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0] 分享 评论[0]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拆入资金 2003 拆入资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二、本科目可按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余额。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存入保证金 下一篇 短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