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因经济前景的不确定性,各经济实体在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时,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它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交换范围较小,产品更新的周期较长,故生产经营者易于把握预期的收益,经济风险不太明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更新加快,社会需求变化剧烈,经济风险已成为每个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正视的问题。[1]
经济风险按其产生的原因,可分为:
(1)自然风险:指由于自然因素,如洪灾、火灾、地震、流行性传染病等引起的风险。如我国今春出现的SARS病毒,就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
(2)社会风险:指因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如偷盗、战争、政治动乱等引起的风险;
(3)经营风险:指商品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供求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按经济过程的不同阶段,经济风险可分为:
(1)投资风险:即投资者在进行某一项投资时承担的风险;
(2)生产风险:即生产者在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承担的风险;
(3)销售风险:即销售者在从事商品的销售活动时承担的风险。
网络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它既存在高收益,又存在高风险。网络经济中常见的风险可分为经济风险、管理风险、制度风险、技术风险和信息风险等五大类。
1、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又可以分为金融风险、财政风险和产业风险三种类型。
(1)金融风险。网络经济在加强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同时,也给金融系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网络经济的实时性、交互性特征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强正反馈效应,使得各国的金融业务和客户相互渗入和交叉,国与国之间的风险相关性加强,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上升;网上交易量可能出现瞬间剧增,加大了因交易环节中断而导致的支付、清算风险,并使补救成本增大,纠错余地缩小;由于电子货币流通速度快,其对基础货币的衡量和货币乘数都造成很大影响;电子货币的跨国界流动,使一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金融监管受到严重的挑战。
(2)财政风险。财政风险的加剧源于网络经济的全球化特征和信息的非对称性。企业在网上经营,一方面由于传统方式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经济是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无法适应,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中的“税收盲区”,从而导致税款的流失。同时,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引起税收转移,企业可以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大量网上交易和贸易无纸化程度的提高,也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3)产业风险。由于强烈的不确定性和正反馈效应,使得网络经济中的产业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对着更大的风险,有着更大的波折。加之,网络经济的快捷性特征,使得产品生命周期和企业生存周期大大缩短。近年来产生的“网络泡沫”,使很多企业充分体会到,在网络经济中,生与死、快乐与痛苦,只不过相隔咫尺之遥。网络经济既充满了机会,又暗含着杀机。对于任何个人或企业来说,只有拥有卓越智慧和超人胆识,只有充分发挥自己的内在潜能,只有具备极强的适应能力,才有可能在网络经济中如鱼得水、一展身手。
2、管理风险
这里的管理,是指企业的管理制度。据北美地区的统计,73%的网络非法行为是公司内部人员所为。网络经济使经济运行规律和一些基本法则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如果企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不能相应调整自己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就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管理风险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二是企业没有真正实施已经建立的管理制度。由于组织对内部人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内部人员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就很难避免,如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泄密等。
3、制度风险
这里的制度,指的是宏观经济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系统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维持良好市场秩序的基石。如果法律制度有所欠缺或“有法不依”,市场秩序就会紊乱,“制度风险”就会降临。由于网络经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人们对网络经济的认识不足;又由于国际协调还处于萌芽阶段,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这就使得当前的制度风险显得尤为突出。虽然各国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并不完善。在国际上,由各国政府共同认定的法律和法规就更是寥若晨星了。
4、技术风险
主要指网络硬件安全、网络运行安全、传递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网络服务器常遭受到黑客的袭击,个别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受到攻击后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网络软件常常被人篡改或破坏;网络中存储或传递的数据常常被未经授权者篡改、增删、复制或使用。更加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关键技术落后,很多国家的网络关键设备依靠国外进口,这就带来了一些无法预知的隐患。
技术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IT Computer Economics 2001年9月3日发布的调查披露,2001年全球范围内电脑病毒感染带来的损失已达107亿美元。统计显示,变种数多达50种的爱虫病毒是目前为止价值最高的病毒,自2000年5月份出现以来已感染,了4000万台电脑,造成的损失达78亿美元。此外,红色代码造成的损失达26亿美元。
5、信息风险
信息风险指信息虚假、信息滞后、信息不完善、信息垄断等有可能带来的损失。信息虚假主要指一般企业的信息虚假;中介部门,如金融机构、信息服务部门的信息虚假等。信息的滞后和不完备性对网络经济的运行安全也会产生威胁,因为这些现象有悖于网络经济对信息的“快捷性要求”和“完备性要求”。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如果市场行为主体不能及时得到完备的信息,就无法对信息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判断,无法做出符合理性的决策。信息垄断则是需要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信息垄断主要表现为一些信息综合部门垄断着大量信息。他们只愿把汇集和综合的信息无偿提供给有关上级部门,而不愿提供给迫切需要这些信息的企业和个人。
网上欺诈行为愈演愈烈。据估算,2000年全球利用网上支付方式进行欺诈所涉及的金额高达16亿美元。据调查显示,90%的消费者对网上使用信用卡表示不放心,只有5%的人对电子商务完全信任。更有甚者,网上消费还有花了钱拿不到东西的可能。据研究发现,约有8%的商品在网上订购后始终没有送到消费者手中。不仅消费者深受虚假信息之苦,厂商也难逃这一厄运。网上商店在交易过程中也面临着顾客出示假信用卡的危险。网络欺诈不仅使厂商和消费者在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它使人们对网络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形式失去信心,使市场陷入混乱直至最终瘫痪。
网络经济中出现的风险,虽然多为传统经济中所固有,但它无论在表现形式、强烈程度还是影响范围上与传统经济中的风险都不相同。概括起来说,网络经济风险具有全球性、传染性、成长性、隐蔽性、复杂性等重要特征。
1、全球性
网络经济风险具有全球性特征。风险既可能来自国内,也可能来自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其根源在于网络经济的虚拟性。四通八达的通讯网络,把世界各地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这一点与传统经济大不相同,传统经济可以通过自然距离、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互不兼容的法律制度,来制造一道道牢固的屏障,以回避可以预料到的风险。在虚拟空间中,国界已不复存在,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屏障都巴形同虚设。例如,技术风险就是这样。当黑客发动攻击时,遇到的唯一障碍就是技术上的可行性。
2、传染性
网络经济风险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和广泛的影响力,使人们很难进行有效防范。实时性和交互性是网络经济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旦风险产生,它就会借助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而迅速扩散。这就如同越是人群密集的城市,传染病的流行就越是广泛、越是快速一样。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就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例如,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先始于泰国的“铢危机”,然后是印度尼西亚、韩国、日本也发生危机,并很快波及到世界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3、成长性
在一定条件下;网络经济风险会迅速成长和壮大,具有一股强大的、摧毁一切的力量。这种异乎寻常的成长性,来自于网络经济中所特有的不稳定均衡和正反馈效应。网络经济中的均衡是不稳定均衡。如果企业正处于成长过程中,它就会在正反馈效应的刺激作用下,成长得越来越快、越来越强大,直至成为市场主流,占有决定性的市场份额。反之,一个企业即使是市场的主流,如果受到一些致命的打击,则有可能在正反馈效应的作用下迅速衰退,甚至在很短时期内消逝得无影无踪。同样如此,不稳定均衡和正反馈效应可以使网络经济风险成为“星星之火”,借助少许风势就可以迅速“燎原”。例如,美国的“网络泡沫”并不是发生在网络经济潦倒之时,而是发生在网络经济锋头最劲之时,发生在所有的人都为网络经济欢呼,所有的风险资本家都向大大小小的网站投掷巨额资金之时。微软败诉是第一个信号,人们对政府的态度开始产生疑问:政府要干预了?网络经济的发展要遇到障碍了?一些网站陆续倒闭,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视之当然,而是关注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几乎所有的网站都在亏损?网络经济是否还有前途?风险资本家也开始收缩投资,很多网站难以维持,于是如同多米诺骨牌,一个个网站纷纷倒闭,纳斯达克指数从5000一下跳到2000。产业风险成长之迅速,由此可见一斑。
4、隐蔽性
网络经济风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风险初起时可能不大容易觉察,当风险变得清晰可辨时,危机就无法避免了。这种隐蔽性,来自信息的非对称性。在网络经济中,信息的非对称性又由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所派生出来的匿名性和非人化而得以强化。在网络中,人们可以自由遨游,不需要提供真实的姓名和身份。在虚拟空间中,人们之间的交往既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一些不良心理就会得以引发和强化,投机行为、欺诈行为就会滋生。如果再缺少相关的法律进行约束,投机和欺诈就会泛滥,网络经济就会趋向崩溃。
5、复杂性
在网络经济中,风险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的。多种风险往往交叉在一起,它们相互影响和助长,使得风险防范的难度大大增加。
“网络泡沫”无疑是一种产业风险。但是,“网络泡沫”的出现为什么会那样突然,那样让人措手不及?这里牵涉到其他种类风险的助长作用。例如,由于企业还没有建立适应网络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而是依靠一些似是而非的理念,如“圈地经济”、“创意经济”、“烧钱经济”等,只是拼命地“圈地”和“烧钱”。似乎只要有足够的规模和足够的支出,企业就能占领市场,享受“赢者通吃”的快乐了。至于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全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这就使网络经济立足于非常脆弱的微观基础上,一有风吹草动,产业风险就会蓬勃生长、势不可挡。
外汇经济风险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第一,经济风险不能被准确识别和测量,经济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销售量、价格或成本的变动对汇率变动的反映程度。对跨国经营的企业来说,汇率变动引起的不仅是临时的价格变化,而且对一些环境变量(如利率、需求结构等)有长期的甚至永久性的影响,环境变量的变化,会引起公司产品价格、市场份额、生产成本等指标变化,从而引起收益波动,给企业带来经济风险;第二,经济风险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内都存在,而不像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是短期的、一次性的;第三,经济风险是通过间接渠道产生的,即汇率变化——经济环境变化——收益变化,即使是纯粹的国内企业也会面临经济风险。经济风险通过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资产风险,即汇率的波动对企业资产(负债)以母国货币表示的价值影响;二是经营风险,即汇率的波动对企业的现金流的影响。
然而,资产风险不一定总能表现出来。如果银行和国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不使用外币而仅使用本国货币来计价收付,那么就不存在资产风险。资产风险的产生与消失直接反映在会计的“汇兑损益”账户中,同时也可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入或流出。汇兑损益是在持有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期间,由于外币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发生变动所产生的损益。经营风险则产生于实际经营中发生的货币波动和价格变动。但在汇率变动可以预期的情况下,这种预期的变动会分解到金融市场中,并反映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通货膨胀和利率差异之中。如果金融市场不能有效的对此作出调整,那么,预期的汇率变动的影响也会反映在子公司产生的预期现金流量以及母公司的市场价值中。
第一,运用公证手段,从根本上预防风险。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三种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这也是公证证明与其他证明的根本区别。正确地使用公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及时地预防矛盾纠纷,又可以有效地化解经济风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经过公证证明有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审判的根据。对于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合同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不经诉讼程序,直接予以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公证的上述效力,民营企业主完全可以利用它来帮助解决已过诉讼时效的死帐收回问题。如某单位欠某企业贷款且已过诉讼时效,按法律规定,法院对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公证机关办理催款通知书送达公证,将诉讼时效延长或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使原本无望收回的呆、死帐起死回生,使企业挽回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民营企业应充分发挥好公证的预防作用,对已办公证但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各种经济合同,要及时通过公证机关办理催款送达公证,以延长诉讼时效,未办理公证的要及时补办有关公让等,并全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避免因法律程序欠缺而导致新的呆、死帐的发生。
第二、运用律师手段,化解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律师手段是民营企业进行依法经营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民营企业主应在企业的发起、设立和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各个环节,积极取得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介入,让其帮助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建制、依法规范动作,以尽可以避免运行中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保证自身的健康发展。当前,民营企业经营者较国有企业来说,一般缺乏依法管理的意识,易导致的经济纠纷且多无据可查,而这些没有证据的纠纷,法院又无法受理。因此必须通过律师参与,依据事实和法律,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运用非诉讼手段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和降低对企业发展的各种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依法进行清欠还款,及时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应通过律师介入,帮助企业和投资人、放贷单位之间修订完善贷、还款合同,提供保全资产、盘活资金的法律意见,做到既可以使企业不断偿还贷款,又可以保证企业逐步恢复生产,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第三,运用法律顾问手段妥善处理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企业的生产经济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运作。而现在,许多民营企业者法制观念淡薄,不注重、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据统计,目前聘用法律顾问的企业还不足20%,民营企业更低。这也是许多企业经济纠纷增加的重要根源,例如,有的企业在对外合资合作中急于求成,不按程序办事,被外方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以致被骗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有的民营企业由于对对方的资信审查不够,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致使企业还没投产外方老板就逃之夭夭,投产之日即成为倒闭之时等等。因此,民营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做好各类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参与企业谈判、资信审查等活动,为企业借贷、交易、担保等各个环节提供可靠的法律意见,使企业避免因管理不善、法制不健全承担更大的经济风险。
第四,运用普法教育手段,增强企业整体防范经济经济风险的能力。目前,部分民营企业的债务已经认定为死帐的损失,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供销人员不懂法或违法犯罪造成的。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各类企业经营层人员的比重大大增加了,一般地讲,企业采购和销售人员的比重由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10%左右增加到30%左右,有的甚至占到绝大多数,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和管理上的漏洞,企业销售人员和财务人员违法犯罪的比率呈上升趋势,如携款外逃、挪用公款、高价采购收取回扣、侵吞企业财产等方面的“跑、冒、滴、漏”大量存在,从而导致企业资金大量流失,生产成本增大,发展步履维艰。应该说,这些并不完全是经营者的失误,而重要的是企业法制建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要的是要加强企业法制教育工作。当前,作为企业民营者尤其要做好《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搞好《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使企业决策层、经营管理层及一线职工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在这个基础上大力推进依法治企,搞好现有企业的依法建制,依法运作,建立健全符合法律规范的各项规章制度,从而堵塞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漏洞,从根本上杜绝产生经济风险的源泉头,实现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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