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在中国又称为股评师、股票分析师,他们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走势及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网络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或投资机构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等信息咨询服务的专家。
证券分析师是一个高智慧、高挑战的职业,执业资格方面"门槛"不低。从业需拥有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律知识,能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指标和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对比分析。了解中国为调控金融风险和证券发行、承销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体系,熟悉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通晓证券市场的技术分析。不但具有较强的综合技术分析能力,且能在此基础上,依据现阶段证券市场运行特点而有所创新,形成一套独特而有效的证券市场技术分析办法。
证券分析师需具备宏观经济理论知识,懂得并会有效收集、处理与金融市场,尤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就业率、GDP增长率、财政收入和国际收支状况,国民经济综合景气指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各个行业的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各种消费信息指数、以及市场预测心理状况等,再做出现在或未来一段时间内,经济运行趋势或方式的科学合理的判断分析,并根据经济运行的态势,探析政府管理层可能会推出的财政货币调控政策,或对各个行业具有产业指导性的措施,及其会对证券市场演绎何种趋势,产生什么方向的作用,其力度大小,大概提前或滞后多长时间等,以力求把握证券市场的趋势或波段,从而有效避免犯方向性的误导投资者的错误。
证券分析师最好有过银行、信托公司或其它投资公司投资工作的经历,拥有投资学知识,对实体经济投资项目进行过调查研究、考察筛选、论证决策,因而积累起有选择投资项目的丰富实践经验;善于在上市公司公布的众多实体经济投资项目中,利用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经验及特别的"感悟"能力,挑选出成功概率大、投资周期短、利润最大化、风险尽量小的项目,从而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
证券分析师通过走访或者电话访谈与公司管理层取得联系获得直接信息、参加上市公司新闻发布会、业绩说明会等;广交朋友,尤其与证券市场层次较高的人广为接触,争取建立较为密切的联系,以增加高质量的信息渠道,形成丰富、完善、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网络。
另外,证券分析师要时刻面对市场上纵横交错的大量信息,包括错误信息和鱼目混珠的建议,要求证券分析师,调动自己全部的智慧独立思考、去伪存真,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客观、真实、可靠,提炼出有价值的投资策略或建议。
投资价值是证券市场导向的参数,成败取决于市场是否赋予证券一定的价值。现代证券投资理论的有效性建立在两个假设前提上:一是证券价格对证券信息具有不同程度上的敏感性;二是存在着一种能够提供信息、传递信息并保证信息质量的法律制度。随着证券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即便现在的信息披露有效,人们亦受制于对信息的判断力,无法区分证券品质的高低,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信息披露报告中大量晦涩难懂的法律和会计术语,对投资者而言意义甚微。投资者全面收集和正确分析信息的成本非常高昂,有时可能高于投资的收益。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认为对证券市场进行大量管制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如果没有这样的管制,它们就不可能令人满意地运作。 现代证券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树立市场信心从而实现保障投资者的目的。造就市场信心的主要机制是信息披露制度,但证券市场中逆向选择 问题的存在,使得市场本身无法通过创造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这种信心。 证券市场要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的三公原则,应使所有的投资者能最大限度地获得信息,并且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机会平等。即使没有政府干预,市场信息也会产生,但这些信息未必完全和准确。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因此应运而生,该机构拥有的投资分析专家,拥有先进的信息跟踪设备和专业知识,被称为证券分析师。
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证券法就确立了信息披露作为证券市场监督的基本方式。专业证券分析师出现于60年代,是机构投资者出现后的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证券分析师的自律性组织,以促进投资咨询业的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分析师的专业水平,并规范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信息披露过往采用选择披露 的方式,表面上看,有利于证券价格的稳定,实际上违背了证券监督的理念。选择披露同内幕信息相似,机构投资者往往比一般投资者先知先觉。证券分析师为避免被发行人排除于信息公布所选择的人员范围之外,有时会不得已作出对发行人有利的评价或建议,而不敢提出相反意见。 至2000年8月,SEC才出台公平披露规则,试图建立新的完全且公平的信息披露机制,实现市场机会的真正平等。
虽然个人投资者或许能够搜寻及证实信息,相对而言,证券分析师在信息获得上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多数解释证券市场效率的理论都十分强调证券分析师之间在获取证券信息方面的优势。证券分析师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从发行人以外的渠道搜集有关公司证券价值的重要信息,例如利率、竞争者行为、政府行为、消费者偏好、人口变动趋势等。这些信息十分关键,是发行人的依赖对象,发行人本身不具备专业知识,而这正是证券分析师的长处。二是证实、比较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以防止恶意欺诈并消除偏见。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在2002中国工商论坛上指出,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在适当时候推出证券分析师制度。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了十几年,从事股评工作的人不在少数,但并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制度的推出,除了证监会大力推动外,还需要证券业内部的推动力,因为该职业的产生首先是基于市场需要。多数国家和地区证券分析师资格的取得都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相当学历加上若干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并通过专门的证券分析师资格考试。由于证券分析师和客户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如何保证证券分析师能够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本提供分析意见进而指导投资,是这种关系能否持续的关键。
中国《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等行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第一是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交易;第二是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第三是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1998年的《证券法》并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证券分析师的概念,而是用了“证券咨询机构专门从业人员”的冗长称谓。2000年7月证券业协会会员大会上通过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也仅仅涉及证券分析师制度的部分内容。证券分析师业正在形成规模,对证券市场起着推动作用的同时,可能带来危及证券市场的消极作用,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包括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内的制度来规范这一职业。证券分析师可能面临的被诉威胁,对其开展业务非常不利。因此,建立证券分析师免责制度就有了现实的迫切性。
证券分析师已发展成以他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参与很广的投资决策过程的投资专家。事实上,美日等国的注册证券分析师正是分布在证券公司、证券研究所、投资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信托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不同类型企业,而且,工作于证券公司的证券分析师并不占多数。但是,总的说来,证券分析师主要有以下两项职能:
1.调查分析
最新的经济理论认为,金融中介机构除了具有信用代位和转换等传统职能以外,还提供金融方面的专业服务,特别是对于各种金融商品质量的评价与信息传递,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价证券是易于产生信息不对称性的商品,即容易产生卖方(证券发行者)和买方(证券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差异。因此,现代证券交易实行信息公开化制度,规定即将在市场中筹集资金的证券发行者有义务准确、适时、公正地公开该企业的信息,以便让处于信息不利地位的投资者能够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但是,由于现实中的企业活动日益复杂化,证券发行者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并不一定是投资者容易理解的。即使是具有分析能力的投资者也由于受成本费用的限制而很难全面地收集和分析信息,因而调查分析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更有利于提高投资利润和投资经济效益。这样,就需要一种专业人员持续地收集发行者提供的信息,把信息加工为符合投资者投资目的且易于理解的形式并加以评价,再提供给投资者。证券分析师首先从事的,就是这种工作。即在产业调查和企业调查的基础上,对股票、债券等个别证券进行分析和评估,然后,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调查报告等方法,来提供投资信息。
2.投资咨询
由于投资是一项颇为复杂且风险甚大的活动,只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投资信息,而不向其提供明确的投资指导,在很多时候依然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特别是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投资对象的多样化,追求与不同投资收益目标、不同投资风险容忍度相吻合的最佳投资组合,成为投资者一项迫切的需求。与投资组合选择相关的投资咨询也因此成为证券分析师的一项重要职能。
伴随着投资决策过程的复杂化和高深化,许多证券分析师都参与了投资者的证券组合过程。传统的调查分析家以调查研究为主要业务,通过分析企业的基本条件来判断股票的市场价格是否高于或低于企业的内在价值,进而判断新的上市公司是否适于投资。债务分析家(BondAnalyst )从债务的角度来评价债券不能兑现的风险性。战略分析家在经济学家对经济和金融资本市场分析的基础之上,决定股票与债券以及其他资产的最佳组合,也决定资金在投资上的不同分配比例。基金经理,即证券组合经理主要从每个顾客对风险不同容忍度的角度,以及从法律和税制等制约条件的角度,来帮助顾客设定最佳的证券投资组合。有专门从事股票组合的基金经理,也有专门从事债券组合的基金经理。另外,也出现了只对运营结果作评价的专家。
证券分析师是一个高智慧、高挑战的职业,执业资格方面“门槛”不低。从业需拥有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律知识,能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指标和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对比分析。了解中国为调控金融风险和证券发行、承销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体系,熟悉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通晓证券市场的技术分析。不但具有较强的综合技术分析能力,且能在此基础上,依据现阶段证券市场运行特点而有所创新,形成一套独特而有效的证券市场技术分析办法。
证券分析师需具备宏观经济理论知识,懂得并会有效收集、处理与金融市场,尤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就业率、GDP增长率、财政收入和国际收支状况,国民经济综合景气指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各个行业的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各种消费信息指数、以及市场预测心理状况等,再做出现在或未来一段时间内,经济运行趋势或方式的科学合理的判断分析,并根据经济运行的态势,探析政府管理层可能会推出的财政货币调控政策,或对各个行业具有产业指导性的措施,及其会对证券市场演绎何种趋势,产生什么方向的作用,其力度大小,大概提前或滞后多长时间等,以力求把握证券市场的趋势或波段,从而有效避免犯方向性的误导投资者的错误。
证券分析师最好有过银行、信托公司或其它投资公司投资工作的经历,拥有投资学知识,对实体经济投资项目进行过调查研究、考察筛选、论证决策,因而积累起有选择投资项目的丰富实践经验;善于在上市公司公布的众多实体经济投资项目中,利用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经验及特别的“感悟”能力,挑选出成功概率大、投资周期短、利润最大化、风险尽量小的项目,从而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 [1]
尽管各个国家证券市场不同、金融制度有别,证券分析师的任务不可能完全一致,但现在,他们一般都从事以下工作:
1、信息收集
这是证券分析师在进行具体分析之前所必须完成的工作。分析师不仅要收集所有的有关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而且还要通过政府主管、行业组织、上市公司或者其他非正式部门获得上市公司的第一手资料。只有充分地占有资料,才能作出准确和有价值的分析。
2、与上市公司沟通
分析师必须与自己研究的上市公司建立稳定而长久的联系。这一方面可以通过每年的股东大会以及对上市公司的直接拜访等实现交流,另一方面,分析师还定期组织包括上市公司人员参加的分析师会议。由于上市公司一般都比较注重在二级市场的形象,因此通常都非常乐意参加这样的会议。
3、实际分析工作这是证券分析师的核心工作,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方面:
(1)宏观经济与行业分析。通过研究公司所处的宏观和行业环境, 以及上市公司自身和其竞争对手内部的经营、管理机制,对公司过去和现在的发展作出判断,同时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战略和发展状况作出预测。宏观经济与行业分析一般多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尽管它对定量分析要求很强的投资决策的指导意义不大,但却是以后财务分析和投资分析的出发点,财务分析和投资分析中的许多假设前提实际上都是宏观经济与行业分析的结果。
(2)财务分析。 目的在于利用源于各种渠道的公司财务信息(主要是公布的各种会计资料),通过一定的分析程序和方法,了解和分析公司过去以及现在的经营情况,发现影响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因素,以及各因素变动对经营目标实现所起到的作用。通过分析各影响因素的变动来判断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从而研究公司股价的未来走向,为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内部和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
(3)投资分析。就是研究股市行情,估算股票的价格, 目的是为股票的买卖提出建议。作为证券行业的分析师,前面的经济分析和财务分析实际上都是为这里的投资分析作准备工作,证券分析师必须通过全面的分析之后对股价的未来走向作出具体判断。在一个理性的股票市场中,股价的实际变动也是对分析师所作工作的最好检验。投资分析是分析师整个工作的最终目标。
(一)、优秀的专业素质
证券分析师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这一点从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有关考试可以看出。在所有金融证券从业人员的有关考试中,证券分析师资格的考试是最难的。例如,在美国,金融证券从业人员大致有四种级别的考试。普通卖基金等的经纪人的考试非常简单,通常由州或地方证管办出题,只是相关的基础知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则要难一些,通常由全国统一同业公会出题,需要涉及一些自律原则,一般参加考试者需要接受有关的函授教学;证券咨询资格考试更难,没有良好的专业素养,不经过认真的准备,一般很难通过;最难的是证券分析师资格考试。
证券分析师取得资格后,在工作中不断增加从业经验的同时,还经常在协会的组织下,不断更新自己的专门知识,再接再厉地提高能力,这被称为″连续教育″。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
遵纪守法是对证券分析师起码的要求,本身就是职业行为规范的重要方面。作为一名分析师,必须遵守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制定的各种法规,必须公平地将他的研究成果提供给自己的客户,不能由于公司或者个人的原因有意误导不引导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同时也必须遵守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保守客户秘密、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但是,这种法令大多数都是针对市场参与者的外在行为或其结果提出的标准,仅是禁止或限制最低限度不许做的事。而考虑实际证券市场的复杂利害关系以及交易的多样化,只靠这些法律管制还是有限的。为了弥补这些方面的缺陷,使正确的投资行为得到保证,就必然需要职业伦理的约束。对证券分析师来说,就是要″立足于自己的专门能力,不受任何影响,以客观的分析和独立的判断,为客户竭诚服务。″这就是证券分析师的自律行为。
证券分析师的自律规范相当严格。在美国,《职业行为道德准则守则》就是一本书,厚达200余页,对证券分析师的方方面面的行为都提出了系统的规范。 证券分析师必须完全遵守,否则将有停牌、吊销资格、处以罚款、送交法律部门等处罚。而自律规范这部分内容在CFA考试中约占10%的比例,考生必须通过, 否则无法获得资格。
(三)、巨大的影响力
优秀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产生了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在国外,一个有一定声望的证券分析师的买入或卖出建议一经发布,往往会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甚至引起市场的大幅波动。尽管由于证券分析师所发表的意见因为是对未来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效果做的预测,其全部观点不一定都能够准确无误。但是,由于证券分析师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与职业修养,是根据各自的独特见解和信念,发表不偏倚于任何一方的各种意见和估计,因此为广大的投资大众所信赖,只要是它在市场上广泛传播,可以给市场造成颇大的影响
《守则》提出,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恪守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的原则。证券分析师应当诚实守信,坚持独立判断,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应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和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应当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提出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在执业纪律方面, 《守则》规定,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其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的宣传,更不得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证券分析师及其执业机构不得进行含有歧义和误导内容的宣传,或可能会使公众对证券分析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守则》还规定,证券分析师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物;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业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或职务;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正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湘中药股评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有关法律专家建议,实践中急需建立证券分析师的信息获取、分析业务免责制度。同时,只有在证券分析师完全尽到了诚信和注意义务但仍无法避免事实失真时,才能免除其责任。“湘中药股评案”是中国首例股评家与股评刊登媒体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该判决在证券市场,尤其是证券投资咨询业界产生了极大的反响。该判决的适用法律、投资行为与投资者的关系认定、损失数额认定、损失责任分配等引起法律界广泛讨论。
证券分析师是投资者的参谋与助手,其应当利用上市公司正式发布的信息、相关产业信息、经济发展信息提供相关的分析意见。分析师应尽可能地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分析意见客观、真实、可靠。分析师不应对预测行为承担责任,因为证券市场具有不确定性。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因为预测的误差追究分析师的责任。司法的干预应该是有限的。法律应鼓励证券分析师利用自己的知识与才能为投资者服务。应当强调,投资者应参考分析师的意见做出自己独立的投资判断,最终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保证分析师正常执业的目标是一致的,证券分析师组织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分析师的执业能力,培养分析师良好的执业素质,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要研究证券分析师分析业务的免责问题,必须从讨论其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着手。责任与免责是相对而言的,明确了承担责任的范围,免责的界限自然就会清晰了。讨论民事责任,必须分析法定的注意标准,即应从分析对证券分析师应当规定何种适当的注意义务着手。注意标准不同层次的适用必须体现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同目标 。注意标准有不同层次,包括严格责任、故意或确知,放任疏忽和过失。 对分析师应规定哪一种注意义务呢?
对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采取不同的义务标准,区分义务标准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发行人与原告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分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二是区分发行人和其他潜在被告;三是根据每个义务主体的角色。对会计师、律师、工程师、政权分析师等专家的注意标准应当根据专家在信息披露中的不同角色而定,在招股书披露责任中,专家与那些签署招股书的人具有相同的合理调查义务和确信标准,专家对其负责的部分或者从其意见或报告中摘要出来并经过其同意的内容负责,专家的注意标准应当高于一般董事和公司职员。
第一,若规定分析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注意标准是严格责任的话,发行人和分析师在信息披露中会尽职审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实陈述地发生。严格责任为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主体设置了最低障碍,却使分析师面临大量可能是无理的诉讼。由于被告在严格责任下的抗辩事由非常有限(即证明不存在不实陈述或原告已经明知不实陈述)。因此确立严格责任的话,会导致证券分析师在作证券分析报告时过于谨慎小心。一般来讲,严格责任在各国证券立法中往往只适用于发行人,其根本理由是发行人不能不对关于她自己的不实披露不负责任。对于证券分析师而言,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注意标准是严格责任的要求无疑是过高了。
第二,若规定证券分析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注意标准是过失责任的话,投资者的证明难度仅次于严格责任。同过失责任一样,原告必须证明的是不存在合理理由使被告相信不实陈述是真实的,当然被告可以反证他已经过合理调查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陈述为真实。继严格责任之后,过失责任下的合理注意标准将是对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最大约束力的注意标准。一般来讲,过失责任通常只适用于董事行为,高于普通人。对分析师而言,理论上其地位中立,因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获得的信息量的优势,以过失责任作准似乎偏低了。
第三,放任疏忽介于过失和故意标准之间。若规定分析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注意标准是放任疏忽的话,投资者必须证明分析师的行为不仅有过失而且放任。放任的标准可以被界定为非常不合理的疏漏,其涉及的不仅是简单或不可原谅的过失,而且是对一般注意标准的极度偏离。放任的标准因比过失标准对原告投资者提出更高的证明义务,因此可使证券分析师较少受到无理诉讼的打击。但放任标准不容易把握,原告的证明难度也提高了,并不利于处于劣势地位的投资者。因此,过于主观的注意标准还是不宜运用于分析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上。
第四,若规定分析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注意标准是故意或者明知的话,是投资者最难举证的。若立法采纳了这一归责标准,原告必须证明在行为当时被告的真实心理状态,而不能仅参照一个行为标准。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在做出不实陈述的当时具有诱使投资某种证券的故意具有极大困难。要证明被告在当时已经确知该陈述为不真实更为不易。故意或明知标准可能没有太多的约束性效果,但可能会阻碍调查并且鼓励保密或销毁文件性证据,不宜采用。
2002年5月,东方趋势投资顾问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缓通过年检、暂停业务,这是本次年检中惟一遭到暂缓处理的投资咨询公司,因而立即成为市场焦点 。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1998年获证监会首批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认证,设立了宏观研究部、行业研究部、市场研究部及金融创新部。东方趋势立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企业改组策划、企业财务顾问”的全面咨询业务,并且声称要在政策允许时设立“高起点的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一般立志成为基金公司的咨询公司,都会着力开展理财业务,这类业务本身蕴含较大风险,咨询公司的操作方法、流程又往往游走于法律边缘,一不小心就会‘踏线’。
市场对东方趋势的咨询业务非议早就存在。东方趋势未通过证监会的年检,除了证明其咨询业务可能确实存在问题外,更显示出政府整顿证券咨询业的决心。 2001年10月,证监会要求咨询人员不得就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股票发表评论,并对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作了详尽的解释,并要求分析师保留稿件三年以上,矛头直指在执业过程中未尽诚信义务,甚至违背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的“害群之马”。
证券分析师对资本市场的作用
首先,证券分析师的工作可以使资本市场具有稳定性,避免市场的大幅波动。
证券分析师的基本分析工具是基于调查研究基础上的基本面分析,在投资对象选择上,注重股票等金融产品的内在价值,按照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偏离来提出投资建议。注重技术和消息面的状况通常是一种投机行为,只有注重基本面,注重企业、行业、宏观经济变化,才会形成投资的理念。证券分析师注重对基本面的分析,按照他们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结果就会使股票等的市场价值反映企业状况,与其内在价值趋于一致。而企业、行业及宏观经济的的状况通常较为稳定,因此可减少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
在投资手段上,证券分析师的推荐注重投资组合,以投资为理念进行操作。在中国现在比较流行的″做庄″这种风险极大的投资方式,基本上不在考虑推荐之列。这样对投资者来说,可以避免非系统风险,对市场来说,也会变得较具稳定性,可避免出现因投机造成的市场震荡。
其次,证券分析师可以为形成富有成效的资本市场和国民储蓄的有效分配作出贡献。
证券投资是由证券投资者根据各种信息,预估将来收益的可能性,向需要资金的上市公司提供资金。这里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证券投资具有不确定性,或者说预测失误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需要以更为完备的信息和数据,对将来的收益和风险作出周密的预测。这就需要从专业的角度,连续不断地对证券投资进行各种信息的分析和评估。通过证券分析师对信息的分析、评价和应用等一系列专业功能的发挥,市场上的定价才能趋于合理。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投资资金将投向最具备投资价值,也就是将来的收益性最高的企业。从发行证券的企业来说,资金的流向将朝向资本生产率较高的企业。这无疑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资金分配,也即同时有利于国民储蓄的有效使用。
另外,对投资者来说,证券分析师有一条不言自明的作用,就是利用其专业知识,为投资者服务。
行美国早期分析师的地位很低,日本也出现过轻视证券分析师(特别是轻视传统的调查分析家)的现象。而几乎在每一个国家证券市场起步初期,证券分析师或类似人员都有过不受重视的经历。其原因在于,证券市场起步之初,由于市场不规范,不可避免地存在投机现象。市场价格的形成主要由资金供求关系决定,并不反映企业财务基本状况。股价不反映其内在价值时,对企业、行业、宏观经济等基本面的分析就显得没有用处,证券分析师也就不被重视。
的确,股市价格的形成,除了企业的实际价值以外,还常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是,虽然股票在某个时期会脱离实际价值暴涨或暴跌,但随着市场的日益规范,终归还是会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回到证券分析师的调查分析原点上来。另外,从长远的、大的趋势来考察市场的发展,当参与市场的人数增多、供求关系在较大范围内形成时,市场价格会更贴切地反映出实际的投资价值。这使得证券分析师有广阔的用武之地。
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信息流通加速,资金的流动也活跃起来,一个国家的股票市场价格不可能在封闭状态中形成。这使得证券分析师的信息收集与分析扩展到全球范围。而如果考虑到下述三个客观因素,那么,毫无疑问,证券分析师的职能将随着对其需求的不断扩大而发展:
其一,是证券市场的全球化因素。近年来,越境的巨额资金转移趋于活跃,促进了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创新的国际化扩展。这样,证券市场也随之全球化,这必然地导致分析师的活动范围越来越扩展起来。
其二,以金融自由化、信息系统的发达为背景,世界性的金融革新有了巨大的进展。尤其在证券市场上,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等多种多样的新的金融品种以及金融交易方式诞生,并急剧得到推广。
其三,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在金融资产积累的过程中,养老金基金、信托银行、人寿保险、投资信托等机构投资者急剧得到发展,已经占到证券交易的过半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大规模的资金运用,理所当然地增加了对高度的投资信息和资产运用技术的需求,结果,随之向机构投资家提供资金运用服务的投资顾问业也应运而生,急剧发展。
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业务的扩大使得对其把握越来越难,对从业者素质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证券分析师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优良的职业道德规范,属于从业者中的佼佼者。我们可以预料,随着全球一体化,特别是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分析师在金融市场及金融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证券分析师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整体而言,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处在比较初级的发展阶段上。从规模上讲,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04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咨询公司102家。获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人员达到2万人,其中具有执业资格的证券分析师已经超过6000人。
《21世纪经济报道》对中国证券分析师的调查表明:规模较大的券商可能为其分析师提供了较好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以工作年限衡量的分析师工作经验越丰富,分析师预测越准确,越受机构欢迎。
证券市场是一个充满着利益关系的环境,每当潮起潮落,经历剧烈的市场波动之后,人们会反过身来,对分析师的市场判断和投资建议作一番检验和评价。对于一个具有良好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分析师而言,职业风光的背后有外人难以体察的艰辛,一年到头不断的调研跋涉、半夜起来查阅报告,每天工作10多个小时,构成了每一位分析师的工作常态,压力不仅来自体力和脑力的辛苦,还要面对每年各种评选的排名。
投资者接触最多的是来自于证券公司研究部的分析师,又称卖方分析师。他们自己不直接买卖股票,其研究服务的目的就是向市场兜售各种可以增加交易量的投资观点,所以被称之为卖方。卖方分析师分工很细,不同行业的股票有不同的分析师负责,此外还有提供宏观经济研究和投资策略的宏观分析师和策略分析师。通常每个分析师只专注于一个行业的研究,在一段时间内跟踪的公司数量只有8-15家之间。其研究工作和研究产品最后的体现就是对公司每股收益的预测和目标价。由于卖方分析师数量众多、分工详细,而且每位分析师只研究有限数量的公司股票,使得他们成为市场上几乎唯一的股票基础研究提供方,对股票价格的形成影响力较大。目前国内券商研究部的分析师每日提供数以百篇涵盖个股、行业、经济和投资策略的研究报告,他们是最大的股票研究提供方。
与卖方分析师相对应的是买方分析师,他们是各家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内部的研究力量,仅对内部提供研究服务,而且不会像卖方分析师那样进行详尽的基础研究,更多的是对卖方分析师的研究结果再加工,挑选出最可信的投资观点。买方分析师更有动力去分析挖掘公司股票的基本价值,向投资组合推荐价格低估的股票,剔除价格高估的股票,而卖方分析师受到本公司争取投资银行业务的压力,较易出现偏向公司客户的误导性分析报告。 总的来说,证券分析师综合素质具备的条件越充分,其本身素质、智慧和能力就越高,那么提供给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产品"——证券分析研究报告的质量就越高,价值就越大。
今后5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资本市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战略地位更加突出,中国的证券行业在未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2007年中国上海股票交易所和深圳股票交易所A股市场总市值创出新高,相比上年增幅高达269%,中国沪深两市A股总市值已名列全球第四位,仅次于美国、日本和英国。截至2007年底,中国上市公司总数达到1550家,沪深两市股票市场总市值已达32.71万亿元,已进入二级市场流通的市值9.31万亿元,投资者开设的有效证券账户总数达到9200万户。2006年到2007年,证券公司盈利更是呈几何增长,许多证券公司经营环境大大改善,证券公司纷纷谋求上市就是证券行业整体转暖的一个写照。同时,中国家庭资产证券化仍处在起步阶段,证券持有比例仍处于较低水平,未来入市的增量资金十分可观。
证券分析师不但可以向客户指导投资,而且可以通过他们的研究来使市场的信息充分地流动,进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证券分析师广阔的前景是职业被看好的重要原因。在未来,证券分析师地位将不断提高、话语权不断强化。他们在普及市场知识、引导投资理念、推动市场创新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名分析师越来越抢手,并已经成为券商、基金等机构的争夺人才。从2003年开始的《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使不少券商认识到了分析师的价值,几乎所有券商的分析师们都得到了所在公司的重视,获得“最佳分析师”荣誉的更在薪酬、重视程度上得到了空前的改善。
——纽约州司法部诉美林集团证券分析师违规操作案
在世界经济衰退和股市持续低迷的大潮下,作为证券业楷模的华尔街也出了问题,证券分析师违规操作的丑闻频现,引发人们对证券分析师法律责任的纷纷议论。最为轰动的美国纽约州司法部诉美林集团证券分析师违规操作案,近日以美林公司认罚一亿美元达成和解协定而告一段落。但这并非尾声,若证券分析师以权谋私的问题不解决,没有人会再对证券业抱有信心。美林集团作为全美最大的证券经纪公司,一举一动备受关注,然而就在公众的眼皮底下,爆出其证券分析师建议公众购买潜在垃圾股、自己却大量卖出的信用欺诈的丑闻。
纽约州司法部的调查长达11个月,重点是1999年至2001年间美林网络研究分析部门的研究报告,发现该美国最负盛名的投资银行确实存在欺骗客户的行为,向客户故意推荐很可能导致投资不利的公司股票,以获取自身利益。该案的大白天下初步揭露了华尔街投资银行和证券分析师以权谋私的部分黑幕。纽约州这一调查行动得到了其他12个州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支持,可见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该案是对华尔街信誉的极大背叛,将推动美国投资银行的全面整改。丑闻传出后,美林集团的股价一路下滑。
美林集团虽然认罚,但并不承认犯有错误或负有责任。主审法官透露了部分调查情况,包括显示其证券分析师透过发表过于乐观的股票研究报告来赢得投资银行业务和获取高额费用的电子邮件,由此指控其证券分析师在进行证券分析推荐时,为美林集团承担发行的证券提高推荐评级,其投资银行业务和经纪业务的明显冲突。和解协议虽然使美林集团避免刑事诉讼或将公司下属的证券研究部分分拆出去,但美林集团必须根据纽约司法部提出的要求进行重大改革:一是将分析师的收入与投资银行业绩分离,使分析师的收入与其服务收益挂钩;二是成立专门委员会审查分析师所作出的股票推荐建议。成员包括私人客户代表、机构销售管理者、研究管理人士以及研究策略师。三是建立新电子监控系统监视投资银行和分析师之间的通信。四是任命一名任期一年的协调监督人,督促实施该和解协定。
——香港格林柯尔公司诉瑞银华宝证券分析师诽谤案
2002年1月,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对瑞银华宝及其首席证券分析师张化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了诽谤之诉,成为首起香港上市公司控告证券分析师诽谤的个案。格林柯尔要求禁止对方继续发表有关的诽谤言论,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格林柯尔指控被告于2001年12月,通过研究报告向原告的客户发表有关原告及其主席的不实且带有诽谤成分的言论。言论涉及原告产品的环保及节电问题,该言论不仅刊登于原告的网站上,也被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原告的客户,严重影响原告及其主席的声誉。
上市公司以普通法下的诽谤而不是以违反专门证券法规为诉由起诉对自己的股票进行跟踪分析的证券分析师的案子很少见。像瑞银华宝一类的投资银行,其分析师在发布研究报告时,肯定都会加注标准的免责声明,明确表明该研究报告只供信息参考之用,并不保证报告中内容的真实和完整性,一般可以躲过不实言论的诉讼。实际上,瑞银华宝被诉的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都比较平实谨慎,而且都加注了详尽的免责声明条款。证券法上恐怕都很难找到诉由。即使研究报告的内容有不当之处,加注的免责声明“基于从据信可信赖之来源所得的信息,但是未经独立认证,也不能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性”,足以免除其法律责任。瑞银华宝定期向客户提供研究报告,客户为此支付对价,客户接受研究报告的同时就接受了免责条款。格林柯尔所以选择侵权法下的诽谤为诉由,正是因为证券法上师出无名。诽谤之诉,必须证明侵权方存在明显的恶意,即要证实该报告中的言论纯属不实甚至捏造。此案的举证也不容易,需要确实有力的客观证据。从表面资料看,实在看不到原告有任何胜诉的理由。
该题为《问题多于回答》的研究报告认为格林柯尔的管理层发出的信号不一致,而格林柯尔最近在大陆和香港媒体上大量的负面曝光可能会影响其未来的客户关系和市场营销,并因此作出决定要将该行对格林柯尔的各种预测及推荐报告进行审查,直至从格林柯尔管理层处获得更进一步的澄清。该报告列出了对格林柯尔的三点疑虑:第一,不能确认格林柯尔的所有产品是否都不含有某种不利健康的成分。第二,不能确认格林柯尔的所有产品是否都象管理层所称那样达到美国的行业标准。第三,尽管管理层称安达信进行专业的财务审计,但管理层未能对有关其营业收入模式的问题提供解答。
仅就该研究报告的内容而言,看不出恶意何在,而且报告中加注了详尽的免责声明。三点顾虑基本上是对事实的描述,并没有发表什么主观意见。前两点是涉及环保的技术性问题。“不能确认”的提法也并不构成分析师的意见。第三点非但没有恶意,而且提出的是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上市公司必须作出正面回应的。报告中提及的所谓负面曝光,是指一个多月以前格林柯尔收购上市公司科龙电器引发的多家财经媒体的大量报道,置疑这次收购的真实性、该公司自身的业绩、产品质量甚至公司主席本人的学术成就。这些报道影响到格林柯尔的股价和投资者的信心,多家投资银行因此采取了紧急的应变措施。
该报告甚至比先前的财经报道还低调,准确地说,是财经报道引起投资者疑虑在先。投资银行先安排格林柯尔管理层出面澄清,然后再由分析师根据会议的情况发布研究报告。格林柯尔并不打算对财经媒体采取法律行动,而是选择了起诉瑞银华宝及其分析师。如果不是为了胜诉,因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的本质驱动,可能有其他目标。一是瑞银华宝的经济实力明显强于财经媒体,二是对媒体报道提起侵权诉讼想要胜诉的难度非常大。格林柯尔在股价即将跌破企业可以承受的底线的关键时刻,宣布起诉,并不是希望胜诉,他们注重的是起诉行为本身产生的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刺激作用。由此,格林柯尔提起无多大胜算把握诉讼的用心昭然若揭了。虽然这个案子可以说并不是证券分析师违反职业操守造成的,但带来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证券分析师如何避免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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