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税
1、特定减免税是针对特定地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特定企业(主要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
2、特征:特定条件下免税;进口申报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船舶、飞机类8年;机动车辆类6年;其他类5年);
3、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除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许可证管理的,可以免校验有关证件;
4、减免税货物报关除(出口加工区凭企业设备电子帐册)一律审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1、特定减免税货物可以在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之间进行结转,转出的报出口,转入的报进口;
2、对于特定企业办理减免税申请:向主管海关备案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凭此审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对于特定用途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办理减免税申请,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对于特定用途的(科教用品)办理减免税申请,教育部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5、对于特定用途的(残疾人专用品)办理减免税申请,凭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6、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6个月,实行一批一证制,一证一关制;
7、再报关时,备案号一栏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8、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主要是内销、转让、放弃、或者退出境外;
9、对进入法律程序清算、变卖、拍卖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如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原进口时未审领许可证件,可以凭借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国家法定仲裁机关的仲裁证明,棉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
1.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外商投资项目
①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投资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税后利润)内,对原有设备更新和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1.属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特定区域物资
1.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进口的区内生产性基础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可以免税;
2.区内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所需的物资、设备可以免税;
3.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可以免税。
(五)科教用品
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机构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院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且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六)残疾人专用品
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救灾捐赠物资
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一般进出口货物
- 中国税制
- 关税减免
- 海关放行
- 特定减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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