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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一般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所规定的五个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

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通常情况下,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即为其公允价值,应当以此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企业销售商品所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销售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企业也可在月末结转本月已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三、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进行上述处理。

四、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在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时,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应注意销售方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时,按应冲减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则应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五、销售退回的处理

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时,按应冲减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如已发生现金折扣的,还应按相关财务费用的调整金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同时,按退回的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六、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商品,预收货款时,按预收的货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发出商品时,按预收的货款总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收到的最后一笔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销售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七、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受托方计算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人,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可通过“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发出委托代销的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上庄明的已销商品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价确定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委托方计算确定的代销手续费,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受托方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对受托方代销商品进行核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八、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

企业在日常后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随同商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也视同商品销售,其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比照商品销售处理。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企业销售原材料等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时,按售价和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出售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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