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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收到的尚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可将本科目改为“2205 预收保费”科目,并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和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由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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