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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表

 

基本定义

反映增值形成及其分配的会计报表。增值是一个经济褓在经济活动中以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为进行经济活动而购买商品及取得劳务发生的对外支出,两者比较所得的溢余部分。
增值表反映增值的形成来源及分配去向。表的上半部分反映增值的形成,下半部分反映增值的分配。销售收入减去外购材料和劳务以及折旧(此项也可以不减)为增值的形成来源;政府所得、职工所得、投资者所得及公司所得等为增值的分配去向。将折旧作为增值形成的减项算出的增值额称为增值净额,由此编制的增值表也称为增值净额概念下的增值表或增值总额表。

相同与不同之处

增值表与利润表既有相同或相惟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同或相似之处是两者都基于会计原则,所反映的收益或净收益,都可以说明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不同之处是两者的着眼点不同。利润表着眼表股东权益,视股东为企业的最终的受益者。而增值表着眼于参与企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如职工、贷款者、政府等,他们与股东一样,都是企业受益者。谋求参与企业活动的各个方面的共同利益,是编制增值表的主要目的。也即增值是为全体受益者计算的而不只是为投入资本的股东而计算的。另外,利润表只适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亦即只有企业才需要编制利润表;而增值表的编制并不限于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盈利组织同样也可以编制增值表。
增值税与增值表两者所指的增值的概念上是一致的。但增值额是除利润外考核企业经营成果的一个指标。而增值税是企业就增额部分缴纳的一种流转税。编制增值表的企业,未必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也不一定要编制增值表。就是既缴纳增值税,又编制增值表,增值表的内容也未必和纳税的要求完全一致。因为税法的规定往往比较具体,例如有判别税率,有免税和零税等规定。而增值表有它自己要反映的内容。除此之外,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只是盈利性的企业或公司,而增值表的编制可以盈利性的企业或公司,也可以是非盈利性的政府或事业单位。

增值的作用

增值表的作用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增值表扩大了计算企业获益的视野。与传统的利润表相比,利润只计算所有者或股东的所得。而增值表计算的是整个企业的所得,它归属于所有有权分得它一定份额的各个方面,包括职工、政府、债权人、股东等。增值表立足于社会,反映企业对社会作出的贡献。(2)增值额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得营业收入相对于物质消耗的关系。如果其他因素不变,每单位物质消耗所产生的增值额越大,说明企业的“生产率”越高,经营管理的效益越好。(3)根据增值表的资料,可以算出很多有用的比例。例如,薪金与增值额的比例,可以说明职工所得在整个企业所得中所占的比例。再如,税款与增值额的比例、销售与增值额的比例、全年平均投资与增值额的比例,等等。这些比例都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作出有关的决策。(4)增值额是衡量企业规模和重要性的一个较好指标。可以用来衡量企业规模与重要性的指标有很多,但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有各自的缺陷。例如销售收入,其绝大部分只不过是回收转售商品的成本。再如投入资本净额,它不能顾及企业资本结构上的差异。还如职工人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模和重要性会被不适当地夸大。相比之下,以反映企业增值形成成及其分配的增值表作为衡量企业规模和重要性的单项指标,具有其独特的好处。(5)提供增值额信息,有助于促使职工更加勤奋地工作。因为是分享增值,而不是被支付劳动报酬的的。(6)根据增值额,可以轻易实施“”生产率“”资金办法,即规定工资薪金与增值额标准的比例,超标准给资超额越大,给奖越多的奖励办法,促使职工加倍努力工作。
但也有人不造成编制增值表,其理由主要是:(1)增值表与利润表并举,往往会使不熟悉财务与会计的人士感到困惑,觉得不好理解。在增值额有所增长而利润却有所下降,或者增值额为正数而利润却为负数时,尤其如此。而这些情况又并非属于罕见。(2)以增值额为依据,可能会使企业经理作出错误的决策。增值额作为衡量企业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一个指标,乍看起来,似科企业追逐最大的增值额,优于追逐最大的利润。其实不炙,单纯以增值额来决策带有片面性。如企业有一项建筑工程需耗用材料40万元,支付薪金25万元。要否接受该承包?着眼于增值额,该项工程可使企业增值额增加20万元(60万元-40万元-25万元)。(3)按企业集团计算增值额时,往往不易确定企业集团的成员。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左右,关系错综复杂,要正确计算其增值额确非易事。如在企业集团内部,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等往往几经转手。再如企业集团中往往包含有独立的金融机构,负责对集团内部成员贷放资金等。因为成员关系不明确,勉强计算增值,其结果是不足为信的。(4)增值表的内容与编制方法至今无准则可循。影响所及,使各企业计算的增值额可能出入很大,无法比较。

增值的形成

 包括销售收入、外购商品的劳务以及折旧三个方面。
销售收入方面的主要问题有:(1)自制固定资产。有两种做法:一是将新建固定资产的成本价值贷记“销售收入”科目,同时,这部分成本分别归入增值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及“职工所得”等栏目。二是从以上各栏目扣除固定资产成本。在第一种做法下,增值额较高,较为合理。因为它反映了自制固定资产过程中,职工的努力所创造的财富。(2)长期合同工程。根据公认会计原则,长期合同工程可以采用全部完工法或完工进度法确认营业收入,增值表中长期合同工程营业收入的确认,也应遵循同样的会计准则。(3)实物奖励。公司可能会免费向职工提供各种实物,作为对职工的奖励。如啤酒厂免费向职工提供啤酒、旅馆免费向职工提供食品或居室等。此金额可贷记“销售收入”科目,相应的借记“雇员津贴”科目,列入增值表的下半部分。但如果为数甚少,就不值得这么做。(4)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资源税等。其处理方法与利润表对各种流转税的处理方法一致。
外购商品和劳务方面应注意的问题有:(1)商品与劳务的范围。商品仅指外购的原料、材料、燃料等,不包括外购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劳务不包括公司雇员提供的劳务。金融机构提供的劳务也不包括在内。(2)应计制的运用。此栏目包括的是应计的外购商品和劳务成本,而不是已付的外购成本。(3)资本性支出。应区分资本业务支出和经营业务支出。(4)消费税。如果为数甚小,通常作为外购成本的一部分。否则,就在“外购商品和劳务”之后,单项列示。(5)租金。若为营业租赁,所付租金 列为“外购商品和劳务”。若为融资租赁,根据公认会计准则,承租方应在租赁日开始日,将租入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几。在租期内,应确认融资利息,并随资产耗用情况,计提折旧。企业应将确认的各期利息费用归入“债权人所得”项下,所提折旧归入“折旧”项下。由于采用应计制,支付租金与增值表的编制无直接关系。(6)坏账。坏账金额减去商品外购原料的金额,作为增值列示在增值表的上半部分;坏账金额作为增值分配列示在表的下半部分。
折旧应否计入增值额的形成中,有不同的看法。若在增值额的形成中计入折旧,所得的增值额称为增值净额。若在增值额的形成中不计入折旧,所得的增值额称为增值毛额。增值毛额具有以下优点:(1)增值毛额具有较大的客观性,因为外购商品和功务支出是由客观经济业务决定的,而折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观判断。(2)增值毛额下的增值表将折旧与留利并列,表明了企业可用于再投资的经营所得。(3)增值毛额与经济学家偏爱的国民收入总额指标十分吻合。纵然增值毛额具有以上优点,但采用增值净额的理由似乎更为充分:(1)折旧的性质和外购商品及外购劳务相同,也是生产经营中物质资料的消耗,因此外购商品、劳务要扣除,折旧也要扣除。(2)增值的分配是对企业增值的创造者作出贡献的各个方面,如职工、债权人、政府、投资者等。采用增值毛额,似乎把固定资产也人格化了,这是令人费解的。(3)增值额是企业在一定期间从经营中获得的收入和为经营活动而购买商品、取得劳务所发生的对外支出之间的差额。从这个性质上分析,如果不扣除折旧,就多计了增值额。按照增值毛额进行分配,势必影响投入资本的完整。(4)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与配比原则来看,扣除的外购商品,实际上是外购而本期耗用的商品,而固定资产折旧事实上与外购而本期耗用的商品在性质上是一样的。(5)从购销双方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增值净额更容易让人理解。例如,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项固定资产,乙公司增值额增加。如果甲公司的增值表计列增值毛额,则将甲乙两公司的增值表合并,增值额就不等于零。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单纯的购销活动不会产生价值的增值,价值的增加只有在生产了产品或提供了劳务之后才产生。如果甲公司在增值表计列增值净额,则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甲公司的增值额减少数恰好等于乙公司的增值额增加数。
增值的分配 分为职工所得、债权人所得、政府所得、股东所得和留利等方面。
职工所得栏目归集的是与销货收入相关的人工成本。首先,此栏目应归集的是应计而非实付的工资薪金等;其次,此栏目应归集的是已销产品而不是已完工但尚未出售产品的人工成本。在实际归集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职工工资的金额应是减除预扣工薪所得税和职工应负担的社会保险税之前的金额。此外,还应加上企业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税等。(2)应付给只有一个人的转承包商的金额,应在“职工所得”项下列示,而非“外购商品和劳务”项下列示。(3)企业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资本化价值记入“销售收入”项目中,若数额庞大,还应单独列示。资本化价值中的原材料成本记入“外购商品和劳务”项目中,人工成本记入“职工所得”栏目。(4)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津贴,可以作为“销售收入”栏目的一部分,同时设法计算出相应的“外购商品和劳务”、“职工所得”等。但这样做过于主观武断,又过于烦琐,金额不大时尤其如此。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仍将它们留在原先的栏目中。这样,职工分享的增值额史包括职工工资、退休金以及企业为职工付出的各种社会保险税等。
债权人所得有几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将短期借款成本作为“外购商品和劳务”支出,长期借款成本列作“债权人所得”项下。显然,后一种作法比较符合增值表赖以建立的集体概念。另外,应否将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合在一起,差额归入“债权人”债权人所得,也是一个问题。一般来说,将应收利息单独列作增值的加项,而“债权人所得”只包括应付利息比较合理,尤其是当应收利息数额庞大时。
政府所得方面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应纳入此栏目的税种主要有哪些?仅仅是企业所得税,还是进一步有诸如增值税、社会保险税等其他税种?一般认为,政府所得栏目应当排除所得税等其他税种?一般认为,政府所得栏目应当排除所得税以外的所有税种,只将企业所得税纳入其中。(2)如何处理政府拨款与补贴?政府拨款和补贴,无论是资本性的,还是收入性的,都应留在现有的账目中,而不能作为所得税的抵消项目。(3)应计制概念如何运用?当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不一致时,所得税费用与应付所得税不不相一致,差额为递延所得税。“政府所得”栏下应列示按应计制算得的所得税费用。当递延所得税为数宠大时,递延所得税还应和本期应付或已付所得税分开列示于“政府所得”栏下。
股东所得栏目的数据应注意以下几点:(1)是本期宣布发放而非实际发放的股利数。(2)只包括现金股利、财产股利和股票股利等,不包括股票割、清算股利等。(3)财产股利应以所付财产的公允市价计价,而不能以它们的账面价值计价。(4)代扣股利所得税,也应包括其中。
留利栏目是企业的增值额减除以上四个方面的分享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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