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一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05号文件转发)
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 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05号文件转发)
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一[1996]248号文件转发)
兼营非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税法中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05号文件转发)
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 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05号文件转发)
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一[1996]248号文件转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