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
碳税是一种污染税,它是根据化石燃料燃烧后排放碳量的多少,针对化石燃料的生产、分配或使用来征收税费的。政府部门先为每吨碳排放量确定一个价格,然后通过这个价格换算出对电力、天然气或石油的税费。因为征税使得污染性燃料的使用成本变高,这会促使公共事业机构、商业组织及个人减少燃料消耗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另外,碳税能提高替代能源的成本竞争力,使它们能与价格低廉的污染燃料相抗衡(如:煤、天然气和石油)。
carbon tax-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
由于与全球气候变化联系在一起,碳税在理论上被设定为需要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管理体制,以实现最优产出,但这并不是必然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确定排放限额及减排目标的情况下,在国家或区域的层面实施碳税具有相当的优越性。例如欧盟就正在讨论实施统一碳税以弥补2005年1月实施的碳排放贸易体系(ETS,Emission Trade System)的不足。
1、征收碳税的主要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碳税是按照化石燃料燃烧后的排碳量进行征收。所以为了减少费用支出,公共事业机构、商业组织和个人均将努力减少使用由化石燃料产生的能源。个人可能会放弃私家车,改乘公共交通,并使用节能灯(CFL)来代替白炽灯。商业组织可通过安装新型装置或更新供热/制冷系统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公共事业结构可使用废弃洗涤塔、低氮氧化物燃烧器或气化法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由于碳税为碳排放设定了一个明确的价格,因此为提高能源效率进行的高昂投资可以得到相应回报。
2、碳税使得替代能源与廉价燃料相比更具成本竞争力,进而推动替代能源的使用。对像煤这样价格低廉的燃料征收碳税,提高了其每英热单位(Btu)的价格,从而拉近了它们与清洁能源的价格差距。英热单位是工业中使用的标准热能测量单位。一个英热单位的热量为一磅纯水升高一华氏度所需的热量。
3、通过征收碳税而获得的收入。这项收入可用于资助环保项目或减免税额。许多支持征收碳税的人士认为这是一种先进的税赋转嫁。它意味着在美国某些税收负担将会从联邦所得税和各州的销售税中转移出去。
4、经济学家们青睐碳税是因为其具有可预见性。如果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方案,则碳的价格会随天气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产生波动。因为总量控制与交易方案为碳的排放量设定了明确限制,却没有为碳排量明确定价。而碳税中的碳排量价格则是保持稳定的,商业组织和公共事业机构可以提前了解到碳排放的价格,并且估算出他们将要支付多少碳税。因此,他们能够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在替代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方面进行投资。经济学家们青睐碳税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碳税的征收方法比较通俗易懂。
瑞典环境大臣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Andreas Carlgren)步履如飞,惜时如金。与中国环境部部长进行双边会谈,与中国外交部气候变化谈判特别代表于庆泰大使会晤,出席温家宝总理与瑞典首相的会谈,与中国发改委、建设部高官会谈,所有这些,都紧紧围绕同一个主题展开气候变化与中瑞环境技术领域合作。从1990年以来,瑞典成功地在保持经济增长44%的基础上,气体排放降低了9%.“中国对瑞典在环境方面精湛的技术知识有很浓厚的兴趣。而最引人注目的背景则是:2009年秋季,瑞典将成为欧盟轮值主席国,届时联合国将对一项新的气候协议进行最终定案,中国在此轮谈判中也将成为关键角色。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百忙中接受了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媒体采访。他强调,气候变化是全世界的问题,减排是全世界的责任,谁都无法回避。“我们都在同一条船上。”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如是说。
油、煤和燃气中的碳含量各不相同。碳税倡导者希望借碳税来鼓励使用高效燃料。如果各类型的燃料均按照重量或体积征收相同的税,那么人们就不会想用相对清洁的燃料(如天然气)来替代污染较大的廉价燃料(如煤)。为了清晰地反映碳含量,碳税的计算应以英热单位(一种标准化的、可计量的单位)为基础,而不是重量或体积这种无关的单位。每种燃料都有其特定的碳含量。例如,烟煤的碳含量要比褐煤大得多。残余燃料油中的碳含量比汽油要大。每种燃料都需要根据其按英热单位计算出的热量含量来确定税率。因为燃料的碳含量各有不同,某些燃料的税率就应该高一些。碳税中心(Carbon Tax Center)——美国的国内一个支持采用国家碳税立法的团体,制定了以下的理论税率。他们以假设每排放一吨碳(不是二氧化碳)的税费为50美元为基础,,以此为基础确定了几种主要燃料的热含量,并计算出了每百万英制热量单位英热单位燃料的假定价格。价格越高,燃料产生的污染就越多。
褐煤:1.47美元
次烟煤:1.45美元
烟煤:1.40美元
残余燃料油:1.18美元
原油:1.12美元
汽油:1.07美元
天然气:0.80美元
碳税可在生产和消耗的不同环节征收。有些征税对象设在供应链的顶部——生产商(如采煤商和采油商)与供应商(如煤炭发货商和炼油厂)之间的交易中。有些税费会影响分销商——石油公司和公用事业公共事业机构,而另外一些税费则通过电费账单直接向消费者收取。不同的碳税方案,无论是实际的还是理论的,对征收方式的选择各不相同。
在美国,唯一征收碳税的地方是科罗拉多州的玻尔得市(Boulder)。该市向所有的消费者——房屋所有者和商业组织征收本市的地方碳税。玻尔得市的居民根据其用电度数来支付此项费用。官方声明此税的税额规定如下:在电费账单基础上,每年向私人用户多收16美元,向机构用户多收46美元。同美国的玻尔得市一样,瑞典也是在消费端征收此税。瑞典国家碳税对私人用户征收全额碳税,而对工业用户减半征收,对公共事业机构则免征此税。由于瑞典全国所耗电能半数以上都是用于供暖,并且所有可再生能源(如由植物产生的能源)都免税,所以自1991年以来,生物燃料工业蓬勃发展。
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已经开始对石油、天然和煤征税。该省此税的纳税对象将是中间商——能源和石油公司,而不是消费者。尽管此税面向供应链上的高端用户征收,但纳税企业还是可以——并且很可能通过提高能源收费价格将成本部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消费阶段征税比在生产阶段征税要容易得多。消费者会比较愿意每年支付额外的16美元碳税,但生产者往往都不愿意支付。在生产阶段征税可能会对经济造成破坏性影响,因为它使得国内能源的价格会比进口能源的价格高。这就是为什么目前碳税主要的目标征收群体为消费者,或者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那样,是能源公司和石油公司。在美国和世界各地,碳税政策经历了十分坎坷的发展历程。在北欧一些国家,碳税已被广泛接受——丹麦、芬兰、荷兰、挪威、波兰和瑞典等国已经开始推行不同的碳税政策。
多伦多大学的一名名誉校长比尔格雷厄姆用一个简单的问题戳穿了自由领导人提出的看似很具吸引力的碳税计划。俗称碳税政策是一种中性政策。一个很具影响力的智囊团邀请了商界的领袖、银行家、经济学家、能源专家和政治分析家共同参加了一个两小时的工作午餐,来讨论征收碳税这个问题,这并不会损害加拿大的竞争力,也不会加剧区域差异,不会导致联邦与省间的不合,同时也没有引发市民的反对。这是一个富有启发性会议。三个小组成员对使用矿物燃料进行征税的复杂性进行了阐述。会议表示,征税会迫使出口商提高价格,使他们在世界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这对保护本地产业是由帮助的,不过渥太华有可能豁免运往国外的销售品的产品税。
实施碳税收虽然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但是这项措施实施国的企业可能由于这个原因而转移到环境政策宽松的国家,可能将会导致本国资金的外流。并且,对从环境政策宽松的国家进口产品采取什么样的税收增加措施,目前也还没有形成定论。 对环境污染征税的措施对工业区的伤害十分的严重,相对于一些高科技产业,工业区的污染气体排放量要高上许多。此项政策甚至可能对其正常的经营状况都造成影响。碳税收带给市场的将是一塌糊涂,虽然保护了环境,但是对于工业来说,不得不减少生产量,才不至于超出政府给其的碳排放量,并且还造成产品成本上升,真的是一塌糊涂。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有的,那就是进行工业改革,花费巨资清洁大气,减少贫困,提高生产技术,减少生产污染。这样做,更多的人民就会觉得自己才是真正的赢家。从技术上说,征税碳不可能是透明的,政治单方面的言辞,不受约束。
世界上有少数立法者将国家碳税立法视为“京都议定书”的实际后继者,并形成一个跨国碳市场机制。虽然京都议定书将于2012年到期,但它和自发的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方案(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的成功范例,使总量控制项目成为控制碳排放的标准规范。美国甚至已成功地出台了一个关于二氧化硫排放方面的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方案。
多数政治家认为征收碳税会使那些对高昂的能源价格和油价感到不满的选民更加愤怒。如果立法者们赞成对能源进行立法,他们通常会倾向于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方案,而不是征收范围广泛的碳税。其原因在于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方案,可以考虑对特定行业进行免税。然而,美国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主席、密歇根州议员约翰•D•丁盖尔(John D. Dingell)却已提交征收碳税的议案。尽管他预计这个议案不会受欢迎,但是他想借此来了解民众对于此项措施的想法。
克林顿(Bill Clinton)总统也曾提出过对燃料的热量含量征税的议案。经济学家们认为他的“英热单位税(Btu税)”将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并对经济造成损害。此项议案虽然在众议院获得通过,但在参议院却被否决了。2005年,新西兰政府估算碳税税额会使电费账单上的总额增加6%,并且认为这笔费用过高,因此放弃了征收碳税的计划。尽管缺乏政治支持,碳税方案对于经济学家、环保人士甚至是某些赞同此方案公正性的商业组织来说,还是很具有吸引力的。不管怎么说,大家都赞同一点:需要有可调控的激励机制,来促使个人、商业组织和公共事业提高能源利用率,并换用替代燃料。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方案,以及碳税政策都会进一步推动这种变革。
财政部建议中国五年之内开征碳税,中央地方共享,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7:3。由中央财政集中碳税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术开发以及其他节能事业的发展。节能减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中国发展中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的双重压力,建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碳税有利于推动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外部负效应内部化,通过增加能源的使用成本以达到减少能源消耗的目的,所以开征碳税是促进中国节能减排和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
1、开征碳税是减缓国内外压力的需要
受能源分布的约束,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国之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碳排放量逐年增加,而且增长很快。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结果,1950-2002年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占世界同期的9.33%,人均累计二氧化碳排放量61.7吨,居世界第92位。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中国的发展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的严重约束。因此,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已经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也采取了相关的政策措施。碳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有力政策手段和保护环境的有效经济措施,应成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开征碳税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
2、开征碳税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经济结构不合理,是中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节能减排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开征碳税能够推动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上涨,导致此类产品的消费量下降,最终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费的目的,进而还能达到因减少使用化石燃料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减少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因此,开征适度的碳税,有利于加重这些高耗能企业和高污染企业的负担,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同时,征收碳税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企业探索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艺,研究和使用碳回收技术等节能减排技术,结果必然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降低能源消耗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3、开征碳税是完善环境税制的需要
从发达国家来看,其普遍建立了以硫税、氮税、燃油税、碳税等等环境税税种为核心的环境税制或绿色税制。虽然我国目前也存在着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等,但目前尚缺乏独立的环境税种,符合市场经济的环境税收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环境治理的效果不理想。开征碳税,可以设立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增强税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或者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缺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加大税制的绿化程度。
1、政策上的可行性
开征碳税不仅符合我国目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的发展目标,也符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的制定有效政策机制的要求,是当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应采取的主要措施的规定。
2、技术上的可行性
较硫税、废水税等环境税相比,碳税有计量简单、操作容易、便于检测的特点。碳税的税基是碳的排放量,各种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所以其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确定的,再考虑减排技术和回收利用等措施计量真实的碳排放量,所以碳税计量相对简单,对税务人员来说操作相对容易,也不需要复杂的检测。同时,其他国家的碳税实践为我国碳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借鉴,包括合理设计碳税的税负水平,充分发挥碳税的调节功能,并规避其对低收入群体和高耗能产业的冲击等。
碳税是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征收的税种,但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不仅包括二氧化碳,还包括氧化亚氮(N2O)、甲烷(CH4)和臭氧(O3)、六氟化硫(SF6)、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化碳(PFC)等。中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中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碳税税率的设计十分复杂,必须在估计大气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对长期性的减排二氧化碳措施所需费用,以及考虑开征碳税对经济影响的基础上,经过全面详细的计算才能确定。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过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然后逐步提高。同时,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展碳税的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一般而言,国际上碳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能源密集型行业的优惠。由于征收碳税会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实行低税率或税收返还制度,这也是国际上为消除碳税征收对企业国际竞争力影响而采取的通行办法。虽然在客观上会降低碳税的实施效果,但有助于碳税的推行和保障产业竞争力。
2、对二氧化碳排放削减达到一定标准的(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企业给予奖励。开征碳税的目的就是要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在二氧化碳减排上的努力给予激励。
3、对居民个人的优惠。对于征收碳税导致受影响较大的一些居民个人,如低收入者等,为了不影响其生活,给予相应的减免优惠。
根据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中国碳税税收优惠的设计如下:
1、为了保护中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如与国家签订一定标准的二氧化碳减排或提高能效的相关协议,作出在节能降耗方面的努力。
2、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CC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3、根据中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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