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赋税
配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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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率税的对称。按照国家规定的应征税款总额,采取向纳税人或课税对象摊派税款的方式所征收的税。是依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对税收进行的分类。 欧洲古代和中国古代都曾实行过这种征税方式。例如古罗马时期实行由包税商承包征税,国家只确定应征税款总额,由包税商自行决定摊派到各纳税户。中世纪欧洲各国也大都采取过配赋税的征税方式。中国唐代中期实行两税法,国家按照量出为入的原则,先确定应收入的赋税总额,然后按照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额为准,分配给各州各道,逐层摊派到土地和财产上,由民户按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这是按课税对象摊派税额的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配赋税的优点是能保证预定财政收入的取得;征税办法简单、数额明确;便于在战争等非常时期迅速筹集国家急需的资金。其缺点是摊派征收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争执和矛盾;税收负担难以公平合理;容易发生层层加码,导致税吏中饱私囊不能使税收额随经济的升降而增减。因此,配赋税有悖于现代税收原则,各国多已不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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