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为欧洲共同市场建立的条约。1957年3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成员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六国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 《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通称 《罗马条约》 ),1958年1月1日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同时成立。
总部都设在布鲁塞尔。1967年7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及1952年成立的煤钢共同体的主要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共同体的决策机构是部长理事会,它负责协调成员国的一般经济政策,代表各国政府讨论并决定与共同体有关的所有问题,拥有共同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共同市场,使各成员国经济政策逐步接近,来推动整个共同体经济活动的协调进行,促进共同体不断地、平衡地和稳定地发展,提高其生活水平并在各成员国间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长远目标是建立经济联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