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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系

税系

 

正文
  按照一定标准设计和归纳相同性质的税种而形成的税收系统。
  税系的设计  整个税收体系,可以由若干税系构成。现代税收按税基的不同,主要可以归纳为三大税系:①按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征收的流转税系。②按各种所得或收益征收的收益税系。③按各种财产征收的财产税系。在国际上,按税收是否可转嫁的标准,还把税收归纳为直接税系和间接税系。凡是可以通过价格的变动把税款转嫁给购买者负担的税种,称为间接税;税款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种,称为直接税。从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以及体现税收效率和公平原则等方面看,不同税系具有不同特点。设计税系要尽可能比较全面地体现这些要求。在复合税制条件下,税种不是单一的,按一定标准,把具有相同性质的税种加以归类,就成为特定的税系。
  税系理论的发展  依据什么标准来设计和归纳税系,有不同主张,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税系理论。税系理论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及其先驱,主张根据课税主体(纳税人)的收入来源设计税系。如这一学派的创始人A.斯密从他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出发,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三个阶级(地主、资本家和工人)要按各自收入的比例平等地负担税收。因此他把税收归纳为三大税系:地租税系、利润税系和工资税系(见古典学派税收思想)。
  主张按课税客体设计税系最有代表性的首推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A.H.G.瓦格纳。19世纪60~70年代,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阶段,社会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瓦格纳主张税收不仅要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而且还要纠正社会分配的不公。他认为资本、土地的收益负担能力强,应该多课税;劳动收入负担能力低,应该少课税;高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应多课税,一般消费品应少课税。据此,他按课税客体的不同,设计了三大税系:对土地和资本收益课征的收益税系,对工薪及劳动收入课征的所得税系和对各种消费品销售课征的消费税系。按课税客体设计税系,比按课税主体的收入来源设计税系是一个进步,可以更清楚地表明各种不同税收的社会作用(见社会政策学派税收思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凯恩斯主义关于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影响下,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干预的作用大大加强,税收也成为宏观调节的一个重要工具。相应地按课税客体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分布来设计税系就成为客观要求。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R.A.马斯格雷夫提出的税系理论把税收归纳为两大系统:在货币资金运动过程中的课征;对财富持有与转移的课征。其中,关于按货币资金在个人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之间循环流动的不同方向和位置来说明税收的分布,可以更清楚地看出不同税收对经济的不同影响,从而更便于设计有利于宏观调控的税收体系(见凯恩斯主义税收思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两方面看,都必须把握不同税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据此,也有人主张应按课税对象在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四个环节即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中的分布设计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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