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的对称。居住国政府对视同本国居民公司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所给予的抵免。间接抵免是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母子公司之间是一种参股或控股的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分别核算盈亏,分别缴纳税款。作为母公司的投资回报,子公司要按控股比例向母公司支付股息,股息是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缴纳完所得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即属已税所得,母公司所在国要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自然要把包括收到子公司股息在内的来自各国的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股息部分因此而发生重复征税。
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这种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和严重。因此,母公司所在国对其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要给予抵免。但这种抵免毕竟不同于直接抵免,股息承担的外国所得税并不是母公司直接缴纳的,所以只能以“视同母公司间接缴纳”而给予抵免处理,这就是间接抵免的含义。间接抵免所要消除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两个居住国即母子公司各自所在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引起的。这一点和直接抵免不同,直接抵免所要消除的是居住国和收人来源国对同一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地域管辖权征税所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间接抵免所允许抵免的税额,即居住国允许其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额中予以抵免的税额,不应是子公司已缴其居住国的全部税额,而只能是母公司所分股息应承担的那部分税额,为了准确抵免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只能计算出股息的还原所得并人母公司应税总所得中,进行征税,然后从其税额中抵免股息所分担的那部分所得税额。间接抵免是在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但是为了控制抵免范围和防止抵免被滥用,保护母子公司间领导层公司所在居住国的经济利益,许多国家对允许享受间接抵免公司规定了一些严格的限定条件,包括必须拥有其下属外国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必须是其下属公司的积极投资者等。间接抵免接抵免层次不同,可分为一层间接抵免和多层间接抵免。一层间接抵免是指对母公司从其下属的一层附属公司,即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的抵免。其计算步骤和公式如下:第一步,股息还原的计算,即把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还原成税前的所得,这是关键的一步。还原的办法就是计算出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所应承担的所得税额,然后再加上股息额,即还原成税前所得。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应承担的公司所得税额=子公司已纳外国公司所得税×(母公司分得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当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时,也可采用下列简化公式计算: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应承担的公司所得税额=母公司分得股息÷(1-外国公司所得税率)×外国公司所得税率,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母公司分得股息+母公司分得股息应承担的公司所得税额。第二步,计算抵免限额,母公司所在国能够给予抵免的最高限度,不能超过按本国税率衡量的所得税额。现公司全部所得=母公司来自其居住国所得+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母公司居住国抵免限额=母公司全部所得×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率×(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母公司全部所得)。第三步,确定允许抵免额,并计算母公司应纳税额。通过抵免限额与母公司分得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进行比较,取其中数额小者为允许抵免额,在此基础上,计算母公司向其居住国应缴纳的税额。母公司向其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母公司来自其居住国所得+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税率-允许抵免的子公司已缴所得税税额,多层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对母公司来自其外国子公司,并通过外国子公司来自其外国孙公司以及外国孙公司下属的外国重孙公司等多层外国附属公司的股息所应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母、子、孙、重孙等公司的关系呈现出层层控制的突出特征,股息分配方向是自下而上的。在每一层公司向上一层公司支付的股息中,都含有收到的下一层公司支付的股息部分,也都包含了承担的本层公司和下一层公司的部分所得税额。多层间接抵免的计算原理与一层间接抵免方法基本相同,可以类推,但计算过程和步骤要复杂一些,需要从所涉及的最基层公司向上一层支付的股息所应承担的所得税额算起,逐层往上计算,最后计算出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间接抵免是指本国政府在征税时,允许本国母公司将其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已纳过税的股息收入,从应向本国政府缴纳的税款中扣除。这是因为,居住国母公司与其国外子公司并非同一经济实体,而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居住国公司在本国缴纳所得税款时,不能把其国外子公司的所得并入母公司总所得内计算,母公司所能计算的只是它作为国外子公司的股东所取得的股息,还原为从子公司取得所得的部分。还原公司为:
还原所得:母公司所得股息+国外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国外子公司纳税后的所得,由于居住国母公司不能把国外子公司的所得全部并入自己的总所得内计算,因此它不能把国外子公司缴纳的国外所得税税款全部从本身应缴纳所得税额内直接进行抵免。母公司所能抵免的,只是按照这取得的股息占国外子公司纳税后净所得的比例,推算出母公司承担的国外子公司所得税额。
母公司所承担的国外子公司所得税税额为:
国外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得的股息/国外子公司纳税后的所得
或者母公司所承担的国外子公司所得税额为:
国外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1-国外子公司所得税税率)
在运用这两个公式时,如果母公司承担的国外子公司的所得税没有超过抵免限额,可以从母公司应纳税中进行抵免。下面举例说明间接抵免的计算方法。
假设一个美国公司在国内没有所得,但从其国外子公司获得股息收入100万美元,在扣除向外国政府缴纳预提税15万美元之后,净收入为55万美元。该公司要向美国政府缴纳税率为50%的所得税款。若国外子公司所得税应为40%,那么在直接抵免的情况下就是下面这样的结果:
外国所得来源: 100万美元
在美国的纳税义务:(100×50%) 50万美元
减去外国税收直接抵免: 15万美元
应付美国税款:(50-15)万 35万美元
但是在实行间接抵免情况下,结果就大不一样。
外国股息所得按外国税率还原:100÷(1-40%)=166.70(万美元)
在美国应纳税额:166×50%=83.35(万美元)
间接抵免额。166.70×40%=66.40(万美元)
直接抵免额: 15万美元
美国公司应向本国纳税:83.0-(66.70+15):1.7(万美元)
可见,在仅有直接抵免情况下,该美国公司要向本国政府缴纳35万美元税款,而在间接抵免的情况下,该公司只须向本国缴纳1.7万美元的税款。这对跨国纳税人来说,间接抵免和避税效果已基本趋于一致,如跨国纳税人没有更多的途径和方法实现更彻底的避税,间接抵免已对其产生了最大的避税效益。当然,实行间接抵免并非是无条件的。相反,许多国家在实行间接抵免时往往要附带一些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1)要求本国公司至少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被投资的国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2)国外子公司必须从事母公司所在国认为是积极性的经营活动,否则难以享受间接抵免待遇。(3)要求抵免的外国税种必须相当于母公司的所得税。不难发现,这些条件对跨国纳税人来说并不算苛刻,在正常情况下应当是不难实现的。
值得强调的是,间接抵免不仅适用于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而且也适用于子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股息收入。依此类推,为解决子公司以下各层公司的国际重复征税,产生了多层次的间接抵免方法,这些方法与上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税收抵免方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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