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证券
股票交割最早诞生于美国。1984年,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在为收购电子数据系统公司(Electronic Data Systems)而进行的筹资活动中,首次发行了追踪股票,新股票专门追踪新公司的经营业绩。紧接着不久,通用汽车公司又在为收购休斯航天公司(Hughes Aircraft)而进行的筹资活动中再次发行了追踪股票。
在1984年通用汽车公司发行第一只追踪股票之后的几年之中,美国公司一直没有再发行追踪股票。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追踪股票的优良特征逐渐被企业和投资者认识到了,发行追踪股票的公司开始日益增多,仅1999年发行的追踪股票数量就达11只,累计发行数量也从1991年以后开始稳步上升。截止2000年底,美国共有43只追踪股票上市交易,像Cablevision、Applera Corporation、 AT&T、Disney、Spint、Dopont、Us West和Apollo Group等著名公司都发行了追踪股票。
在20纪90年代后半期,追踪股票成为备受市场追捧的对象,但进入新世纪以后这股热潮开始有所降温。从2000年起,美国有关部门开始讨论要对追踪股票的发行征税,甚至对此进行了国会听证,引起了企业界的不安,对追踪股票的关注也有所降温;加上科技部门周期性波动刚好转入低谷,纳斯达克股市大幅下挫,资本市场中证券发行跟着受累,使得近两年美国发行追踪股票的公司减少。当然,鉴于追踪股票所具有的一些特殊优势,从2002年下半年起又有不少企业重新对追踪股票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各国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地开始寻求各种方式来为其处于高速发展的业务(通常是电子商务、高科技项目等)获取更高的市场价值。为此,发行追踪股票的价值和作用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美国首创发行的“追踪股票”近十几年来引起了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普遍关注。除美国以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许多企业也尝试在本国(地区)股票市场上发行了追踪股票。例如,2001年6月,日本索尼公司(Sony)发行的追踪股票在东京股票交易所上市,该追踪股票是针对索尼公司的一个下属分支实体——索尼通信网络公司(Sony Communication Network)而发行的。这是日本发行的第一只追踪股票。此后,其他一些日本公司也纷纷表示将考虑发行追踪股票,不少公司已经着手筹划追踪股票的发行上市工作。在英国,一个类似发行追踪股票的先例是投资信托机构,该机构发行了一种类似追踪股票的证券,一般被称作C股或S股。C股仅有一个较短的存续期限,而S股具有一个较长的存续期限,因此,S股从本质上说就是追踪股票。这类股票的许多权利都只是专门针对投资信托机构某一分部而言的,它的发行具有普遍性的意义。近年来,曾有许多英国上市公司提出过要考虑发行追踪股票,其中不乏像Pearson和Misys这样的大公司。此外,印度的一些企业也表示要考虑发行追踪股票,这一概念已经走进了当地报纸当中,而且在企业部门的敦促下,印度证券监管部门已经开始考虑放松对此的管制,允许企业选择发行追踪股票。
证券交易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xt580.cn上说得非常清楚
1.当日交割
指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此种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买卖双方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视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6.卖方选择交割
指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其期限从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买卖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买入“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有优先选择权。凡按同一价格卖出“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量最短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我国目前仍未采用此种交割方式。[1]
交割分为两个程序:
1.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帐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帐。
(2)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账目划转完成。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蓝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中国现在实行的是股票T+1,资金T+0的交割制度
T+0:所谓的T+0的T,是指股票成交的当天日期。凡在股票成交当天办理好股票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地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股票在当天就可以卖出。T+0交易曾在中国实行过,但因为它的投机性太大,所以,自1995年1月1日起,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股市改为实行“T+1”交易制度,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
“T+0”回转交易制度的特点:
1、投机性增强,投机机会增多,非常适合短线投机客的操作方式。
2、由于主力可以随意买卖进出,会造成对敲盛行,主力利用虚假成交量引诱散户改变操作方向。
3、随着散户买卖次数的增多,交易费用会大幅度增加,对于券商来说,是一大利好。
4、散户交易次数和交易费用的增加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引起投机风险的增大。
5、散户船小好掉头,容易及时跟进或出逃。
6、在失去“T+1”助涨助跌作用后,无论股指或个股股价的振幅都会加剧。
7、如果实行“T+0”交易方式,对于小盘股有直接的利好作用。
T+1:指的是在交易日买入的股票、卖出股票所得现金要到第二天,即T+1日(T:交易日)之后才能完成结算,股票和现金才能划到投资者帐上,即交割完毕。
亦即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天卖出,第二天才可卖出股票。而当天卖出股票后,资金回到投资者帐上,当天就可以用来买股票,但如果想当天就提取卖出股票所得的现金是不行的,必须等到第二天才能将现金提出来。
T+0交易指的是当天买入股票可当天卖出,当天卖出股票又可当天买入。
早些年,管理层为了活跃股票交易,曾经允许电脑交易系统即时为成交的委托交割。即当买入股票时,一经成交就立即将投资者记录为在册股东;当卖出股票时,一经成交即将现款划帐到投资者的保证金帐户上。因此,刚买入的股票可以随时卖出,刚卖出收回的资金又可直接用在购买其他股票上,而且不分沪、深市,自由使用(但不可以当日提取现金离开证券部)。这就是纯粹的T+0。
后来发现这种即时交割制度令股市过分投机,考虑再三之后,管理层认为T+1制度比较合理。
T+1制度下,仍然保留了T+0时卖出股票的资金可以即时在保证金帐户中体现并可用于购买其他证券。但买入的股票,不论深、沪交易所,都要等到下午收市后半小时至一小时之后,才将所的交易进行交割和过户。也就是说,对于交易系统而言,一个投资者用其证券帐户(股东代码)买入成交的股票要到下午收市后才被记录到其证券帐户上,因而当日收市前,没有可能将刚买入的股票抛出(因为交易所的电脑系统并没有记录到投资者的证券帐户有相应的股份,就会自动撤回投资者的即日抛出委托)。只有到T+1日后,即次日开市之后才能动用证券帐户记录在案的股票进行卖出交易。
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付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中冲销;冲销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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