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或裁定税务管理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对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加强法律监督,严格遵守和执行税法具有重要意义。
从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及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审原告只能是承受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上诉人。
(2)诉讼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
(3)以复议为前置程序。
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之后,才可提起上诉;但是对于其他税务争议,起诉前是否经过复议,可以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对人自行选择。
(4)实行合议、回避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于发挥集体的力量,加强法律监督,充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种疏漏和误判是十分必要的。
除共有原则外,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2)法性审查原则。
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3)不适用调解原则。
税务行政管理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负责举证责任原则。
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依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管辖的的种类和内容。同样,对税务行政诉讼也是适用的。
具体讲,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除受《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外,也受《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制约。具体来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包括:
(1)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2)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体有:
2、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5、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3)对税务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1)对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该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或税务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限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起诉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应诉准备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按规定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3)出庭应诉
参与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案件事实等方面与原告进行辩论,对原告提出的问题逐一地加以答复和辩驳。
(4)上诉和二审应诉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时,提起上诉;对人民法院发出二审应诉通知时,制作提交答辩状。
(5)执行与赔偿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履行。
被撤销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致害税务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1)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享有该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税务机关作出行为是否遵照必备的程序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销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1] 中华会计网校 http://www.chinaacc.com/new/2004_5/4052714211072.htm
[2] 论文天下 http://www.lunwentianxia.com/lwkey_new_46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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