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税
补税是因违反国家规定的税务操作,进行的后期补交税款。
补征关税的时效为一年,但因收发货人或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的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凡海关原已做出征税决定的货物﹑物品,应当从纳税人缴纳关税之日起计算追征或者补征关税的时效;凡海关原来没有做出征税决定的货物﹑物品,由于海关没有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应从海关放行该货物﹑物品之日起计算追征或者补征的时效。
凡在《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或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归类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
非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追征。
对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发现因收发货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短征关税的,海关有权在减免税﹑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届满后三年内追征。
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如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补税时,应按其原进口日所实行的税率征税。
属保税性质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天的税则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需要补充时,则按海关查获之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由于税则归类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时,应按原申报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计征。
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申报进口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计征。对定性走私案件的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其他补征税款,应按原申报进口之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补征,在无法查明原进口申报日期时,可按确定补税当天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补税。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