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是根据从商品的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原则建立起来的一个税种,它将课税商品原来缴纳的货物税、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合并起来,综合制定税率,一次征收。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于195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试行商品流通税的范围,有22个项目的商品。由于这些征税商品都是国家大量生产和控制的,有些是国家专卖和统购统销的商品,或流转过程简单的商品,所以试行征税的项目虽然不多,但在税收金额上却占有极大的比重。
商品流通税实行按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两种计税方法,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5%。
商品流通税一般由国有商业在产地设立的批发、收购或接货机构,于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按当地国有商业批发牌价纳税;工厂设有批发机构的,于第一次批发时按当地批发价格纳税;工厂自售的,于出厂时按当地国有批发牌价纳税;工厂连续加工或使用的,也应于移送加工或使用部门时,按当地国营商业批发牌价纳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1)应税商品品种少,税源大,国家已经能够全部或大部分控制;
(2)纳税人在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
(3)应税商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实行一种税一次征的办法。
商品流通税的纳税人和纳税环节是:
1、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出售者,以国营商业机构在产地所设批发、收购或接货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调拨或批发时纳税;
2、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工矿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出厂或移送加工、使用时纳税;
3、自设批发机构出售者,以其产地所设批发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者,以采购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税;
4、由中国以外进口的应税商品,以报运进口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报运进口时由海关代征商品流通税。
1953~1957年,商品流通税收入占工商各税总收入的比重,各年都在30%以上,居各税之首。1958年9月工商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被合并于工商统一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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