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产
1631 油气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可以单独设置“油气资产清理”科目,比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处理。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油田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油气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油气资产(含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建造的油气资产,在油气勘探、开发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等科目。
(三)油气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油气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四)处置油气资产,应按该项油气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油气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耗,借记“累计折耗”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油气资产的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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