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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

 

正文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征收税款所使用的专用凭证。税收会计税务统计的原始凭证和资料,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部分。
  种类  中国的税收票证主要有:①税收完税证。税务机关自收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凭证。②税收专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凭证。③涉外税收完税凭证。专用于涉外征收税款使用的凭证。④印花税票。除印花税票有固定面额,属有价凭证外,其余税收票证在使用前具有无价凭证的性质,使用时可以据以收取税款,填用以后是纳税人的完税依据。
  票证管理  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使用,保管、缴销、审核等环节必须加强严格管理。①设计印制。除另有规定者,如涉外税务票证外,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负责办理。②领发。严格执行税务票证领发手续,及时登记票证帐簿,并按规定定期编制税务票证用存报告表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③使用。原则是“一税一票”、“专票专用”。填用时项目要填写完整,数据正确详实,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挖补,按照票号顺序全份一次复写。④审核。税务机关对已填用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正,检查票证填开是否准确,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税收政策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征税人员是否公正廉洁。发现问题及时揭露处理。⑤保管。税务票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非因工作需要,税务人员不准携带税务票证外出。工作调动应办理税务票证交接手续;已填用的税务票证存根、报查联、回执联要按照规定年限妥为保管,未达规定保管年限的,一律不得销毁;期满销毁时,必须造册报经批准。⑥缴销。已填用的税务票证,要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或上级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⑦查库。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按照规定定期清理检查税务票证的领用和库存情况,保证票证的帐、表和实际相符。⑧核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都要制定税务票证及自收税款长短损失核销审批制度,具体规定核销审批权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配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这里的“完税凭证”也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对“完税凭证”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征管法和细则对税收票证的概念又进行了丰富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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