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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

简介

我们指的甲供材就是主要指以前的3大材,现在的4大材,以前是:水泥钢筋木材,现在增加燃料油.操作步骤是甲方供应到现场,乙方负责验收,不合格有权退货,只要你收下了,以后的什么事情都是乙方承担,不合格也是乙方的事情,这是特别要注意的.优点是可以减少投资,避免因不熟悉地方行情高价买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优点

对于施工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保证工程质量。   

从材料质量上讲:其质量与施工单位无太大的关系,但施工单位有对其进行检查的义务,如果因施工单位未检查而材料不合格就应用到工程上,施工单位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工程计价角度说:预算时甲供材必须进入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一般是扣甲供材费的99%,有1%作为甲供材料保管费。   

清单招标后甲供材料的优缺点   

权限: 完全公开   

问题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 也为了节约工程造价, 现在有很多建设单位都采取材料甲方供应的方式,即由甲方自行采购供应。这样做确实对工程质量有了很大的保障,但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  

 ( 1 ) 甲方供应工程材料有效的避免了施工方在工程中标后有关材料方面的扯皮问题。如果在招标前甲方就各种材料未做价位说明或未指明品牌, 那么中标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期间如果材料价格上涨,或是甲方通过市场考察后所定材料的价位高于中标单位中标价,或是材料的施工实际用量超出了预算量由此而引起的甲方与乙方的扯皮。第一种情况较易解决, 根据约定幅度给乙方补材差, 第二种情况就有一些麻烦,这种情况本身就存在矛盾,既然甲方没有定品牌, 那么说乙方自行采购即可,但在乙方采购材料时一般要求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考察后指定材料, 乙方才能购买, 所以这种情况最后的解决办法只能是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些费用,具体双方协商。后一种情况尤其在实行清单招标后,工程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那么超出预算量部分的价格很难确定, 因为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为了能够中标, 将投标报价一压再压,加上有一些材料价格波动相当大。所以超出预算量的价格虽说有市场这个主导因素,但仍很难确定,有好多中标企业本身的报价就没有多少利润,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谈价时一再的抬高,谈不下来,和甲方扯皮,最后导致工期拖延等情况的发生。   

( 2 ) 甲方供应工程材料避免乙方在甲方确定了材料品牌后, 采取以此代彼或其中掺假的问题。因为目前的建筑市场假冒伪劣很多,还有一些材料本身并无厂家标记,所以甲方和监理单位只能依据资料来确定材料的真伪,虽然规范要求所有材料到工地后施工方都要进行复检,但一般产品复检后都是合格的, 同是合格产品使用起来差异还是挺大的,例如同是合格的电缆, 同样都是在连续使用了十几个小时之后, 汉中某企业生产的电缆温度很高, 电缆已变软,而甘肃产长通电缆几乎和刚开始使用没有什么区别,所以甲方供材保障了材料的质量,从而也就保证了工程的质量。   

( 3 ) 甲供材料并不是在投标报价中扣除, 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办法中明确的说明: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列出相应材料的品种、 规格、型号、 数量及估算材料的单价,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项目的拦标价, 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时招标人扣回所供材料价款的依据。就是说虽然材料是甲方供应,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甲供材料的价款仍然要在报价中体现,不能认为既然材料是甲方供应,那么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就不用报价了。因为材料虽然由甲方供应,但施工仍是由土建单位施工。所以,土建施工单位应当计取有关材料的各项费用,譬如人工费, 运杂费、 采保费等费用。   

( 4 ) 在清单招标中清单材料预算量往往和实际用量相差甚远, 在提供数量清单上,乙方往往不能准确的提供,而且乙方经常会不负责任的仅仅根据清单量提供。为什么说乙方不能准确提供呢? 因为在施工时有很多预想不到的因素,而清单量只是按图纸计算, 如果材料是 一次发包给乙方的, 那么在报价时, 他们应该根据自己的施工实力,计算损耗量,将损耗量计算到所报单价中, 既实际报单价 = ( 清单量 +损耗量) ×材料单价÷清单量所以要想特别准确根本不可能,而且还有种情况,虽然工程量由乙方提供,但最后工程量的确定是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的, 而施工时该材料数量不够, 这样差额究竟应该由甲乙双方谁来承担,理论上应该由乙方自行负责, 因为确定数量时乙方已介入。如果数量少比较容易   解决, 如果数量比较大, 那就只能甲乙双方再一次核量或是请咨询公司( 做该工程清单的咨询公司) 来核量, 以使问题最终得以解决。尽管如此,甲供材料仍然会造成很大浪费,这对乙方来说不会想着怎么样节省材料,而是供多用多,供少用少。   

( 5 ) 甲供材料在供货时会出现集中供货。 如果甲方在购买材料时请供货方需根据工地施工情况,间断性供货,一般很难达到。譬如像钢筋、 水泥, 一幢 2 5 0 0 0 m z 的框架结构的建筑,主题施工一般要用去 8 ~1 0个月,那么请供货商间断性的在这 8 ~1 0个月内给工地按同一价格供货,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达到也是建立在费用改变的基础上的,因为市场是波动的, 不是稳定的,尤其像今年的钢材和电缆等, 一天一个价, 一旦遇到涨价,供货方一定会提出补差价。但是甲方如果为了省钱, 请供货方将材料一次性供完,首先施工现场没有足够的仓储条件,那么甲方就必须提供存货库房, 这样就需要专门的管理人员, 以保证出库、 入库的正确性, 并且工地上需要材料时,要进行二次倒运等, 材料也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甲供材在量大的情况下,也有很多预想不到的因素,如我校 2 0 0 6年修建的几幢楼水泥都是甲方供应, 可供到中途水泥厂的轮窑出现问题,材料一连 4 0多天都不能按需供应, 而中途又不能随便更换,致使工期拖延了一个多月,施工单位还要向甲方进行工期索赔,   

( 6 ) 甲方购材, 乙方在配合供货方上是消极的, 会用种种借口加以阻挠。并且还没到使用该材料的时候, 他会提前要求甲方购买,而真正甲方购回材料时,他们又会找出各种借口不予接收, 譬如说现场没场地存放或货物拉到后无人接收, 造成供货方的极不方便,如果是二次分包的部分, 分包方在施工时无论在场地上还是时间上,都有可能受到土建方的消极不配合,例如某工程甲方分包的铝合金项 目, 分包方要进场施工时, 土建方说 自己还要用架子, 分包方暂时不能进场施工, 并且要求分包方给予一定的配合费, 而分包方为了尽快施工只能忍气吞声,其实对于建设单位分包的项 目, 甲方已经给土建施工单位配合费即总承包服务费了。所谓总承包服务费是指工程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对工程分包管理和材料采购保管所需的费用。   

( 7 ) 甲方购材, 有时也会购得高价产品, 因为甲方购材毕竟从数量上是有限的, 而施工单位由于本身所从事的工作,一般在当地与一些供货厂家建立起长期、稳固、 相互支持、 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供货商从长远利益考虑,同一种材料施工单位购买往往会比甲方要便宜一些。当然这只是指建设单位为学校等事、 企业单位的情况,如果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那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开发公司本身和施工单位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围绕着建筑而进行的, 只是角度不同, 所以开发公司实行材料甲供 ,对节约投资是很有益的。   

( 8 ) 甲供材料在接受审计时, 存在逃避建筑营业税问题。我校 2 0 0 6年开工的几个项 目,学校为了省钱,材料大部分实行甲供。甲供材料的价格都是在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严格的通过招标或是议价等环节定的,由于其中的量和材料品种在供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材料供完后, 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才付款。但是在接受审计局审计时,提出我们的甲供工程材料存在漏税问题, 因为根据相关规定, 从工程造价来讲, 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应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意在不能因为材料的购买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改变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其经济实质,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最后学校补上了漏掉的建筑营业税。   

( 9 ) 甲供材料在工程完工后会留下很多隐患, 当工程某部位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立刻会提出是材料的问题。譬如像防水工程出现渗漏水时, 很难判断是材料本身的问题还是施工原因造成的。如果确是材料问题导致的检修,这时甲方仍得去购买材料, 而检修的问题部位用材往往会很少, 这样最后报帐会很麻烦,使得基建财务很难管理。 建议: 甲供材料要有选择性的甲方供应,像品牌不容易定的材料可以甲供;在招标时最好是指定品牌,可以指定 2 ~3 个品牌, 不要指定单一的品牌,以防前面所述的水泥一样的情况发生;甲供材料比较适合房地产开发公司; 可以甲方招标定材料, 最后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增加税金和一定的利润后, 由乙方供应。

缺点

 施工方不能赚到材料和合同之间的价差,而甲方前期投入的资金数量较大。

纳税

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缴税的征收和管理

 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南京地税咨询热线认为,施工企业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只需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简言之,就是“全额缴税、差额开票”。此种操作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建设单位虚列成本的行为发生,缓解“甲供材料”纳税征收管理的混乱情况,值得肯定推广。

问题在于,施工企业全额缴税由谁来监管。单靠税务部门的有限力量,监管效果不可能令人十分满意的。如果出了问题,问责建设单位,也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建设单位不是国家税务机关,无权对施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2006年12月6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一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值得各地税务机关在“甲供材料”纳税征管中借鉴参考。该通知规定,“工程施工方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施工方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在项目清算结束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

但上述规定仍然不能对“甲供材料”纳税进行最有效的管理。由于很多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仍以上例为例,如果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了400万元建安发票而没有缴清1000万元对应的税金,建设单位是无法查知的,税务机关事后获知情况后再去追缴税款是很麻烦的。因此我们建议,税务机关应当发文明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尾款时,除取得施工单位提供的建安发票外,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给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方准支付工程款。”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是在施工单位结清项目税款后税务机关出具的,做出上述规定就可有效堵塞施工单位逃避“甲供材料”税款的漏洞。而且,有了税务机关的正式文件,建设单位也可获得协助税务机关监督施工单位全额缴税的权力,厘清“甲供材料”纳税征管各方的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包括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不再纳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此规定是对从事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而不是对营业税实施细则的否定。

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本文所举的例子为例,假设这是一项桩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桩基工程600万元;贷:预付账款-××材料供应商600万元。”根据施工企业提供的建安发票,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桩基工程400万元;贷:预付账款-××施工企业400万元。”

基层税务机关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是很不规范的。仍以本文所举的例子为例,他们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材料款时用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入材料账,施工单位领用材料时作为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最后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全额工程发票,建设单位据此出成本。施工企业以材料供应商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发票原件作为成本,以全额工程款作为收入。

首先,材料供应商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发票是以建设单位为抬头的,施工单位据此列支成本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其次,“甲供材料”施工单位列为成本后,将产生对应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再有,施工单位以全额发票列为收入后,将产生“甲供材料”对应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收取。

正是由于基层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会产生上述问题,所以我们说它时很不规范的。或许有人认为施工单位可以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冲来解决难题,但问题是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发生时就不能得到对方单位的确认,对冲也不能解决源头缺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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