章,连同其他证件、资料递送到“税务登记窗口进行申报。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变更所需手续
所需材料1、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书面申请;
(2)变更后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填写的表格: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税务信息录入表》一份;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一份。
收费标准
(1)内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收取四十元工本费;
(2)外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收取二十四元工本费;
(3)每增加一个副本加收十五元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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