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员
一个公司可以有一至数名审计员,其任免权在股东大会,任期由公司法规定,可以连选连任。如果在股东大会上没有任命新的审计员,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把该情况通知公司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任命审计员来填补缺额。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罢免股东大会任命的审计员,并在必要时,任命新的审计员。
审计员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或由公司采取在股东大会上所能采取的方式来确定。如果审计员是由公司的主管部门任命的,则其报酬也应由该部门确定。
审计员必须受过专业训练,经过考核之后获得审计员资格。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员:
①已是该公司的职员或服务人员;
②是该公司的合伙人;
③是一个经济团体;
④与公司有经济往来和联系的人员。
审计员的职能,由公司法做出规定,主要是证实、审核和纠正公司财务报表,保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一系列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下面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规定:
①审计员必须审核和证明公司的财会账目是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作的;
②必须审核年度报告中是否包含法律所规定的情报以及对公司的事务是否给予虚假的介绍;
③必须查看公司的账本和会计报表并就全部必要的资料和情报向董事提出询问;
④对严重影响公司存在和发展的任何事项提出报告;
⑤必须核实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的内容。
通常由公司法规定审计员的如下最基本的权利,任何公司的内部细则都不得对其进行限制:
①审计员有权在任何时候查看公司的账目、单据、合同、会议记录以及获得在他认为与其职务有关的一切情报;
②审计员有权参加任何股东会议并有权获得公司在册股东有权得到的所有通知。审计员还有权听取上述会议中有关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
①审计员必须公正和诚实地履行职责并保守公司的有关秘密;
②审计员对因失职而使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蒙受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1] 刘玉良、阮小芳 《哈佛模式·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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