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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


存在形态
非货币性资产存货
从目前的经济史看,人类经济史上共存在三种情形下的非货币资产:

* 是原始社会或自然条件下的非货币资产;
* 是市场经济不发达情况下的非货币资产;
* 是实行高度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非货币资产。
资产分布
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交易
在中国的非货币资产中,主要包括几个组成部分:

1,建国以来逐步形成的各类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部门的资产未列入货币资产或未充分货币化的那一部分;

2,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种无形资产,如声誉,品牌未得到充分估值,这其中,尤其是一些中华老字号和老品牌.此外,还有中国历代文献的版权等;

3, 历史遗留的生产和技术资产,包括一部分历代建筑,工程;建国前没收的国民党政府资产和资本家的资产,如钢铁厂等;另外,还包括一些几千年来流传的古老技术,如陶瓷,宣纸,织锦,中医药,气功,食品,手工艺品,表演艺术,历史著名事物如少林寺,人名如孔子等名牌的使用,等,都还未经受市场化的洗礼,都还没有用货币去计量;

4,历代形成的各种基础设施,如水库,水利灌溉设施,道路,森森绿化等,这些设施许多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没有估值,属于非货币资产;

5,还有一些外国援助,引进的技术设备,知识,培训后的人才等资产,处于帐外或闲置状态,也属非货币资产之列;

6,统计遗漏的.由于理论和体制的原因,在中国原有统计体制下,所统计到的社会总资产只是实际总资产的一部分,大量非正式组织,个人的资产难以汇总,或无渠道统计上来.此外,由于受统计指标设计上的限制,一些非物质生产条件下形成的资产或其它形式的资产未被统计进去。
涉税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股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投资活跃,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投资过程中,国家税款的流失比较严重,特别是在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情况下。造成这种税款的流失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或相关人员对投资涉及的税收规定不是很系统的了解。

一、 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涉税的基本原则
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费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计税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文为了述说方便具体分为存货、机器设备、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所有有权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外投资,成为投资者,具体可分为企业、个人、其他有权投资的单位。不同的投资者,同一投资者投入的不同资产,投资时所涉及的税收都有可能不同。以下按非货币性资产不同类别,分别进行说明。

二、 以存货对外投资
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包括原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等)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
1、涉及的流转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作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纳税人最近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投资者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存货对外投资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投资方企业,符合抵扣条件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非货币性资产存货
2、涉及的所得税
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存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缴纳所得税税款。如果投资者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应属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其他投资单位(如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应按“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具体为: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所得税;除个人外的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所得税。如果投资者为除上述外的企业或其他投资单位,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投资转让资产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存货,可按计税价值确定有关存货的成本。

3、涉及的其他税
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还应按协议投资额或实际投资额计缴印花税,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 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
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购买或已使用的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
1、涉及的流转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但是不包括摩托车、游艇、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以上规定当然适用于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不同的投资者应根据上述规定计缴税款,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投资者以新的未使用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该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非货币性资产所得税
2、涉及的所得税
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机器设备,可按计税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机器设备的成本,并计提折旧。

3、涉及的其他税
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基本相同。

四、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拥有产权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
1、涉及的流转税
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股权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及后发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应按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2003年1月1日后(含)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2)2003年1月1日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未交纳的,应予补税。
如果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则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涉及的所得税
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并计算摊稍。

3、涉及的其他税
投资者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的范围;另外, 接受投资方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契税。除前面所述外,涉及的其他税基本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相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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