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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定留存收益

拨定留存收益(appropriated retained earnings)
公司董事会指定了用途不可用于当期股利分配的利润。拨定留存收益是美国会计中的名词,目的在于限定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数额,而无须拨出一部分资产以指定用途。拨定留存收益最终要分文不少地转回留存收益。董事会拨定留存收益一般出于3种考虑:一是满足法律要求。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当公司收购库藏股时,应当对留存收益进行限制,公司通常按照等于库茂股成本的金额拨定留存收益;二是满足合同协议的要求。当公司的发行长期债券时,为了能使公司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债券协议要求公司定期拨定留存收益;三是董事会自愿的行为。如为扩充经营规模或以防未来亏损(以丰补欠),后者常称为自我保险政策,如未来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自我保险或由于保险公司不愿承保,或公司认为保费太高。拨定留存收益与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同的是,法定盈余公积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转回,拨定留存收益即便是法定要求合同要求,也可在法定的条件消失时转回,如清偿债券、重新发行库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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